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包某霞等诈骗案——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引流人员”是否构成诈骗罪共犯的审查认定
入库编号:2026-04-1-222-001 入库时间:2026年6月1日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包某霞、薛某、顾某佳为牟取利益,帮助上游诈骗犯罪进行“引流”。其间,包某霞组建大量群组,并招募薛某、顾某佳二人担任管理人员,负责统计数据、支付结算每日收入等,共同配合境外诈骗组织下发引流任务。包某 霞等人通过组长、质检员向话务员传达话术及任务,冒充教育机构等工作人员,通过网络虚拟电话软件引流被害人加入相关诈骗群组,最终致使30名被害人共计被境外诈骗组织骗取人民币234万余元(币种下同)。境外诈骗组织通过虚拟货币将钱款转入包某霞的交易账户,并由其与薛某负责薪资分配;话务员在诱骗被害人入群后即可获得高额提成。2023年4月24日,包某霞、薛某、顾某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包某霞等人的涉案行为应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