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扫黑除恶 | 严打网络新型黑恶:涉嫌网络水军、套路贷、软暴力催收,罪与非罪的边界在哪里?

导语

“我就帮公司做了几次删帖业务,怎么就成了恶势力了?”

“我就是个做催收的,打电话发短信催债,怎么就成了寻衅滋事?”

“我搞了个网贷平台,利息高了点,怎么就成了套路贷了?”

很多人以为黑恶离自己很远。但2026年扫黑除恶重点已经变了——网络水军、套路贷、软暴力催收、行业乱象,都是严打对象。很多人以为只是“打工”“做业务”,直到被抓才知道卷入刑案。

但政策也明确:“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罪与非罪,边界在哪里?合法财产怎么保?

一、网络水军:从“有偿删帖”到“舆论敲诈”有多远?

真实案例:13人网络水军团伙获刑

2021年至2023年间,以宋某为首的犯罪团伙盘踞在陕西、山西和内蒙古等省份,利用各类自媒体平台发布、转载企业负面贴文,进而对企业实施敲诈勒索。该团伙成员将自己伪装成新闻工作者,在注册的30多个网络自媒体账号撰写发布厂矿企业不实信息,再通过互相转发等方式扩大影响,迫使企业“花钱删帖”。该团伙在内蒙古、陕西等地疯狂作案20多起,先后有30余家厂矿企业遭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涉案金额达1200万元。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13名被告人因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妨害作证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至11个月不等,并处人民币24.19万元至2千元不等罚金。

真实案例:粉丝网暴勒索100万,获刑八年七个月

被告人孙某媛系某网络主播的“粉丝”,因自认为被害人侯某与主播关系暧昧,在直播间辱骂侯某,并通过自媒体平台找到侯某家人联系方式,打电话、发短信散布侯某婚内出轨的虚假信息。在侯某要求其停止人身攻击时,孙某媛向侯某索要100万元,威胁如不给钱就会让侯某身败名裂。侯某拒绝后,孙某媛给侯某的培训机构员工、学员家属打电话散布虚假信息,还匿名向政府部门举报侯某培训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并在多个知名网站论坛发布虚假帖子。侯某不堪其扰轻生自杀,幸被人发现获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孙某媛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与非罪的边界在哪里?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读,此类行为无论威胁内容是否真实,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强索公私财物,即构成敲诈勒索罪。值得注意的是,前面的造谣引流行为可能同时构成诽谤罪、寻衅滋事罪。

但对于“转评赞”型网络水军——也就是有偿提供转发、评论、点赞服务,没有实施敲诈勒索、没有发布虚假信息的——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法律界存在争议。有律师认为,“虚假流量”不等于“虚假信息”,单纯的刷量控评行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辩护律师的核心辩点在于:

行为人的目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性质?

是否使用了威胁、要挟手段?

如果只是提供技术服务获取报酬,没有参与敲诈勒索的共谋,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

 

二、网络套路贷:从“民间借贷”到“恶势力犯罪集团”有多远?

真实案例:宿州黄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出资先后在浙江瑞安、河南郑州租赁场所开设工作室用于网络放贷,招揽多人入伙管理经营。放贷期间,要求借款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借款周期一般为七天,先行扣除约30%的高额周息后放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时,要求支付下一期利息作为展期费用,或推荐其他放款人要求借款人借钱还款,使债务不断增高。借款人无力还款时,由催收人员进行催收,使借款人产生畏惧心理,不得不偿还虚高借款及利息。

该团伙人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已构成“套路贷”犯罪集团,系恶势力犯罪组织。一审法院对首要分子黄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刑罚。

罪与非罪的边界在哪里?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判断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手段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辩护律师的核心辩点在于

借款利率是否超过法律保护上限?是否存在“虚增债务”的客观行为?

催收手段是否具有“软暴力”特征?

如果只是利率较高但借款人知情且自愿,没有虚增债务和恶意制造违约,就不构成“套路贷”犯罪。

 

三、线上软暴力催收:从“打电话催债”到“寻衅滋事罪”有多远?

肖某、杨某按6:4出资成立催收公司,专门接受金融机构委托对信贷逾期债务人进行网络催收,下设催收组长4人及数十名组员,形成一个专门进行网络“软暴力”催收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催收员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联系方式,或从肖某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对借款人及其亲属、朋友、同事进行精准骚扰,将骚扰范围扩大到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本案涉及32名债务人及100多名无关第三人。

2025年2月,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被告人肖某犯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四名被告人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罪与非罪的边界在哪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进行滋扰、纠缠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辩护律师的核心辩点在于

催收行为是否针对“无关第三人”?是否使用了“滋扰、纠缠”等足以造成心理强制的手段?

如果只是向债务人本人正常催收,没有骚扰其亲属、同事、单位,没有使用短信轰炸、PS图片等手段,就不构成“软暴力”催收犯罪。

 

四、网络黑恶案件的特殊辩护要点

第一,电子数据的审查是核心战场

网络黑恶案件与传统的暴力犯罪不同,大量证据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后台数据、服务器日志等。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是辩护律师重点审查的对象。如果电子数据的提取、封存、鉴定程序存在瑕疵,就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纳。

第二,区分“组织特征”与“临时纠集”

网络黑恶案件的“组织特征”认定,比传统涉黑案件更加复杂。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得成员之间的关系更加松散。

辩护律师要重点审查:

成员之间是否有稳定的组织关系?

是否有明确的层级和分工?

是否“经常纠集在一起”?

如果只是临时合作、项目结束即散伙,就不符合恶势力的组织特征。

第三,区分“非法占有目的”与“正常经营”

网络套路贷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是定罪的关键。辩护律师要通过审查借款合同、利率约定、还款记录等证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如果借款人知情且自愿,利率虽高但未超过法律保护上限,就不构成诈骗罪。

第四,区分“技术服务”与“共同犯罪”

网络黑灰产业链中,大量技术人员、客服人员、支付结算人员被卷入刑事案件。

辩护律师要重点审查:

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在实施犯罪?

是否参与了犯罪共谋?

如果只是提供技术支持或劳务服务,对犯罪活动不知情,就不构成共同犯罪。

 

如果你家人已经被卷入网络黑恶案件,以下六件事,现在就可以做:

 

保存所有电子证据。

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短信截图——不要删,不要清理手机,不要注销账号。网络黑恶案件的核心证据就是电子数据,你删掉的每一条记录,都可能是将来辩护的关键证据。

 

整理“角色证据”。

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岗位职责说明、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他只是普通员工、技术人员或兼职人员,不是组织者、策划者或核心成员。在网络黑恶案件中,区分“参与者”和“组织者”,是辩护的第一道关口。

 

整理“时间线”

把家人什么时候进入公司、什么时候开始做这项业务、什么时候离开或停止,按时间顺序列清楚。网络黑恶案件往往时间跨度长、涉及人员多,厘清时间线能帮助律师判断当事人参与的程度和持续时间。

 

整理“财产证据”。 

银行流水、房产证、车辆登记证、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哪些财产是合法的,与案件无关。网络套路贷案件中,涉案金额往往被大幅虚增,家属要拿出证据证明合法收入与涉案资金的区分。

 

不要做三件事。

不删聊天记录、不转移资产、不联系同案人员。这三件事会让你的家人从“嫌疑人”变成“有串供、毁灭证据风险的嫌疑人”,取保候审的难度会大幅增加。

 

尽早委托律师会见

网络黑恶案件往往涉及多地、多人、多罪名,案情复杂。不要等到第37天。审查逮捕前后的那几天,是争取取保候审的黄金窗口期。律师会见后,才能了解真实案情,判断当事人到底属于“组织者”还是“被裹挟者”,制定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但罪与非罪必须精准区分

2026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策表述中,反复强调“精准打击”“依法办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动员部署会上明确要求“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

这意味着,对于真正实施网络黑恶犯罪的行为,法律绝不姑息。

但对于那些只是从事灰色业务、法律意识淡薄、被卷入犯罪链条的人员,法律同样给予了辩护的空间。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网络黑恶案件的困扰,不要慌,也不要乱找关系。从电子数据入手,从四个特征逐一审查,搞清楚罪与非罪的边界,才能找到正确的辩护方向。

类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