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核实 “真实交易”,从十年到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核实 “真实交易”,从十年到不起诉

一、罪名概述与辩护难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 205 条)是危害税收征管的重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司法实践中,控方常以 “发票开具方与收款方不一致”“无货物交割” 直接认定 “虚开”,忽视 “真实交易背景” 与 “税收损失”,导致大量企业因交易模式不规范被重刑追责。程达群律师的核心优势在于核实 “真实交易” 存在,证明无骗取抵扣税款目的,无国家税收损失

二、典型案例:交易模式不规范,从十年到不起诉

2025 年,杭州某贸易公司被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 500 万元,控方建议量刑 10 年以上。公司因业务需要,委托第三方收款、开票,存在 “票、货、款” 不一致情况,但有真实货物交易。程达群律师团队介入后,核心辩护:
  1. 存在真实货物交易,非 “虚开”
    • 提交货物买卖合同、物流单、入库单、出库单、验收记录,证明涉案交易有真实货物交割,并非 “无货虚开”;
    • 调取上下游企业证言,证明交易真实存在,第三方仅为代收代付、代开票,属行业常见交易模式。
  2. 无骗取抵扣税款目的,无国家税收损失
    • 公司已如实申报纳税,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已依法抵扣,无少缴税款行为;
    • 证明交易模式虽不规范,但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不符合虚开罪 “危害税收征管” 的本质要件。
  3. 程序辩护 + 不起诉申请: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结合 “初犯、积极整改、补缴税款、认罪认罚” 等情节,最终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策略与经验总结

  1. “真实交易” 核实五要素:合同、物流、资金、货物、上下游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交易真实性。
  2. “税收损失” 否定法:证明当事人已依法纳税,无少缴、不缴税款行为,国家税收未受损失,不构成虚开罪核心危害。
  3. 交易模式合规化解释:说明 “票、货、款” 不一致系因行业惯例、商业安排,并非 “虚开” 故意,争取司法机关理解。

四、程达群律师刑辩优势

  • 税收犯罪辩护权威:精通增值税征管法规与司法实践,擅长核实真实交易、否定税收损失;
  • 重罪轻判专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成功将多起十年以上刑期案件辩护为不起诉、缓刑;
  • 企业合规指引:辩护同时为企业提供税务合规建议,避免后续风险。

类似文章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