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贷诈骗案:底层逻辑、运行机制与分层辩护

第一章 助贷的底层逻辑:它到底是什么生意

一、助贷是什么

先把这个词说清楚。助贷,全称助贷业务,指的是助贷机构为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这类持牌金融机构提供获客、导流、风控辅助、贷后管理等服务,资金由金融机构出,客户也由金融机构放款。助贷机构自己不直接放贷,这是它和民间放贷、小额贷款公司最本质的区别。
整条产业链通常是这样排布的。资金端是持牌机构,银行是主力,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也在里面。中间的助贷机构负责把客户找进来,做初步筛选,甚至替金融机构完成大部分风控判断,再通过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做增信,最后落到借款人头上。借款人还的钱,一部分是本金和利息,另一部分是给助贷机构的服务费、给增信机构的担保费。
2025年4月,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份被业内称作助贷新规的文件,开宗明义地说:互联网助贷属于互联网贷款,应当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换句话说,助贷不是法外之地,它是被明确纳入金融监管轨道的业务。
助贷这种模式为什么会出现?一句话,银行有做不了、不想做、不划算做的客群。银行网点覆盖不到长尾客户,审批模型识别不了小微和个人借贷的复杂情况,自己单独开发一套获客系统成本又太高。助贷机构手里有流量、有场景、有数据,正好补上这块。所以助贷本质上接近银行获客和风控的外包,只不过这个外包的边界,一直处在灰色地带。新规把银行的责任重新压实,就是要把这条边界往回拉。

二、助贷赚什么钱

助贷机构的收入,拆开看主要有四块。
第一块是导流和服务费。客户通过助贷平台申请贷款,平台按放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向金融机构收钱,或者向借款人收服务费。这是最基础的收入。
第二块是担保费。很多助贷模式里,助贷机构关联的融资担保公司给贷款做担保,借款人要额外付一笔担保费。担保费表面上和助贷机构无关,实际上往往是同一个老板控制的两家公司之间的内部转移。
第三块是风险分担收益。金融机构和助贷机构约定,贷款坏账按比例分担,助贷机构承担的风险越大,分到的收益越高。这本来是平衡风险的设计,但实务里经常变成助贷机构变相兜底,把本该金融机构自己承担的风险转嫁出去。
第四块是数据和服务增值。客户数据、催收服务、系统服务,都能单独计价。
把这几块加在一起,一笔贷款的综合成本就分成了利息、服务费、担保费三截。借款人看到的利率是银行报的利率,真正付出去的钱却远不止这些。这种多层嵌套的收费结构,是后面所有刑事问题的总源头。
收费为什么非要拆成三截,不能一把说清?因为利率上限是监管红线,借款人能接受的报价也有天花板。把利息压到纸面上很低,把成本挪到服务费和担保费里,既绕开了利率监管,又让客户在签约前觉得划算。这种结构天生就是为了降低客户对成本的敏感度设计的,它天然带着误导的属性。

三、为什么这个生意容易踩刑事红线

我接触过不止一个助贷公司出事的案子,当事人开口问的第一句话几乎都一样:我们做的不是合法中介吗?银行放款,我们介绍客户,收点服务费,怎么就成了诈骗?这个疑问本身就是助贷底层逻辑最真实的写照——从业者眼里的助贷,和司法者眼里的助贷,从来不是同一个东西。从业者看到的是合法的服务分工,司法者看到的是话术、包装和层层收费背后,借款人到底有没有被欺骗、被误导。
助贷本身是合法业务,新规之前它已经运行了很多年。但它的几个结构性特点,决定了它天然容易滑向犯罪的边缘。
先说信息差。借款人最关心的是借多少钱、还多少钱,但助贷机构最擅长的恰恰是把真实成本藏起来。宣传页上写年化利率百分之四点八,实际加上服务费和担保费可能超过百分之二十四,甚至更高。借款人签的是一堆电子合同,没几个人看得懂。这种信息差,就是诈骗类犯罪的温床。
再说获客。助贷行业的销售压力极大,业绩考核看放款量,话术就成了撬动客户的主要工具。”秒批””低息””不上征信””不用还利息”,每句话都在模糊真实情况。话术本里写什么,销售就说什么,至于客户理解成什么样,公司不管。虚假宣传在这里不是个别现象,而是规模化的运营方式。
风控让位给规模,是更隐蔽的问题。正规逻辑下,风控是金融机构的核心能力。但很多助贷业务里,真正决定批不批的是助贷机构,金融机构只是走过场放款。风控标准越松,放款量越大,助贷机构赚得越多。于是该查的资质不查,该核实的工作不核实,大量不合格的借款人被放进来,坏账风险全部后置。
费用多层嵌套,是把成本藏起来的另一个手段。利息、服务费、担保费分开收,每一层看起来都”合规”,加在一起就突破了法定利率上限。为了规避监管,很多机构用”咨询费””顾问费”的名义包装收费。助贷新规专门规定,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恰恰说明这种包装已经是行业通病。
催收最容易失控。借款人还不上钱的时候,催收就成了利润的保障。正规催收有合规边界,但很多助贷机构把催收外包给第三方,外包公司为了业绩,电话轰炸、爆通讯录、威胁恐吓、上门骚扰,一套组合拳下来,暴力催收和催收非法债务的刑事风险就出来了。
这五个特点叠加在一起,助贷就从金融服务的分工,变成了收割借款人的机器。收割靠的是信息差和话术,后果是借款人背上还不清的债,公司赚走服务费,出事之后老板、负责人、销售一起被追究。理解了这条逻辑,后面的运行机制和辩护思路才有落点。

第二章 助贷怎么运行:从合规流程到变形操作

一、合规流程怎么跑

一套标准化的助贷业务,运行路径大致是六步。
获客。助贷机构通过线上广告、电话外呼、线下渠道把有借款需求的人引进来。客户在App、小程序或者H5页面填写申请信息,这一步决定了后续所有动作的素材。获客渠道也决定客户质量:线上买量进来的客户,很多是被广告词吸引的,对产品一无所知;线下渠道进来的,往往是别的机构拒贷之后转过来的,风险天然更高。渠道越下沉,话术的权重越大,出事的概率也越大。
进件。客户提交身份信息、收入证明、征信授权等材料,助贷机构做初步审核,把符合条件的客户推送给合作金融机构。合规的做法是客户信息真实、授权完整、推送过程留痕。进件环节最容易出问题的是材料:为了通过审批,有的助贷机构帮客户包装收入证明、伪造银行流水、虚构经营信息。材料一假,整笔贷款的根基就假了。
风控。金融机构接到进件后做独立审批。助贷新规特别强调,商业银行应当强化自主风控,不能把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外包给助贷机构。合规的助贷,批不批的决定权在银行手里。但实际链条里,客户的初步筛选、评分卡、定价建议往往都是助贷机构先做好的,银行的风控只是对推荐结果的复核。这个倒挂的结构不解决,风控环节的变形就停不下来。
放款。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直接向借款人放款。资金从银行账户到借款人账户,路径清晰。放款环节要特别盯住资金流向:合规的放款是资金直达借款人,变形操作里,资金会经过助贷机构或者关联方的账户过一手,砍头息、服务费就在这里被扣走。资金流水的走向,是后面认定犯罪数额和性质的关键证据。
贷后。放款之后跟踪借款人的还款情况,提醒还款,处理逾期。贷后管理里的猫腻主要在还款提醒的措辞和逾期认定:有的平台故意延迟入账时间,制造逾期,再收违约金;有的平台在借款人还清之后仍然上报不良征信。这些操作看似只是服务问题,积累起来就是欺诈。
催收。逾期之后进入催收环节。合规的催收有明确的边界:合法、合规、不骚扰第三方,不能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催收也是最容易留下证据的环节,电话录音、短信、上门记录,都会成为未来认定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直接证据。助贷公司如果把催收外包,又对外包公司的暴力手段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委托方的责任很难推干净。
这六步本身没有任何问题,问题出在每一步都可能被”做变形”。

二、常见的变形和违规操作

(一)虚假宣传和诱导借贷

把真实利率藏起来,把借款门槛说低,这是最普遍的变形。宣传话术里常见的是”利息低至3厘””不查征信””秒批秒放”,实际签约之后客户才发现,费率远不止宣传的那么低,或者自己根本没有还款能力却被诱导借了超出承受能力的钱。规模化的诱导借贷,是后面认定诈骗的重要事实基础。

(二)变相高利

利息之外叠加服务费、担保费、咨询费,把综合成本做到年化24%以上甚至36%以上,这是变相高利的典型做法。砍头息也常见:放款时先扣一部分”服务费””保证金”,借款人实际到手的钱比借款金额少,却要按全额计息。这些手法在法律上绕开了利率上限的明文规定,但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时,看的恰恰是借款人实际付出的综合成本。

(三)AB贷

AB贷是助贷领域这几年曝光最多的骗局。模式是:急需用钱的人A资质不行,贷不到款,助贷机构就让他拉一个征信良好的亲友B来”帮忙”。话术是”只是走个流程””你不用承担还款责任””就证明一下你的资质”,实际上B签的是借款合同,银行放款到B的账户或者B认可的账户,钱转手给A用,B背上了债务。B还不上钱的时候,征信受损、被起诉、被催收,而助贷机构已经赚走了高额服务费。
AB贷的定性,实务里已经比较统一。最高检2025年6月在《检察日报》上发表的文章给出了分层认定的思路:当事人一直以为助贷中介是在帮忙增信或联合贷款、并不知道自己就是实际借款人的,助贷中介的套路欺诈构成合同诈骗罪;当事人明确知道自己就是实际借款人的,可能涉及高利转贷等其他罪名;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各地判决也印证了这个方向,从公开报道看,多地法院对AB贷案件按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定罪判刑。

(四)套路贷手法

套路贷和助贷本来是两回事,但部分助贷机构把套路贷的手法搬了过来。典型表现是:恶意制造违约——借款人按时还款也被系统认定逾期;虚增债务——通过”以贷还贷””借新还旧”把利息滚进本金;平账——让借款人在不同关联平台之间反复倒贷,债务越滚越大。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套路贷一旦认定,往往不是单笔犯罪,而是按整个运营链条整体评价。

(五)受托支付回流

经营贷、企业贷普遍要求受托支付,钱必须打到指定的交易对手账户。部分助贷机构帮客户注册空壳公司、伪造购销合同,把钱从银行套出来之后回流给客户自己用。这类操作直接触犯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构成骗取贷款罪。实践中已经出现经侦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助贷中介的案例,也有观点认为应该按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处理,定性上还有争议,但刑事风险是实打实的。

(六)数据和征信问题

助贷业务离不开个人信息。违规采集通讯录、过度收集定位和社交信息、未经授权查询征信、把客户数据卖给第三方,这些问题几乎在每个出事的大型助贷案件里都能找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都是可能被追加的罪名。

(七)暴力催收

催收外包之后,外包公司用电话轰炸、短信骚扰、爆通讯录、威胁恐吓甚至上门堵门的方式要账。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催收非法债务罪,使用暴力、胁迫、恐吓、跟踪、骚扰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催收环节出事,不仅外包公司的人要承担责任,助贷公司作为委托方,如果明知外包催收违法仍纵容,同样可能被追责。

三、各环节的刑事风险点

把上面的变形操作落到环节上,可以画出一张风险对照表。
环节
变形操作
可能涉及的罪名
获客
虚假宣传、诱导借贷
诈骗罪、虚假广告罪
进件
伪造材料、虚构借款人
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共犯
风控
放松标准、倒签合同
诈骗罪共犯、违法发放贷款相关责任
放款
砍头息、费用包装
诈骗罪、非法经营罪
贷后
数据滥用、违规征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催收
暴力催收、骚扰
催收非法债务罪、寻衅滋事罪
这张表只列了常见罪名,具体案件里还会有数罪并罚和此罪彼罪的问题。接下来的章节,就是把这些罪名和辩护思路一层层拆开。

第三章 涉案后的定性框架:先分清罪名与界限

一、罪与非罪:先问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助贷类案件辩护的第一道分水岭,是罪与非罪。一个助贷公司出了事,先要回答的不是定什么罪,而是这个行为本身构不构成犯罪。
诈骗类犯罪的核心要件,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且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再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缺了任何一个环节,诈骗都不能成立。放到助贷场景里,判断的关键是:客户到底有没有被骗?如果收费高但信息透明,客户对综合成本清清楚楚,自愿签约,那这是高利和不当得利的问题,是民事纠纷,不是诈骗。反过来,如果客户始终以为自己在向银行借一笔低息贷款,签完字才发现背上了服务费、担保费和一份自己根本没看懂的借款合同,那骗局的要件就齐了。
最高检在2025年6月发表的文章里,给助贷中介的套路欺诈划了一条很实用的线。文章以AB贷为例:担保人始终以为中介在帮他增信、在帮他联合贷款,不知道自己实际就是贷款人,这种情况下中介构成合同诈骗罪;担保人明知自己是实际贷款人的,涉及高利转贷等其他罪名;行为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这条线的价值在于,它把”客户知不知道真相”作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分界,也给辩护留下了明确的攻击点。
两高两部2019年关于办理套路贷案件的意见也讲了同一件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意见里的”一般”两个字值得注意,它意味着即使在套路贷的框架下,也要逐案审查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因为行为像套路贷就直接定罪。

二、此罪与彼罪:罪名怎么分

跨过罪与非罪的门槛,接下来是定什么罪。助贷案件可能涉及的罪名,按出现频率排,主要是这几类。
罪名
法条
关键要件
助贷场景典型表现
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错误处分财产
隐瞒真实利率、诱导超出还款能力借款
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
AB贷中欺骗担保人签署借款合同
骗取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
伪造材料、受托支付回流、虚构经营用途
高利转贷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
以亲友名义套贷再转借牟利
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或限制经营项目
无资质从事放贷业务、变相放贷
催收非法债务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使用暴力、胁迫、恐吓、跟踪、骚扰等手段催收非法债务
暴力催收高利贷产生的债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违规采集通讯录、倒卖客户数据
罪名之间的界限,实务里有几个高频争点。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利用合同:助贷业务全程都在签合同,所以很多案件按合同诈骗罪处理,但合同诈骗罪有数额较大的门槛,部分案件检察院更愿意按普通诈骗罪起诉,两罪的认定标准和数额门槛不完全一样,值得争。骗取贷款罪和诈骗罪的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贷款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并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就够,所以它经常和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要按处罚更重的罪名处理。非法经营罪则要看是否属于未经许可经营金融业务,金融监管总局通报过的”代购买房”变相放贷案件就是按非法经营罪处理的,助贷公司如果实际在放贷而不只是导流,就会撞上这一条。

三、共犯与单位犯罪:定性上的最后一层

罪名定了,还要看责任怎么落在每个人头上。助贷案件几乎都是多人参与的共同犯罪,从老板到销售,每个人都在整个链条里承担一部分角色,共犯结构的认定直接决定每个人的定罪范围。
这里有一个对辩护特别重要的事实: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都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单位实施诈骗行为的,司法机关按自然人共同犯罪处理,对组织、策划、实施的人员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助贷公司涉案后,法律上不存在”公司犯罪、罚款了事”的通道,责任必然落到具体的人身上。反过来讲,正因为没有单位犯罪这层壳,每个人承担什么责任、参与多深、知道多少,就成了辩护的主战场。
共犯认定上,老板通常被认定为主犯,负责组织、策划;销售根据参与程度,可能被认定为主犯、从犯或者情节显著轻微的参与者。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销售类岗位最主要的辩护空间。胁从犯和教唆犯在助贷案件里不常见,但个别被逼参与、完全没有话语权的基层员工,偶尔也能往这个方向争取。

四、数额怎么算

诈骗数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是辩护必争的战场。实务中,诈骗数额一般按被害人实际损失认定,已经归还的部分应当扣除。助贷案件里最典型的争议是服务费:如果整笔业务被认定构成诈骗,客户支付的服务费、担保费属于诈骗所得,全额计入;如果业务本身合法、只是部分环节存在欺诈,那就只能把与欺诈直接相关的部分计入,不能把正常服务收入一概算进去。
共同犯罪的数额认定,按参与的全部数额计算,但不同角色实际参与的范围不同。一个只做了三单业务的销售,不能因为公司整体涉案一个亿就被按一个亿的数额追究;一个只负责贷后催收的员工,也不能因为不了解前端话术就对整个诈骗链条负责。数额之争的本质,是证据之争,后面第五章会展开讲。

第四章 分层辩护:老板、负责人、中层、销售

一、老板:单位意志与组织者的边界

助贷公司出了事,老板几乎必然被列为第一被告人。公诉的逻辑很简单:公司的业务模式是你定的,话术是你批的,钱是你分的,你不负责谁负责。辩护要做的,不是否认公司出了问题,而是把老板的责任边界画清楚。
第一个争点是业务模式本身。如果整个公司从成立那天起就是以骗为核心运转的,老板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定主犯没有悬念。辩护的空间在于:公司的业务模式本来是合法的,骗局是部分人员越权搞出来的。公司有正规的贷前咨询、材料审核、贷后服务流程,个别团队长私自编造话术、伪造材料,老板对此不知情。这个方向能不能立住,取决于证据:公司有没有成文的业务流程、培训材料里有没有虚假内容、客户投诉是怎么处理的、造假的人是按公司指令行事还是自作主张。
第二个争点是知情范围。老板不等于全知全能,尤其是公司大了之后,业务、风控、财务、催收各管一摊。一个只负责融资和资金端的老板,对前端话术的细节未必了解;一个只管区域市场的负责人,对总部财务造假未必知情。司法实践判断知情,靠的是书证和电子数据:聊天记录、会议纪要、审批流程、邮件。老板如果从来没有在虚假话术和伪造材料的审批节点上出现过,这个事实本身就是辩护材料。
第三个争点是主观故意的形成时间。很多助贷公司是合规起步,业务做大了、业绩压力上来了,才一步步滑向变形。公司成立初期的合规记录、早期业务的真实收费、监管检查后的整改动作,都能证明主观恶性不是从头到尾都有。故意形成的时间越晚,能归到老板名下的犯罪事实就越少。
第四个争点是服务与收费的对价。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不能只看收了多少,还要看给了什么。如果公司确实提供了真实的服务——贷前方案设计、材料整理、与银行对接、贷后跟进——只是服务费偏高,那更接近民事争议。如果收钱之后什么服务都没有,纯靠话术把客户骗进贷款,非法占有目的就坐实了。对价关系的证据,是老板辩护里最有分量的一张牌。
涉案财产的处理也值得提前布局。老板的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经常混在一起,冻结、追缴的范围会直接影响量刑和退赔能力。尽早厘清合法财产与犯罪所得,配合退赃退赔,比事后被动应对要好得多。

二、负责人:条线责任与知情范围

负责人这个角色,指的是总经理、业务副总、区域总监这类带”总”字的人。他们的辩护难点在于:既不像老板那样掌握全局,又不像销售那样只干活不决策,责任边界最容易模糊。
负责人的责任,取决于三个因素的组合:主管的条线、知情的程度、决定的权限。主管业务条线的负责人,对前端话术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主管风控的负责人,对审核放水负有责任;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对资金流转和费用包装负有责任。条线之外的事,不该算到他头上。这是辩护的基本盘。
辩护最常打的,是条线隔离。市场部负责人不知道风控部在放水,风控负责人不知道销售在编造话术,这在大型助贷公司里是完全可能的,因为部门之间本身就不共享信息。只要能证明某个环节的造假发生在自己主管范围之外,且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知情,责任就能切下来一块。
权限问题同样关键。名义职务和实际权限经常脱节:挂名总监、只拿分红不参与经营、重大事项都要老板点头。这些事实可以通过审批记录、财务签字、会议缺席来证明。一个从来没有最终决定权的负责人,按主犯处理是没有依据的。
还有一个经常被忽略的点:介入时间。助贷公司往往是经营了几年才出事,犯罪事实也分布在不同时间段。后期空降进来的负责人,只对他在任期间发生的事实负责,前期犯罪与他无关。案卷里按时间轴梳理出任职起止,能砍掉一大块数额。

三、中层领导:上传下达与具体执行

中层领导,指团队长、业务组长、风控组长这一层。他们的处境最尴尬:上面有业绩压力,下面有一帮人要带,出了事又跑不掉。
中层辩护的主线,是执行与决策的区分。公司的话术是总部统一发的,培训是总部组织的,指标是总部定的,中层只是把任务传达下去。这个事实能证明的是:中层没有参与犯罪模式的设计,不是组织者。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执行上级指令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只能作为从宽情节,这一点要跟当事人讲清楚,不要给家属不切实际的期待。
中层的明知程度,是定责的核心。一个团队长如果明知道话术是假的、客户是被骗的,仍然组织团队按话术展业,那他就是共同犯罪中的积极参与者,数额按团队业绩算有依据。如果他只是照本宣科,对利率结构和费用猫腻并不清楚,那就要争取按从犯处理。判断明知,靠的是微信记录、业绩会议纪要、他自己有没有被公司培训过、有没有在客户投诉后处理过纠纷。客户投诉是最好的试金石:中层处理过大量投诉,却仍然让团队继续做,明知就基本成立了;从来没有接触过投诉、完全被隔离在真相之外的,另说。
数额认定对中层特别重要。公诉机关经常把整个团队的业绩都算到团队长头上,理由是团队业绩是在他组织下完成的。辩护要做的,是把数额打回他实际参与的部分:他只亲自做了三单,其他单子是组员独立完成的;他带的团队里,部分客户是自愿借款、没有受骗的;他中途才接手团队,之前的业绩与他无关。这些事实每落实一项,数额就少一块。

四、销售人员:话术执行与个人责任

销售是最早被抓、人数最多、个体金额最小的群体,也是辩护策略上最需要精细操作的群体。一个电话销售,每天按话术本打电话,客户下单他拿提成,出事之后他往往是第一个被刑拘的。
销售辩护的第一个层次,是主观明知。很多销售真的不知道真实利率是多少——公司告诉他们利率就是宣传的那样,他们照着说,客户签的合同他们自己也没细看。这属于被动执行,主观恶性低,是争取从犯、取保、不起诉的基础。判断销售明知的证据,同样在记录里:他有没有在话术之外自己编造过更过分的说辞,有没有私下跟客户承诺过不存在的条件,有没有在客户发现问题后帮忙圆谎。如果他只是照公司话术执行,主观明知这一块就有空间。
第二个层次,是参与深度。同样是销售,责任差别很大。只负责打电话推荐客户的,是链条最末端;帮忙伪造材料、教唆客户拉亲友来担保、诱导客户隐瞒负债的,参与深度完全不同。参与越深,从犯的档位越靠前。辩护要做的,是把当事人在链条里的位置如实还原,该轻的往轻里争,不该他承担的一分不认。
第三个层次,是数额。销售的数额按他实际促成的贷款计算,但有个细节值得较真:客户中有一部分是真实借款需求、自主决策、没有被欺骗的,这部分不能算诈骗。话术记录、客户证言、合同签署过程,都能证明哪些客户陷入错误认识,哪些没有。
第四个层次,是地位作用。销售在整个共同犯罪里通常是从犯,作用最小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实务里,销售争取到位的组合拳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这几步做扎实,加上律师对数额和明知的有效辩护,取保和缓刑的比例并不低。

五、四类角色的共同底线

分层辩护讲的是差异,但有几个原则对所有人都适用。
认罪认罚的现实价值要讲清楚。助贷案件证据量大、电子数据完整,翻供几乎没有空间,认罪认罚换来的量刑优惠是实打实的。辩护律师要做的是在认罪认罚之前把数额、罪名、从犯认定谈清楚,让当事人带着筹码去谈,而不是稀里糊涂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退赃退赔要尽早启动。违法所得退得越早、退得越干净,从宽幅度越大。这里特别提醒:退赔不能只盯着侦查机关的数额认定,律师要同步审查数额的计算方式,该扣的扣除,该争取的争取,避免多退。
还有几件事是当事人和家属最容易做错的。转移财产,会直接被认定没有悔罪表现,甚至被认定隐匿犯罪所得,量刑上雪上加霜。串供和删除证据,会在明知认定上帮公诉机关大忙——本来没有证据证明你明知,你删了记录,反而坐实了。找关系、托人打招呼,在这个时代基本等于给骗子送钱。这些话说在前面,比事后补救有用。

第五章 辩护实战要点与常见误区

一、阅卷:从卷宗里找什么

助贷案件的卷宗,特征非常明显:电子数据多、被害人笔录多、合同文本多。阅卷的时候,脑子里要带着问题去看,不是把卷宗从头翻到尾。
电子数据是助贷案件的核心证据,包括话术本、培训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客户名单、业绩报表、资金流水。话术本和培训录音直接决定明知认定——话术本里写了什么、培训时怎么教的,是认定公司意志和员工主观状态的第一手材料。资金流水决定数额和资金流向——服务费从哪收的、砍头息扣在哪一环、钱进了谁的口袋,都靠流水说话。这些材料里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电子数据的提取程序不规范、鉴定意见超范围、数据不完整。
被害人笔录要按人头逐个看。助贷案件的被害人往往成百上千,笔录质量参差不齐。有的被害人自己都说不清自己签了什么合同、利率是多少,这类笔录在证明”陷入错误认识”上是有疑问的。被害人里还有一部分是自愿借款、事后反悔的,笔录前后矛盾的要重点标记。

二、质证:证据链的断点

质证的目标,是找到证据链上的断点。助贷案件的指控逻辑是:公司以骗为核心商业模式,员工按话术欺骗客户,客户陷入错误认识后签约付款。这条链上任何一环断掉,指控就会松动。
话术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要较真。客户看了宣传页、听了销售话术,然后签了合同——但合同本身写清楚了利率和服务费,客户签字确认过。这种情况下,客户到底是因为话术陷入错误认识,还是因为自己没看合同就签字?合同文本、签署流程、人脸识别确认、回访录音,都是质证的材料。签字确认环节做得越规范,指控的因果链越弱。
明知的证明要单独审查。销售个人是否明知真实成本,不能靠推定,要有证据。很多案子里,检察院拿”行业内都这么干”来推定员工明知,这站不住脚。员工的实际培训内容、他接触的客户资料、他有没有看过费率表,才是判断依据。

三、程序辩护:不能忽略的硬伤

程序问题在助贷案件里特别值得抠,因为这类案件的办案强度高、卷宗量大,程序瑕疵出现的概率不低。超期羁押、取证程序违法、鉴定意见未经质证、电子数据无提取笔录,任何一个硬伤都可能成为突破口。程序辩护单独用往往不够,但程序问题叠加实体问题,在认罪认罚谈判和量刑里都是筹码。

四、量刑辩护:数字里的空间

量刑辩护的核心是数额和情节。数额上,扣除真实借款人、扣除已还款部分、扣除非欺诈环节的收费,每一笔都要落实到证据。情节上,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从犯、初犯偶犯,能争取的都要争取。助贷案件的量刑常常卡在数额档位上——诈骗五十万和诈骗五百万,量刑完全是两个世界,数额能不能打下来,直接决定当事人要在里面待几年。

五、常见的辩护误区

有几个误区,几乎每个助贷案件的当事人家属都会踩。
觉得”公司是合法的,员工不该有事”。公司有营业执照、有银行合作,不代表具体行为合法。合规的外壳和违法的事实可以并存,这个观念不纠正,辩护方向会整个走偏。
觉得”销售只是打工的,肯定没事”。销售是共同犯罪的参与者,从犯也是犯罪。打工的事实只能争取从宽,不能作为无罪的理由。
觉得”找关系比找律师管用”。在这个案子类型里,找关系基本等于被骗钱,还会耽误辩护时机。电子数据都在,翻案不靠关系,靠的是证据和法律的对抗。
觉得”律师接了案就万事大吉”。辩护是持久战,家属的配合——按时到案、如实陈述、积极退赔——和律师的专业工作同样重要。把时间花在证据和法律上,比花在幻想上实在得多。

第六章 写在后面:给从业者、当事人和律师

一、给从业者

助贷新规落地之后,这个行业的生存空间被重新定义了。监管已经把话说得很明白:银行要承担自主风控的责任,助贷机构不能碰核心风控,增信费用不能变相抬高综合成本。还在用老办法做的公司,现在收手还来得及。判断自己做的是不是合规,不需要懂太多法律,只需要问三个问题:客户知道真实的综合成本吗?批不批是银行说了算吗?催收有没有踩线?这三个问题里有一个答不上来,就说明风险已经在了。与其等经侦上门,不如趁早调整业务模式,把话术、费率、风控、催收四条线全部按新规重做一遍。

二、给当事人和家属

如果已经涉案,记住几句话。不要抱有幻想,不要轻信”捞人”的承诺,不要把时间浪费在删记录和串供上,那些动作只会让事情更糟。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把阅卷、定性、数额这些专业问题交给专业的人。家属能做的最实在的事,是配合退赔和安抚被害人,这两件事对量刑的影响比想象中大得多。请记住,从涉案那一刻起,每一个动作都在影响案件走向。

三、给律师同行

助贷案件是这几年增长最快的刑事业务之一,但它不是简单的诈骗案。办好这类案子,需要对信贷业务本身有理解,对助贷新规和监管口径有跟踪,对电子数据证据有处理能力。定性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边界每年都在细化;辩护上,明知认定、数额拆分、程序瑕疵各有打法。这本小书只画了框架,真正的功夫在每一个案子的卷宗里。

第七章 附录:主要法条与监管文件索引

正文反复引用的法条和监管文件,集中列在这里,方便查用。
刑法条文方面: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第二十五至三十一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第六十四条关于犯罪所得追缴的规定、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坦白的规定。
监管文件方面: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2025年4月印发,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代购买房”变相放贷案件的通报。
所有法条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具体案件请以案发地司法机关现行口径和生效法律为准。本书写作时点所引用的公开信息,仅作为一般性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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