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辩护:从”情节严重”到缓刑——杭州程达群律师代理
开设赌场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罪名,随着网络赌博的兴起,该罪名的适用场景不断扩展,量刑标准也日趋严格。杭州程达群律师在李某开设赌场案(案号:(2024)浙0102刑初***号)和郭某开设赌场案(案号:(2025)浙06刑终***号)中,围绕从犯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核心争议点展开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两案充分展现了在开设赌场罪案件中,精细化辩护如何将”情节严重”的量刑区间转化为缓刑结果。
开设赌场罪是刑法中常见的罪名,近年来随着网络赌博的兴起,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了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其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等情形。
在实际案件中,一旦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法定刑即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何通过从犯认定、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将“情节严重”案件的量刑从五年以上转化为缓刑,是开设赌场罪辩护的核心课题。杭州程达群律师代理的李某一案和郭某一案,正是这一领域的典型范例。
一、李某开设赌场案——从直播平台的商业模式入手
案情简介
李某(化名)系某网络科技公司工作人员。2020年4月,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等人成立公司经营在线网络直播业务,并在某直播平台注册成立公会。2022年起,李某某吸纳李某创立的直播间,先后招募主播在直播间内以礼物打赏形式接受不特定公众投注,随后由主播或助理使用支付宝、微信等返现的形式进行网络赌博,与直播平台约定以一定比例返还赌博投注流水的方式获利。
2024年1月至4月期间,涉案直播间共计接受不特定公众投注赌资至少1900万元,其中李某在职期间直播间接受不特定公众投注赌资至少190万元。李某除担任主播外,还招募并管理其他主播。案发后,李某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主犯还是从犯;涉案赌资的准确认定——自刷流水、不要求返现的打赏及兑换道具部分是否应计入赌资;量刑情节的综合评估——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对量刑的影响。
代理策略
杭州程达群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李某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辩护策略:
策略一,论证从犯地位。程达群律师全面梳理了李某在公司中的具体职责,论证了李某虽担任主播并管理其他主播,但整个直播间的运营模式、资金结算方式、与直播平台的分成机制均由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决策,李某系接受安排参与其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策略二,系统梳理量刑情节。程达群律师全面梳理了李某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包括: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系初犯,无前科。特别是退出违法所得,体现了李某的真诚悔罪态度。
策略三,积极配合退赃退赔。程达群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指导李某配合司法机关退缴违法所得,并在庭前全额退缴,为缓刑适用创造了有利条件。
最终结果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李某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从宽处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郭某开设赌场案——二审辩护中的缓刑论证
案情简介
郭某(化名)注册成为某麻将赌博平台代理,并创建、管理微信群,组织赌博人员进入平台内专属的”房间”赌博,以此获得赌博人员向平台缴纳房间费用60%的分成返点,并在微信群内进行赌资结算,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担保等。其中,郭某曾伙同他人合作代理,以上述相同方式组织赌博,所得获利两人平分。郭某从平台收取的房费中获得分成返点共计111982元,个人在平台充值1000余元用于赌博。案发后,郭某已退赃42000元,在一审审理期间继续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69982元。
一审法院判决: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郭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本案上诉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郭某是否具备缓刑适用条件——其犯罪情节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是否具有“悔罪表现”,是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郭某与其他判处缓刑的同案犯是否存在实质差异——同为代理并管理微信群,犯罪模式、参与程度均类似,为何同案犯获缓刑而郭某未获缓刑。
代理策略
杭州程达群律师在二审阶段介入,针对郭某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辩护策略:
策略一,论证缓刑适用条件。程达群律师系统梳理了郭某的量刑情节,论证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
策略二,提出同案犯量刑均衡问题。程达群律师指出,郭某与本案其他判处缓刑的同案犯的犯罪情节相当——均是代理并创建、管理微信群,犯罪模式、参与程度类似,不存在明显差异。从刑罚均衡的角度出发,郭某亦应适用缓刑。
策略三,充分利用二审新证据。程达群律师在二审中提交了郭某在平台的充值记录,用以证明郭某个人在平台充值11721元用于赌博,说明其获利中有一部分实际来源于自己的赌博充值金额,在量刑时应综合考虑其参与赌博的个人行为因素。
最终结果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为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并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抽头渔利3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根据郭某的具体犯罪事实和情节、社会危害性,并考虑到其从犯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已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量刑并无明显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虽然二审未改判缓刑,但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已是从犯认定和认罪认罚下的减轻处罚结果。
三、两案的综合启示
第一,从犯认定是开设赌场罪辩护的核心突破口。 网络开设赌场案件中,大量参与者并非赌场的组织者、策划者或主要受益者,而是在他人组织下承担一定辅助工作的人员。准确界定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从犯认定的关键。程达群律师在李某案中,通过全面梳理当事人的具体职责和决策权限,成功论证了从犯地位,为减轻处罚奠定了基础。
第二,全额退赃退赔是争取缓刑的实质性动作。 在开设赌场罪案件中,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并全额退缴,是司法机关判断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的重要依据。程达群律师在李某案和郭某案中,均指导当事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为缓刑适用或减轻处罚创造了有利条件。
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运用。 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认罪认罚可以为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理。但律师需要准确评估案件的法律风险,确保认罪认罚的收益最大化,包括明确从犯地位、确认退赃退赔金额、争取缓刑适用等。
第四,二审辩护的有限性与策略选择。 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通过从犯认定和认罪认罚已减轻处罚至二年六个月的情况下,二审法院通常会对一审量刑予以尊重。二审辩护的重点应放在新证据的提交和法律适用的论证上,以期争取最优结果。
杭州程达群律师在李某开设赌场案和郭某开设赌场案中,通过精准的从犯论证、全面的量刑情节挖掘和系统的退赃退赔指导,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了缓刑或减轻处罚,充分展现了开设赌场罪案件精细化辩护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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