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7万诈骗案辩护:从轻辩护到十年十个月——杭州程达群律师代理

杭州程达群律师代理的王某某诈骗案(案号:(2025)浙0109刑初***号),涉案金额327万余元,系典型的婚恋交友型诈骗案件。本案核心难点在于:犯罪时间跨度长达四年半、被害人转账记录复杂且涉及多方账户、被告人否认部分金额为诈骗所得。程达群律师通过全面审查交易明细、深入论证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关系、精准把握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结合被告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部分退赔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在涉案金额327万元的诈骗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的判决结果。

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最高发的罪名之一。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杭州程达群律师代理的王某某诈骗案,涉案金额327万余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在如此高额的案件中,如何通过辩护工作为当事人争取相对较轻的刑罚,是对辩护律师专业能力的严峻考验。

一、案情简介

王某某(化名)于2020年通过电话营销结识被害人曹某,后互加微信。王某某隐瞒已婚已育的事实,与曹某“网恋”,期间以各种理由向曹某借款。2022年,王某某谎称要卖房卖车与曹某一起生活,让曹某先帮其归还贷款、缴纳费用等,后又称卖得钱款700余万元由公安民警从江苏押运来杭,编造“某民警”等虚假身份,一人分饰多角,以相关身份微信联系曹某,谎称资金运送中出现各种问题,要求曹某支付押金、资金监管费用、押运食宿费用、税费等各种费用。

2020年8月至2025年1月期间,王某某共计骗取曹某钱款327万余元,用于家庭消费及归还个人债务等。案发后,王某某家属退赔14.3万元,曹某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指控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方面:

争议焦点一:诈骗金额的起算点和认定范围。 辩护人提出,诈骗金额的起算点应从押运事件开始的时间即2022年8月起算,不应从双方第一次发生资金往来的2020年8月起算。在押运事件发生前,双方系恋爱关系,资金往来属于恋人间的赠予和借款,不应全部计入诈骗金额。公诉机关则认为,王某某在与曹某交往过程中隐瞒已婚已育情况,并以要和曹某结婚、共同生活等理由恋爱交往,这一欺骗行为贯穿始终,所有资金往来均基于欺骗行为,均应计入诈骗金额。

争议焦点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王某某对犯罪金额有异议,表示对虚构卖房卖车押运资金诈骗的100多万元无异议,其余款项认为不是诈骗。辩护人提出,在押运事件发生前,被告人没有实施过诈骗行为,被害人也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过自己的财产。公诉机关则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王某某在明显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不断向被害人讨要钱款并用于生活消费等支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争议焦点三:被害人是否知道被告人已婚已育。 辩护人提出,在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不知道王某某的婚姻情况,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公诉机关则认为,王某某供称其曾向被害人说过自己结过婚,但具体其是不是单身没有明确说过,且未向被害人说过自己有孩子的情况,被害人亦称对被告人的婚育情况并不清楚,双方说法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三、代理策略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和案件的特殊情况,杭州程达群律师制定了以下辩护策略:

策略一:全面审查交易明细,梳理资金往来性质

程达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系统调阅了全案的电子数据,包括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曹某及其关联账户的全部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和银行转账记录等。通过对这些海量数据的梳理,他对每一笔资金往来的时间、金额、用途进行了分类和甄别,区分了恋爱期间的一般性赠与、借款与诈骗行为导致的财产交付,为后续的金额认定辩护提供了详实的数据支撑。

策略二: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行为性质论证

诈骗罪的成立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要件。程达群律师在辩护中,围绕资金去向这一关键证据,论证了部分款项系恋爱期间的一般性赠与或借款,不构成诈骗犯罪。他通过梳理王某某的资金使用情况,区分了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的部分与用于个人挥霍的部分,以此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同时,他积极推动被告人部分退赔并取得谅解,体现悔罪态度。

策略三:认罪认罚与坦白的合理运用

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虽然对诈骗金额提出异议,但如实供述了虚构卖房卖车押运资金的核心犯罪事实。程达群律师在辩护中充分运用了坦白情节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当事人争取了从轻处罚的机会。

四、最终结果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王某某虽对诈骗数额提出异议,但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已部分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责令继续退赔被害人剩余经济损失。

五、办案启示

第一,诈骗金额的认定需要严格区分民事借贷与刑事诈骗。 本案中,公诉机关将王某某与曹某在长达四年半交往期间的全部资金往来均认定为诈骗金额。程达群律师通过逐笔梳理资金往来的时间、金额、用途,结合双方当时的关系状态(是否处于“恋爱关系”中),论证了部分款项属于恋爱期间的一般性赠与或借款,不应计入诈骗金额。这一论证思路对于涉及长期交往关系的诈骗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第二,部分退赔并取得谅解对量刑具有积极影响。 本案中,王某某家属在案发后退赔14.3万元,曹某对王某某表示谅解。虽然退赔金额与涉案总额327万元相比比例较低,但这一行为仍被法院认定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最终体现在判决结果中。

第三,涉案金额巨大的诈骗案件,辩护重心应放在量刑情节而非无罪辩护上。 本案涉案金额327万余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的标准,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此类案件中,无罪辩护的空间相对有限。程达群律师将辩护重心放在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部分退赔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上,最终在法定刑十年以上的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的判决结果,是较为理想的辩护成效。

第四,坦白与认罪认罚的合理运用是量刑辩护的重要工具。 本案中,王某某虽然对诈骗金额提出异议,但对核心犯罪事实(虚构卖房卖车押运资金)如实供述,这一坦白行为成为法院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进一步强化了从轻处罚的效果。

杭州程达群律师在王某某诈骗案中,通过全面审查交易明细、深入论证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合理运用坦白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案金额327万元的“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的判决结果,在法定刑十年以上的量刑区间内实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诈骗罪或其他刑事案件的追诉,需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法律帮助,可联系杭州程达群律师团队进一步咨询。

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https://www.qunhenglawyer.com

程达群律师联系电话:13805776194  0571-86837343

类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