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在群恒 | 新型麻精物质涉毒案,律师以“无罪辩护+从犯论证”双路径,成功为当事人取保候审

——从“贩卖毒品”指控到“无逮捕必要”: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击破推定明知,用证据还原吸毒人员平摊成本的真实行为模式

案情简介:

2026年9月,当事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江宁区看守所。公安机关指控其将涉案“上头电子烟”交付同案人员,同案人员随后独立对外销售,遂以贩卖毒品罪对其立案侦查。

当事人家属在拘留后焦急万分,经人介绍联系到我所。我所当即组建专项辩护团队,由程达群主任律师担任案件指导,黄瑞祥律师、周佳琪律师担任主办律师。程达群律师系我所创始人、主任,执业19年,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新型毒品犯罪及审前辩护领域具有深厚造诣;黄瑞祥律师、周佳琪律师在刑事强制措施应对、审查逮捕阶段辩护方面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辩护团队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全面核实案件事实,系统梳理涉案情节,迅速确立了 “以无罪辩护为第一路径、以从犯论证为第二路径、以无社会危险性为落脚点” 的三层递进辩护方案,并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详尽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案件争议焦点:

一、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吸毒人员之间平摊采购成本的物品转交,还是以牟利为目的的贩卖毒品?其按成本价向同案人员交付电子烟、未加价、未分成的客观事实,能否阻却贩卖毒品罪的成立?

二、涉案物质列管时间较短、当事人文化程度有限、同类产品法律定性存在争议的背景下,现有证据能否达到“主观明知”的证明标准?能否仅凭客观上的物品流转结果反推主观故意?

三、退一步而言,即便认定当事人构成共同犯罪,其在整个犯罪链条中是否仅起次要、辅助作用?能否依法认定为从犯,从而不具备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专业应对:

辩护团队经全面会见、证据梳理及法律研判,从客观行为、主观要件、法律评价路径及社会危险性四个层面展开系统论证,向公安机关提交了逻辑严密、论据充分的取保候审申请。

一、客观行为层面:以成本价平摊采购,无加价牟利,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客观要件。

辩护律师在会见中详细核实了当事人的购买渠道、交付价格及同案人员的后续行为,向公安机关指出:当事人自2026年3月起购入涉案成品电子烟,全程未实施任何改装、加工、调配行为,仅用于本人吸食;抓获现场仅查获其正在吸食、即将吸食完毕的一支电子烟,住宅内未查获任何库存,不存在以销售为目的囤货、分销、批发的实物特征。其向同案人员交付电子烟时,仅按自己对外采购的成本价150元/支收取款项,全程未加价、未赚取差价,而该类电子烟市场正常流通价格区间为每支300至500元,当事人完全没有利用信息差谋取收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纪要)关于为吸毒者代购毒品、无加价牟利情形不以贩卖毒品罪定罪的规定,本案行为本质系吸食人员之间共同采购、平摊成本的转交行为,不能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贩卖。同时,同案人员取得电子烟后是否对外出售、向何人出售、定价多少、收益归谁,均由其独立自主决定,当事人未参与决策、未参与分成,其无偿开车接送亦属朋友间人情帮忙,未收取任何报酬。在无事前共谋证据的前提下,下游独立销售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归责于当事人。

二、主观要件层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主观明知”,不能以客观结果反推主观故意。

辩护律师援引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大连会议纪要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151号指导性案例,向公安机关论证: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推定必须依托法定、异常的客观行为表现,并允许行为人作出合理解释,坚决摒弃仅凭客观结果反推主观故意的客观归罪模式。本案中,涉案盐酸替来他明相关管制公告于2026年7月1日才正式实施,距案发时间极短,社会公众知晓度极低;当事人文化程度仅为小学,不具备化学、药学专业知识,上游出卖方仅告知该物品名为“上头电子烟”,未告知具体化学成分及列管情况;市面上流通大量名称相近的同类产品,部分成分尚未被列入管制目录,司法实践中亦存在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等不同定性判例,法律定性边界模糊。此外,当事人整个交付过程相对公开,未使用隐蔽包装、虚假身份、异地隐秘交易等毒品犯罪常见异常手段;被抓获时看到民警亮明执法证件,全程配合执法,无逃跑、抗拒、丢弃、毁灭物证等反常行为。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主观明知、当事人又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不能适用推定规则认定其具备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三、法律评价双路径:无罪辩护空间充分,退一步亦应认定从犯。

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呈现两条法律评价路径:路径一,贩卖毒品罪要求客观有偿贩卖行为与主观明知交易对象系毒品两大要件同时齐备。本案客观上加价牟利、贩卖目的均不存在,主观上明知证据未达“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不具备持续羁押的法律基础。路径二,即便侦查机关综合全案认为当事人需承担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亦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并非上游货源提供者,非犯意发起者,未参与下游销售决策,未获取任何收益分成,下游核心贩卖行为全部由同案人员独立实施完成,当事人对下游行为不具备支配、控制能力,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其持续羁押不具备现实必要性。

四、社会危险性层面:初犯坦白、证据已固定,取保候审不致妨害诉讼。

辩护律师进一步论证:当事人此前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及行政违法处罚记录,系初犯;归案时全程配合执法,归案后完整、客观、如实供述案件经过,每份讯问笔录均经本人阅读核对后签字捺印,坦白情节稳定,悔罪态度明确;涉案电子烟实物、烟弹、烟壳等物证已被扣押,手机、转账流水、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已被提取固定,同案人员均已到案接受调查,当事人客观上已不具备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串供的现实条件;其家属愿意依法提供保证人或缴纳足额保证金,能够有效监管、督促其遵守取保候审全部法律义务。综合全案,对其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刑事诉讼程序正常推进。

五、政策层面:新型麻精物质案件罪与非罪争议突出,应审慎适用羁押措施。

辩护律师同时指出,本案属于新型列管物质类涉毒案件,涉案物质列管实施时间短、普通民众认知不足、主观明知认定存在重大争议,定罪证据尚未达到完全确实、充分的程度。根据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定罪存在重大疑问的案件应审慎适用逮捕羁押措施。对当事人取保候审,既不妨碍侦查机关继续完善证据链条、开展成分鉴定、深挖案件事实,又充分兼顾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契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

胜诉结果:

公安机关经全面审查辩护意见及全案证据,采纳了辩护团队的核心观点,依法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于2026年10月获释,交纳保证金5000元,回归家庭。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在“贩卖毒品罪”这一重罪指控面前,辩护团队并未局限于单一的无罪对抗,而是构建了 “无罪辩护—从犯论证—无社会危险性”三层递进的完整辩护体系——以客观行为模式否定贩卖性质,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击破推定明知,以从犯地位和初犯坦白论证羁押非必要,最终在侦查阶段即实现了当事人从羁押到取保的实质性转变。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程达群主任律师在新型毒品犯罪领域的研判功力,以及黄瑞祥律师、周佳琪律师在审前辩护中的扎实执行力,也再次印证了我所“专业制胜、团队协作”的办案理念。对于新型麻精物质涉毒案件而言,罪与非罪的边界往往取决于主观明知的证明程度与客观行为的具体模式,侦查阶段的专业介入和精准论证,往往是改变案件走向的决定性节点。

办案律师:

程达群 主任律师(本案指导律师)
执业年限:19年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合规
个人简介: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中共党员,法律硕士。2003年通过第二届国家司法考试后投身法律实务,执业以来办理数千起刑事案件,在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和企业合规领域见解独到。亲自经手百起以上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或无罪的案件。先后在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研修企业管理、金融犯罪及刑事司法理论,研究重点为法定犯(行政犯),并有多篇专业文章发表于各类媒体。近年来在涉企犯罪、金融犯罪、税务犯罪、新型毒品犯罪和性犯罪等领域取得丰硕战果。

周佳琪 刑事律师(本案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强制措施应对、毒品犯罪辩护
个人简介: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参与办理多起刑事案件,在取保候审申请、审前辩护及证据梳理方面积累了扎实经验。办案细致严谨,注重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协调,善于从证据链条中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突破口,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全流程刑事法律服务。

 

黄瑞祥 刑事律师(本案主办律师)057186837343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强制措施应对、毒品犯罪辩护、民商事纠纷
个人简介: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申请、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及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注重从案件事实细节与法律构成要件的交叉处挖掘辩护空间,善于在侦查初期快速研判案件走向并制定针对性辩护方案,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执业核心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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