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者竟“制造犯罪”?两起惊天冤案背后的制度反思
本该守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执法者,竟主动“制造案件”,将无辜者推入深渊。近期南京一起刑事案件引发社会热议,揭开了执法者滥用公权、践踏法治的冰山一角,而类似的悲剧,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上演,两起跨越时空的冤案,背后折射出的制度漏洞,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近期,南京一起涉毒案件冲上热搜。一名派出所副所长,为完成涉毒查处的考核指标,竟伙同社会人员,向6名未成年人提供含有依托咪酯的成瘾性电子烟。在孩子们吸食后,该副所长又以执法者的身份将其查获,硬生生炮制出一起虚假的涉毒案件。最终,该副所长因欺骗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另外三名参与的社会人员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最令人痛心的是,6名未成年人的人生轨迹被彻底改变,因这起人为制造的案件,留下了无法抹去的人生污点,未来的求学、就业都将受到严重影响。
有人或许会认为,这只是个别执法者的失德行为,但事实并非如此。早在2001年,甘肃临洮县就曾发生过一起更为触目惊心的惊天冤案。时任临洮县公安局副局长、缉毒队长等人,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缉毒大案指标,谋求立功奖励与职务晋升,竟与公安特勤合谋,将3.7公斤海洛因偷偷藏在无辜出租车司机荆爱国的车内,随后设卡查获,凭空炮制出一起“特大运输毒品案”。

涉案的多名民警,凭借这起虚假案件荣立二等功、三等功,还获得了十几万元奖金;而无辜的荆爱国,一审被判处死刑,险些含冤殒命。更令人发指的是,这伙执法者并未就此收手,还接连制造了两起同类冤案,导致多人被判处死刑、死缓,在狱中蒙冤多年。直到参与合谋的公安特勤落网后主动坦白,这几起冤案的真相才得以大白于天下,蒙冤者才得以沉冤昭雪。
两起案件,跨越二十余年,一起针对懵懂无知的未成年人,一起残害无辜的普通群众,看似毫无关联,却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涉案的执法者,本应是法律的守护者、正义的践行者,却沦为法治的破坏者、公权的滥用者。他们利用手中的执法权,主动设局、诱导犯罪,将无辜公民当作自己完成考核、谋求私利的工具,无视法律尊严,践踏公民权利。
追根溯源,这两起冤案的发生,核心根源在于畸形的考核机制。当“办案数量”“大案指标”成为衡量执法者政绩的唯一标尺,当考核指标与职务晋升、奖金福利直接挂钩,部分执法者便陷入了“唯指标论”的误区,为了达成目标、谋取私利,不惜越过法律底线,铤而走险“制造案件”。这种行为,远比普通的违法犯罪危害更为深远。它不仅毁掉了无辜者的一生,击碎了一个个家庭的希望,更严重削弱了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抹黑了绝大多数依法履职、坚守初心的公安干警的形象,侵蚀着法治的根基。
遏制执法者公权滥用、杜绝“制造犯罪”这类荒唐事件的发生,仅靠执法者的道德自觉远远不够,更需要健全完善的制度约束,筑牢法治的防线。首先,要优化执法考核体系,摒弃“唯数量论英雄”的导向,将执法质量、证据合规性、群众满意度等作为核心考核指标,引导执法者坚守法治初心,依法履职尽责。其次,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执法全过程的监督,让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让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源头遏制滥用行为。最后,要坚持从严问责,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制造假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一旦发现,坚决一查到底、从重惩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还无辜者一个公道,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法治的底线,从来都不能被政绩绑架;公权力的笼子,必须扎得更紧、更牢固。每一次对无辜者的构陷,都是对法治精神的亵渎,都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伤害。唯有通过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从严问责,管住手中的权力,才能让执法者回归“守护正义”的初心,才能让法律真正成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坚实屏障,才能让公平正义之光照亮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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