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网络犯罪的“帮凶”难逃追责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新型网络犯罪高发多发,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作为网络犯罪的“下游罪名”,为上游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成为网络犯罪高发的重要推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具有鲜明的网络特性。其一,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实施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其二,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主动为其提供帮助。这里的“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司法实践中,通过交易价格异常、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工具、频繁采用隐蔽上网方式等情形,可综合认定为“应当知道”。其三,客体是国家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以及被帮助者所实施犯罪侵犯的客体,如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其四,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其他帮助,具体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行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即可构成该罪。

关于帮信罪的量刑,《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同时,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信罪等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帮信行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践中,帮信罪的常见表现形式有:出借、出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为网络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架设GOIP设备,为网络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支持;开设“工作室”,为网络犯罪提供账号解封、虚假注册等技术帮助;为网络赌博、诈骗网站提供广告推广等。

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开设“工作室”,有组织地为网络犯罪提供账号解封、虚假注册等技术帮助,推动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施,其行为构成帮信罪,被依法惩处;通讯运营商工作人员薛某,明知他人申办电话卡用于违法犯罪,仍违规为其办理,导致多名被害人被诈骗,被以帮信罪定罪处罚,并被宣告职业禁止。此外,三名在校学生因法律意识淡薄,为他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办案机关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此提醒,帮信罪的门槛低、隐蔽性强,很多人因贪图小利,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或提供简单的技术支持,就可能触犯法律。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不知道被帮助者具体实施何种犯罪,只要明知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且情节严重,就会构成帮信罪。广大群众应提高法律意识,坚决不出借、不出售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等重要证件,不参与任何网络犯罪相关的帮助行为,守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维护网络空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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