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防范未成年人药物滥用典型刑事案事例

2026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39个国际禁毒日前夕,召开“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 防范未成年人药物滥用”新闻发布会,集中发布10件惩治新型毒品犯罪、防范未成年人药物滥用典型案事例,包含7件典型案例、3件典型事例。本次发布案事例涵盖未成年人涉毒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新型麻精药品滥用、未列管成瘾性物质危害等核心情形,明确传递涉瘾必惩、侵未必重司法导向,从严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震慑涉毒违法犯罪行为。
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事例聚焦新型毒品犯罪治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核心特点鲜明:一是从严惩处利用、侵害未成年人的新型毒品犯罪,对向未成年人售毒、指使未成年人贩毒的被告人一律从重处罚;二是明确未列管成瘾性物质的毒品危害,厘清“笑气”、愈美片、普瑞巴林等物质的滥用风险与违法后果;三是精准落实未成年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失足涉毒未成年人宽容不纵容,依法从宽处罚并开展个性化帮教矫治;四是深化禁毒综合治理,通过司法建议、校园禁毒宣讲等方式实现源头防控,筑牢未成年人防毒拒毒防线。
典型刑事案例汇总目录
1. 严某、黄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向未成年人售毒、利用未成年人贩毒,依法从重处罚
2. 高某贩卖毒品案——利用未成年人贩卖管制麻精药品,数罪并罚从重惩处
3. 江某贩卖毒品案——医药从业人员向未成年人贩卖精神药品,从重处罚并适用从业禁止
4. 徐某走私毒品案——未成年人受境外毒贩指使参与跨境走私毒品,依法宽严相济惩处
5. 李某贩卖毒品案——未成年在校学生贩卖管制精神药品,依法适用缓刑并帮教矫治
6. 马某甲、马某乙非法经营案——违规向未成年人贩卖“笑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严惩
7. 金某强奸案——趁未成年人滥用成瘾性药物意识模糊实施性侵,依法从严惩处
案例一:严某、黄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侵害未成年人新型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严某、黄某均为无业人员。2024年9月至11月,二人共谋在湖北武汉、孝感地区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弹,约定获利平分。二人先后3次共同赴广西北海采购依托咪酯电子烟弹原料,自驾运回武汉用于贩卖。
犯罪分工明确:严某负责对接购毒人员、敲定交易细节;黄某负责送货、收取毒资,同时负责孝感地区毒品销售。经查,黄某多次向17岁未成年人方某甲、方某乙等人贩卖涉案电子烟弹,还雇佣17岁未成年人李某协助贩毒,以电子烟弹作为报酬。二人累计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弹25次,共计545颗,涉案毒资16.5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严某、黄某多次贩卖、运输新型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二人存在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且系共同犯罪主犯,需对全部犯罪后果承担责任。
法院依法判处严某、黄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各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二被告人上诉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依托咪酯属于新型毒品,伪装成电子烟弹,极具迷惑性,是侵害未成年人的高发新型毒品。未成年人辨别能力弱、猎奇心强,极易沾染成瘾,严重损害身心健康。本案是利用未成年人贩毒、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坚持从严惩治毒品犯罪原则,对双从重情节被告人严厉量刑,明确上头电子烟是毒非烟,严厉震慑涉未成年人新型毒品犯罪,筑牢未成年人禁毒司法防线。
案例二:高某贩卖毒品案(利用未成年人贩卖管制麻精药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此前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至2028年1月。2024年7月1日,复方地芬诺酯制剂被列入国家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属于管制麻精药品。
2024年7月底至8月初,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明知复方地芬诺酯片为管制精神药品,仍牟利经商,将54瓶复方地芬诺酯片交由15岁未成年人颜某代为贩卖,其中27瓶对外售出,1瓶被颜某自行服用,剩余药品被公安机关查获,涉案违法所得1110元。经鉴定,涉案药品及相关人员毛发样本均检出地芬诺酯成瘾成分。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贩卖国家管制第二类精神药品,情节严重,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利用未成年人贩毒、毒品再犯、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多重从重情节,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同时其到案后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
法院依法撤销原缓刑判决,数罪并罚,最终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判决现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复方地芬诺酯片具有强成瘾性,大剂量服用可导致呼吸衰竭、肝肾功能损伤甚至死亡,列入麻精药品目录后,非法贩卖即构成毒品犯罪。未成年人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贩毒工具,是新型毒品犯罪的重点受害群体。本案明确司法裁判标准: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管制麻精药品贩卖、屡教不改的毒品再犯,坚决依法从重惩处,彰显从严打击涉未成年人麻精药品犯罪的司法立场。
案例三:江某贩卖毒品案(医药从业人员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从业禁止适用)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系村卫生室负责人,具备药品经营管理资质。2024年7月1日,氢溴酸右美沙芬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纳入管制。2025年1月至9月,江某利用职业便利,明知右美沙芬为管制麻精药品,仍多次非法对外贩卖。
经查,江某累计48次贩卖氢溴酸右美沙芬片185盒,其中向4名未成年人贩卖150盒,属于高频次、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毒品犯罪行为。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江某非法贩卖管制精神药品,次数多、受众广,情节严重,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作为医药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向未成年人售毒,违背行业操守,社会危害突出,依法从重处罚。同时,为防范职业再犯风险,依法适用从业禁止。
法院判决:江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元;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及各类医药相关职业。判决现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医药从业人员是麻精药品管控的第一道关口,肩负药品监管与公共安全责任。右美沙芬管制后,非医疗目的贩卖均属于毒品犯罪。未成年人对该类药品成瘾风险高、自控能力差,极易被诱导滥用,诱发吸毒、校园违法等连锁问题。本案通过刑事严惩+职业禁止双重惩戒,压实医药行业监管责任,杜绝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侵害未成年人,全方位守护未成年人用药安全与身心健康。
案例四:徐某走私毒品案(未成年人跨境新型毒品走私、宽严相济裁判)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系未成年人。2024年8月,徐某经网络介绍结识境外毒贩,受高薪利诱,受雇协助跨境走私新型毒品。徐某按照境外毒贩指令,在国内多地接收海关入境包裹,内含大麻软糖320颗、毒品邮票16张,包裹伪报为奶粉入境。
徐某多次按照指示埋藏、转移毒品,后续伙同他人取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查,徐某累计收取虚拟货币报酬折合人民币6804余元,其尿样检出毒品成分。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某逃避海关监管,协助境外人员走私国家管制麻精药品,构成走私毒品罪。结合量刑情节: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当前境外毒贩利用网络社交、跨境快递、虚拟货币结算等隐蔽方式,高薪诱骗国内未成年人参与跨境毒品走私,成为新型毒品犯罪高发模式。本案裁判严格贯彻未成年人司法政策,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精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依法惩处涉毒违法犯罪,破除未成年人涉毒免责的侥幸心理,又兼顾未成年人可塑性特点,适度从宽处理,助力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
案例五:李某贩卖毒品案(未成年学生涉毒、缓刑适用与帮教矫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系在校未成年学生。2025年2月,李某明知氢溴酸右美沙芬为管制第二类精神药品,仍低价购入28盒药品,以牟利为目的,分三次向3名未成年人贩卖15盒,非法获利83元。涉案药品经检验均含有右美沙芬成瘾成分。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李某多次向未成年人贩卖管制麻精药品,情节严重,构成贩卖毒品罪,具有向未成年人售毒的从重处罚情节。结合其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且社区矫正评估无社会风险,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决生效后,法院联动社区矫正部门、学校、家庭开展常态化帮教矫治、法治教育、技能帮扶,督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学生易受圈层不良风气影响,对新型麻精药品存在认知盲区,误入涉毒歧途。本案裁判充分体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念,坚持宽容而不纵容,在依法定罪惩处的基础上,精准适用缓刑,避免刑罚过重影响未成年人成长。同时通过司法延伸帮扶、个性化矫正、家校联动,助力涉毒失足未成年人回归校园、重返社会,实现司法惩戒、教育挽救、源头治理有机统一。
案例六:马某甲、马某乙非法经营案(向未成年人贩卖笑气、未列管成瘾物质治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2021年8月至2023年5月,二人违规经营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低价购进、高价倒卖牟利,累计销售金额250余万元,非法获利85万余元。
经查,二人长期向青少年群体售卖笑气,其中向15名未成年人销售共计1.48万支。多名未成年人因长期吸食笑气出现严重身体损伤,17岁被害人小雯因长期滥用笑气导致神经系统受损、双腿瘫痪,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甲、马某乙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马某甲系主犯,马某乙系从犯;二人均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判处马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六十万元;马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四十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笑气”虽未列入法定毒品目录,但属于高危成瘾性危险化学品,长期滥用会造成神经系统、肌肉机能不可逆损伤,具备毒品同等危害。当前笑气以网红零食、解压气体伪装,在未成年群体中泛滥严重。本案明确未列管不等于无危害、未列管不等于不追责的司法原则,对违规向未成年人售卖笑气的经营者从严追责,严厉打击灰色产业链,警示未成年人认清新型成瘾物质危害,杜绝猎奇滥用。
案例七:金某强奸案(未成年人药物滥用衍生性侵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某与未成年被害人龙某(17岁)系朋友关系,二人长期网购普瑞巴林、愈美片等处方药物。2025年8月,金某、龙某等人结伴超剂量服用上述药物,导致龙某药效发作、意识模糊、身体无力。
金某趁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之机,将其带至暂住地实施强奸行为,后因客观原因犯罪未遂。经查,普瑞巴林、愈美片超量服用可引发意识丧失、幻觉、肢体失控,属于高风险未列管成瘾性物质。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金某趁未成年人药物滥用意识模糊、无法反抗之机实施性侵,构成强奸罪。其存在侵害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情节,虽系犯罪未遂、坦白认罪,仍依法从严裁量。
最终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判决现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普瑞巴林、愈美片等处方药物虽未列入麻精药品管制目录,但超剂量滥用存在严重人身风险,是未成年人高发滥用的新型成瘾物质。未成年人猎奇心理强、自我保护能力弱,药物滥用后极易成为性侵、伤害等犯罪的受害对象。本案揭示了新型药物滥用衍生次生犯罪的严峻危害,明确对利用未成年人药物失控状态实施侵害的犯罪坚决从严惩处。同时警示未成年人,不存在安全的药物滥用,需警惕结伴服药、陌生邀约风险,强化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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