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 ——以被告人招商引资对象身份辩护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路,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小轿车,追尾等红灯的半挂牵引车后失控撞击另一轿车,造成连环交通事故。被告人血检结果为乙醇含量145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且王某甲负全部责任。最后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5000元。

【难点剖析】

酒精含量高且引发事故,血液酒精含量达145mg/100ml,远超入罪标准(80mg/100ml),且触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血液酒精含量>100mg/100ml),事故造成连环碰撞,虽无人员重伤,但已产生实质危害后果,加重社会危害性。

【律师贡献】

本所律师受理这个案件后,第一时间为被告人王某办理取保候审。在律师的推动,被害人签订了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削弱事故后果的严重性评价。

在审判过程中律师强调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推动法院采纳《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从宽处理规定,并结合初犯偶犯身份及企业家社会角色(某地招商引资对象),强化“社会危害性较低”的辩护立场。虽存在“高酒精含量+事故全责”的不利因素,但审判时律师类比同类判例(如深圳李某危险驾驶案),论证“未进入高速路行驶”“未造成人身伤害”等情形。最终,法院只判王某甲一个月拘役,缓刑两个月的最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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