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为犯罪“洗白”终获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该罪主要打击为上游犯罪“洗白”赃款、赃物的行为,切断犯罪利益链条,维护司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犯该罪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罪的构成要件需准确把握。其一,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单位实施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其二,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司法机关会结合行为人接触的信息、交易方式、资金账户异常情况,以及其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其三,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因为掩饰、隐瞒行为会阻碍司法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导致被害人无法挽回损失。其四,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其他方法”包括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跨境转移资产等,只要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均属于该罪的行为方式。
关于该罪的量刑,《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分两个档次规定,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细化了数额标准和情节要求。第一档,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档,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标准,区分上游犯罪类型: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掩饰、隐瞒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明知是特定款物仍实施、拒不配合追缴等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上游犯罪为其他犯罪,掩饰、隐瞒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且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此外,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累计计算。
实践中,该罪的常见表现形式有:收购盗窃、诈骗所得的财物,再转手倒卖获利;为他人转移、藏匿网络诈骗、赌博所得的赃款;通过虚拟币交易方式,为上游犯罪掩饰、隐瞒赃款;居间介绍买卖赃物,从中赚取差价等。典型案例中,被告人王某等人通过虚拟币交易方式,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成为网络诈骗的“帮凶”,被依法以该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因在犯罪链条中处于末端、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追缴,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事前与上游犯罪人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构成该罪,而是以上游犯罪的共犯论处;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的,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在此提醒,“贪小便宜吃大亏”,很多人因贪图低价收购赃物,或为他人转移赃款获取少量报酬,就触犯了法律。广大群众应提高警惕,不收购来源不明的财物,不帮助他人转移、藏匿可疑资金,发现赃款、赃物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避免因一时糊涂成为犯罪的“帮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