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组织未成年人从事营利性陪侍案件,该案清晰表明,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活动,并非一般违规行为,而是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刑事犯罪,组织者依法被判处实刑并处罚金。这一判决不仅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坚定立场,也为社会公众厘清了相关行为的法律边界,具有重要的警示与普法价值。
一、案情回顾:以牟利为目的组织未成年人陪侍,四人获刑
2023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王某坤等四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招揽、组织多名未成年女性在KTV等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服务,每次向顾客收取高额费用。2023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在巡查中现场查获4名未成年陪侍人员,案件随之告破。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坤等人的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更扰乱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已触犯刑法。
二、法律解析:营利性陪侍属违法行为,组织者即构成犯罪
本案的核心在于对行为性质的准确认定。首先,未成年人从事营利性陪侍活动本身,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内的违法行为。
进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的规定,只要实施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此类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即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此罪的成立,并不以被组织的未成年人自身行为是否构成其他犯罪为前提,重点打击的是“组织”行为本身,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优先、特殊保护原则。
三、裁判要旨:严惩组织者,凸显司法零容忍态度
主犯王某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三名从犯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案件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这一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利用未成年人牟利、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坚持依法严惩的司法政策,确保了法律权威的统一。
四、警示与启示:共筑未成年人保护防线
任何组织未成年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均将受到严惩。法律面前,组织者是打击的重点。无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的是盗窃、诈骗,还是如本案中的营利性陪侍,只要该活动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组织者即构成刑事犯罪,不能以未成年人自愿参与或未直接实施其他犯罪为由逃避法律责任。
娱乐场所绝非法外之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早已明令禁止营利性陪侍活动,并特别强调不得招用未成年人。场所经营者若心存侥幸,容留、纵容甚至组织此类活动,必将面临吊销许可证、高额罚款,相关责任人还可能被迫究刑事责任。
全社会应协同发力,形成保护合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安机关、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等部门需持续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管与巡查力度。同时,我们应当积极举报身边可能存在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通过12355青少年服务台等渠道参与社会监督。
结语
江苏昆山这一典型案例的判决,再次以司法的刚性力量重申:法律绝不容忍任何企图利用未成年人特殊性牟取不法利益的行为。设立“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立法本意,就在于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构筑坚实的法律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