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负责人串通投标又收受贿赂,为什么数罪并罚?——潘某洪串通投标、受贿案评析与刑事辩护要点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 潘某洪串通投标、受贿案((2023)浙0111刑初578号)
本文从刑事辩护律师视角进行案情分析与辩护观点拆解,供法律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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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速览
| 项目 | 内容 |
|---|---|
| 被告人身份 | 潘某洪,先后担任杭州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前期部主任、总工程师(2017—2023年) |
| 涉案项目 | 富阳某公共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金额42714万余元 |
| 串通投标所涉受贿 | 收受投标人俞某校、袁某敏贿赂125万元,评标时给予其控制的目标企业明显高分 |
| 其他受贿事实 | 2017—2023年间另收受财物292万元 |
| 从宽情节 | 案发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
| 判决结果 | 受贿罪: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55万元;串通投标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罚金60万元 |
| 审理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23年12月8日宣判,判决已生效) |
二、案情分析:一个行为,两个罪名
1.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潘某洪作为招标项目业主单位代表,收受投标人好处费后,在评标中给予对方控制的目标企业明显高分,使其中标4.27亿余元的项目。法院认定该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且涉案中标金额巨大,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构成刑法第223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
2. 受贿行为的认定
潘某洪系国有建设投资集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招标、评标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符合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3. 争议焦点: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罚?
这是本案最具指导价值的问题。辩护实务中通常主张两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受贿是原因行为、串通投标是结果行为),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但法院采纳了控方逻辑:
- 法益不同:串通投标罪侵害招投标市场秩序(市场经济秩序),受贿罪侵害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二者属于不同法益;
- 行为相对独立:收钱是收钱,串标是串标,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牵连关系”,可以分别评价;
- 类推适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17条规定,受贿同时构成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数罪并罚。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本质上是滥用职权性质的行为,应遵循同样的并罚逻辑;
- 无明文从一重规定: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此类情形从一重罪处罚,故应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三、刑事辩护律师的六大辩护观点(辩护思路拆解)
辩点一:主张牵连犯从一重处罚,反对数罪并罚
辩护核心逻辑:收受贿赂与串通投标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收钱的目的就是为串标铺路,二者基于同一犯罪目的实施,应当择一重罪(受贿罪)从重处罚,而非数罪并罚。可以进一步主张:数罪并罚导致总刑期高于单独评价,实质上加重了刑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虽然本案法院未采纳,但在无类案指导的其他地区,该辩点仍有争取空间,且可结合地方司法习惯、类案检索报告强化说服力。
辩点二:援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切割受贿数额
125万元既被作为受贿罪的犯罪数额,又被作为串通投标罪中”利益输送—串通”的事实予以评价,辩护人可主张存在重复评价之嫌:在受贿罪中全额认定125万元的前提下,串通投标罪的量刑不应再因该笔款项从重,否则等于对同一笔钱处罚两次。同理,”为他人谋取利益”与”串通投标”系同一事实,量刑时应避免双重从严。
辩点三:对”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提出质疑
主体身份之辩是职务犯罪辩护的常规突破口。若公司系国有资本参股、控股而非纯国有公司,或被告人岗位属于技术管理岗而非”从事公务”岗位,可依据刑法第93条及司法解释,主张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进而受贿罪不成立(或仅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定刑明显更低)。本案中潘某洪被指定为”业主单位代表”、参与组织招标评标,”从事公务”特征明显,此类辩点在事实基础不同的案件中价值更大。
辩点四:受贿数额与谋利事项的对应性审查
292万元”其他受贿”事实横跨2017—2023年,辩护律师应当逐笔审查:每笔款项对应的请托事项是否具体明确、”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有证据支撑(对于事前无约定、事后感谢型收受财物,可争取不认定为受贿或降低数额)、是否存在借贷往来、人情往来等排除犯罪性事由,以及伙同他人收受部分中被告人实际分得的数额,争取在数额认定上做减法——数额直接决定法定刑幅度(20万—300万为”数额巨大”档)。
辩点五:从宽情节的全面收集与固定
本案潘某洪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是重要从宽情节。辩护律师还应审查并积极争取:
- 坦白 / 自首:是否在监察机关调查谈话中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可能构成自首;
- 认罪认罚从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争取量刑建议下调;
- 立功线索:是否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
- 退赃退赔、悔罪表现:争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评价,并在并罚后总刑期上体现让步。
辩点六: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与量刑均衡之辩
串通投标罪基础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辩护人可围绕:被告人在共同串标中的地位作用(被动收钱还是主动组织)、实际获利归属、损害后果可否量化、以及同案人(俞某校、袁某敏另案处理)的处理结果进行量刑均衡审查,主张对被告人判处更低刑期、适用罚金适当下调。数罪并罚采用”限制加重”原则(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辩护目标即压缩各罪宣告刑,从而拉低并罚后的执行刑。
四、对招投标从业人员的刑事合规启示
- 招标方关键岗位是反腐高压区:前期部、招采部、总工程师、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极易同时触发受贿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串通投标罪,两罪并罚风险高;
- “评标打高分”是典型的串通投标行为样态:打招呼、泄露标底、量身定制资格条件、指点技术标,均可能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 投标方同样有刑事风险:投标人向招标方人员行贿并串通投标,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与行贿罪(或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并罚;
- 企业应建立招投标合规体系:关键岗位轮换、评标专家随机抽取与回避制度、利益冲突申报、供应商廉洁协议、内部举报渠道,是降低企业和个人刑事风险的有效手段。
五、关联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数罪并罚)、第223条(串通投标罪)、第385条第1款(受贿罪)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2条、第17条
-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23)浙0111刑初578号刑事判决(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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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常见问题(FAQ)
Q1:串通投标罪和受贿罪一定会数罪并罚吗?
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本篇裁判要旨,招标单位中负责、参与招标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并收受贿赂,分别构成两罪的,依法数罪并罚。但个案中若行为之间牵连性极强或当地有相反裁判倾向,辩护律师仍可通过类案检索报告、法理阐释争取从一重处罚,本辩点并非毫无空间。
Q2:受贿125万大概判几年?
受贿数额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受贿总额417万元、有全额退赃情节,受贿罪判处五年六个月;叠加串通投标罪十个月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五年九个月。
Q3:投标人向招标方行贿串标会构成什么罪?
投标人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另构成行贿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同样存在数罪并罚风险。
Q4:退了钱还会被判刑吗?
会。退赃退赔只是从宽量刑情节,不影响定罪,但能显著降低宣告刑和罚金数额,本案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即获得了从宽评价。
本文依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信息整理,人物均使用化名。内容仅供法律学习与实务研讨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遇招投标刑事调查、监察委留置等紧急情况,请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