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可以撤诉,差评不能销案——从“遇见小面”起诉“渝见小面”看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之害

一、一碗小面引发的商标风波

事件的主角,一方是港交所上市公司、在全国拥有数百家门店的连锁餐饮品牌“遇见小面”,另一方是河南南阳一家重庆人开的街边夫妻店“渝见小面”。因店名与连锁品牌存在一字之差,后者被前者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律师称撤诉需赔偿七八千元。这对一天只卖几十碗面、一碗只卖八块钱的夫妻店而言,无疑是晴天霹雳。面对法院传票,老板娘毛女士无奈之下被迫暂停营业。
事件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引发公众关注。舆论一边倒地同情小店、批评大品牌,一些人直指这不是维权,而是“商标霸凌”。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遇见小面”被迫踩下刹车:6月12日,代理律师主动联系被告,告知决定撤回起诉;6月13日,品牌方发布说明,称已第一时间沟通撤诉并反思商标维权行动的流程;6月15日凌晨,创始人宋奇发布公开致歉信,承认“今天发生的事情与我们的价值观背道而驰,是我们管理上的重大失误”,并宣布将已注册的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无偿赠予涉事小店,同时中止与外包律所的合作。
案件就此画上句号,撤诉已是既成事实。
然而,案件可以撤诉,差评不能销案。舆论可以消退,但公众对“大品牌借法律武器欺凌小商户”的观感却已定格。这一次,在舆情的倒逼下,大品牌最终低头;可下一次,如果倒下的小店没有能力登上热搜,它的命运又将如何?

二、法律武器“误伤”小微:不止一家“渝见小面”

“遇见小面”起诉小微商户并非孤例。有报道披露,被告遍布全国多地的个体面馆,索赔金额从七八千元到5万元不等。常州一对70后夫妻开的面馆一天只卖几百块钱,被索赔5万元,妻子在电话中诉苦:“我们什么都不懂,接到传票后急忙请了律师,花了7000块钱”;东莞一位店主的面馆已注销数月,仍收到法院传票,专程从外地赶回老家应诉。更令人叹息的是,有店主坦言“不愿意找麻烦,赔钱、改名了事”。在这场力量悬殊的“法律博弈”中,小微商家要么选择沉默认赔,要么耗尽本就微薄的生存成本——无论哪种选择,他们都已经输了。
事实上,借着法律外衣“以大欺小”的案例远不止这一桩。更隐蔽也更恶劣的,是一些大商家对离职员工的恶意起诉。有案例显示,有公司将离职员工告上法庭,同时申请巨额财产保全,利用司法程序冻结员工个人资产。面对动辄几十上百万的账户冻结,普通员工连基本生活都难以为继,更无力聘请律师应诉。财产保全制度的本意是防止生效判决“执行难”,但在实践中被滥用于心理胁迫,成为打垮对方意志的“核武器”。即便最终证明起诉不当,保全期间给当事人造成的心理压迫和生活冲击,已经无法挽回。
在大企业与大企业之间,恶意诉讼同样屡见不鲜。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中,某仪器仪表公司在明知专利权已终止的情况下,仍然恶意提起第三次、第四次知识产权诉讼;还有企业为了拖延竞争对手上市进程而提起恶意诉讼,被法院二审认定构成恶意诉讼。上海知产法院在审理“拼一碗”商标案时也发现,商业维权机构与权利人形成“维权产业链”,批量扫描侵权线索、批量起诉,将诉讼完全异化为逐利工具。
这些案例清晰地表明:恶意诉讼并非偶然现象,而是有组织、有模式的系统性乱象,其背后往往是“以大欺小”的逻辑和“以诉牟利”的动机。

三、“维权”异化:警惕风险代理催生的“诉讼产业链”

“遇见小面”案中最耐人寻味的一个细节是:创始人宋奇在致歉信中承认,已“中止和外包律所的合作”。这表明,批量起诉小微商家的行动,并非品牌方的主动决策,而是由外包律所以风险代理模式推动的结果。
这正是当下知识产权领域最值得警惕的趋势:一些维权机构、律师事务所与权利人合作,形成“维权产业链”,通过风险代理、利益分成等方式,批量扫描潜在侵权对象,发起大规模诉讼。在这种模式下,诉讼的“战场”不由维权者划定,而是由律所根据“取证难度”和“和解概率”来选择目标——“软柿子”优先,“老实人”先告。
对于外包律所而言,官司本身是“稳赚不赔”的买卖:赢了可以提成,和解可以提成,即便是被告死活不应诉导致撤诉,其已经向目标商户发送的律师函和起诉状也会形成巨大的心理威慑作用,导致很多无辜商家被迫“花钱消灾”。正如涉案代理律师所称,经手的案件有六七起,委托人已要求“这个项目全部撤诉”。这哪里是维权?分明是一场法律外包的“薅羊毛”生意。

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亮剑。2025年11月19日,最高法发布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其中“行车记录仪”案中,法院支持了被诉企业100万元的赔偿请求,并确立“全面赔偿原则”,强调不能让恶意起诉人“输了案子,赢了里子”。上海知产法院审理的“拼一碗”案则首次将维权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认定为直接侵权责任主体,突破了传统上仅从权利人角度认定责任的局限。

在此背景下,建议律所审慎承接此类“打假维权”外包业务,认真评估每一起诉讼是否有真实的权利基础,是否真正发生了市场混淆,是否对小微商户构成“过度维权”。如果明知起诉方缺乏权利基础或证据明显不足,却仍然批量提起诉讼以赚取代理费,则可能面临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的法律风险。
对于市场经营者而言,诚信营业、合法竞争是最基本的商业伦理。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初衷,是鼓励创新和保护创造性劳动,而不是为“抢注——批量起诉——胁迫和解”的商业套路提供合法外衣。将法律工具异化为攫取不义之财的手段,最终透支的不仅是品牌声誉,更是整个市场对法治的信心。
愿每一个创业者都能在阳光下公平竞争,愿知识产权保护回归其保护创新、守护创造的初心,而非成为某些人手中的“合法霸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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