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缓刑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某(78周岁)涉嫌犯罪罪名为制造毒品罪(熬制鸦片23.1332克)、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罂粟种子259.2342克)。2017年高某某种植罂粟,熬制鸦片用于已故妻子及自身吸食。2023年被毒品查获,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在我所主任程达群的辩护下罕见的出现了毒品类犯罪被判处缓刑的情形,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难点剖析】

本起案件有着双重罪名叠加,量刑风险高,包括制造毒品罪(鸦片23克)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种子259克,达“数量较大”标准),两罪法定刑均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后极有可能3年以上有期徒刑,实刑风险非常高。此外,毒品犯罪通常从重处罚,尤其制造毒品罪社会危害性大,司法实践极少缓刑。需突破“涉毒必严惩”的惯性思维。

【律师贡献】

群恒律师事务所程主任在案件办理中强调了被告人高某某有“治病动机”;因为被告人非牟利、未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性低;又援引《刑法》第17条之一,老年人犯罪从轻/减轻;还包括自首(《刑法》第67条)和认罪认罚(《刑诉法》第15条)情节,多种减刑情节叠加,形成叠加效应。

在整个案件办理中,程主任掌握精准的法律程序把控,在与控方对抗中,并未采取强硬对抗,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未作无罪辩护,但通过量刑辩护实质性降低处罚,罚金数额较低(总计4000元)。以及,通过认罪认罚程序与检方达成量刑合意,减少庭审对抗,为法院适用缓刑铺平道路,最终取得量刑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的优秀战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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