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务侵占罪:不起诉的成功辩护——杭州程达群律师代理

杭州程达群律师代理的颜某职务侵占案(不起诉决定书案号:深南检刑不诉〔2025〕***号),系典型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本案核心难点在于:如何区分正常商业合作中的利润分配与职务侵占罪的“非法占有”行为,如何论证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如何通过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赔等情节争取不起诉。程达群律师通过深入剖析交易环节的商业合理性、精准论证当事人的从属地位、系统梳理从轻减轻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了不起诉决定。

职务侵占罪是民营企业经营中高发的罪名之一。《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区分正当的商业利润与职务侵占的非法所得,如何界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正常的业务合作行为之间的边界,始终是实务中的难点问题。杭州程达群律师代理的颜某职务侵占案,正是通过精准论证行为性质和全面挖掘量刑情节,成功争取了不起诉的典型案例。

一、

案情简介

颜某(化名)系某公司的供应商联系人。2021年5月,某科技公司因紧缺项目所急需的芯片,开放了紧急供应商通道。该公司研发项目经理高某利用知悉公司项目所需芯片、对接采购、签批采购申请的职务便利,将颜某名下的某公司推荐成为该科技公司的供应商。颜某的公司成为供应商后,货源由高某介绍,芯片验货也由高某负责。

2021年5月至6月,高某与颜某合谋虚增交易环节,采购芯片后销售给科技公司,获得利润共计人民币90717.6元。2025年6月19日,颜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于同年6月24日退赔90717元至公安机关专用账户。

公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对颜某提起公诉,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与高某合谋虚增交易环节,侵占公司财物。

二、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方面:

争议焦点一:颜某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本案中,颜某并非科技公司的员工,不具有该公司的职务身份。他是作为供应商联系人参与交易,其行为是否构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存在法律适用上的争议空间。辩护人主张,颜某系外部供应商,不具有科技公司的职务身份,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其参与交易系正常的商业合作行为,不构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

争议焦点二:颜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

即便认定颜某构成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也需准确界定。高某系科技公司的研发项目经理,是利用职务便利的核心行为人;颜某作为外部供应商联系人,系配合高某完成交易,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

争议焦点三:量刑情节的综合评估。

颜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是否构成自首;颜某认罪认罚,是否可以从宽处理;颜某全额退赔90717元,是否体现真诚悔罪态度。

三、

代理策略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杭州程达群律师制定了以下辩护策略:

策略一:论证当事人的从属地位和较小作用

程达群律师在证据审查阶段,重点梳理了颜某在交易中的具体角色和参与程度。颜某系外部供应商联系人,并非科技公司员工,不具有利用科技公司职务便利的主体资格;在整个交易中,货源由高某介绍,芯片验货由高某负责,颜某的主要作用是提供公司名义配合完成交易环节,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

策略二:充分利用自首情节

颜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程达群律师在辩护中强调,颜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自首情节可以支撑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策略三:强调认罪认罚和全额退赔的悔罪表现

颜某在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在到案后数日内全额退赔90717元至公安机关专用账户。程达群律师在辩护中充分运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全额退赔的悔罪表现,论证了颜某具有真诚的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已得到有效弥补。

策略四:论证犯罪情节轻微

本案涉案金额90717.6元,虽然达到了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但金额相对较小。结合颜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全额退赔等情节,程达群律师提出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辩护意见,争取了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四、

最终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颜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赔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不起诉。

退缴的违法所得90717元暂扣于公安机关专用账户,依法发还给被害单位。

五、

办案启示

第一,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是辩护的重要切入点。 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于非本单位员工的外部人员,需要严格审查其是否具有利用本单位职务便利的主体资格。本案中,颜某系外部供应商联系人,不具有科技公司的职务身份,这一主体要件的缺失成为不起诉的重要基础。

第二,自首情节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的价值尤为突出。 本案中,颜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被认定为自首。自首情节与认罪认罚、全额退赔等情节叠加,最终支撑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起诉决定。对于涉案金额不大、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自首往往是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关键情节。

第三,全额退赔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从宽处理具有决定性影响。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财产权利。案发后全额退赔,既有效弥补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也体现了行为人的真诚悔罪态度。本案中,颜某在到案后数日内即全额退赔90717元,这一行为成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的适用空间较大。 在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可以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结果。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充分评估案件的法律风险,积极推动当事人认罪认罚,争取最优处理结果。

第五,不起诉决定的辩护价值。 不起诉决定意味着当事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会留下犯罪记录,对于当事人的个人名誉、职业生涯和家庭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律师应当积极争取不起诉决定,而不仅仅满足于从轻处罚的判决结果。

杭州程达群律师在颜某职务侵占案中,通过精准论证行为性质、充分利用自首情节、积极推动认罪认罚和全额退赔,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了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通过精细化辩护争取不起诉的可行路径和专业价值。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职务侵占罪或其他刑事案件的追诉,需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法律帮助,可联系杭州程达群律师团队进一步咨询。

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https://www.qunhenglawyer.com

程达群律师联系电话:13805776194  0571-86837343

类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