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贷诈骗案:底层逻辑、运行机制与分层辩护
第一章 助贷的底层逻辑:它到底是什么生意
一、助贷是什么
先把这个词说清楚。助贷,全称助贷业务,指的是助贷机构为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这类持牌金融机构提供获客、导流、风控辅助、贷后管理等服务,资金由金融机构出,客户也由金融机构放款。助贷机构自己不直接放贷,这是它和民间放贷、小额贷款公司最本质的区别。
整条产业链通常是这样排布的。资金端是持牌机构,银行是主力,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也在里面。中间的助贷机构负责把客户找进来,做初步筛选,甚至替金融机构完成大部分风控判断,再通过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做增信,最后落到借款人头上。借款人还的钱,一部分是本金和利息,另一部分是给助贷机构的服务费、给增信机构的担保费。
2025年4月,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份被业内称作助贷新规的文件,开宗明义地说:互联网助贷属于互联网贷款,应当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换句话说,助贷不是法外之地,它是被明确纳入金融监管轨道的业务。
助贷这种模式为什么会出现?一句话,银行有做不了、不想做、不划算做的客群。银行网点覆盖不到长尾客户,审批模型识别不了小微和个人借贷的复杂情况,自己单独开发一套获客系统成本又太高。助贷机构手里有流量、有场景、有数据,正好补上这块。所以助贷本质上接近银行获客和风控的外包,只不过这个外包的边界,一直处在灰色地带。新规把银行的责任重新压实,就是要把这条边界往回拉。
二、助贷赚什么钱
助贷机构的收入,拆开看主要有四块。
第一块是导流和服务费。客户通过助贷平台申请贷款,平台按放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向金融机构收钱,或者向借款人收服务费。这是最基础的收入。
第二块是担保费。很多助贷模式里,助贷机构关联的融资担保公司给贷款做担保,借款人要额外付一笔担保费。担保费表面上和助贷机构无关,实际上往往是同一个老板控制的两家公司之间的内部转移。
第三块是风险分担收益。金融机构和助贷机构约定,贷款坏账按比例分担,助贷机构承担的风险越大,分到的收益越高。这本来是平衡风险的设计,但实务里经常变成助贷机构变相兜底,把本该金融机构自己承担的风险转嫁出去。
第四块是数据和服务增值。客户数据、催收服务、系统服务,都能单独计价。
把这几块加在一起,一笔贷款的综合成本就分成了利息、服务费、担保费三截。借款人看到的利率是银行报的利率,真正付出去的钱却远不止这些。这种多层嵌套的收费结构,是后面所有刑事问题的总源头。
收费为什么非要拆成三截,不能一把说清?因为利率上限是监管红线,借款人能接受的报价也有天花板。把利息压到纸面上很低,把成本挪到服务费和担保费里,既绕开了利率监管,又让客户在签约前觉得划算。这种结构天生就是为了降低客户对成本的敏感度设计的,它天然带着误导的属性。
三、为什么这个生意容易踩刑事红线
我接触过不止一个助贷公司出事的案子,当事人开口问的第一句话几乎都一样:我们做的不是合法中介吗?银行放款,我们介绍客户,收点服务费,怎么就成了诈骗?这个疑问本身就是助贷底层逻辑最真实的写照——从业者眼里的助贷,和司法者眼里的助贷,从来不是同一个东西。从业者看到的是合法的服务分工,司法者看到的是话术、包装和层层收费背后,借款人到底有没有被欺骗、被误导。
助贷本身是合法业务,新规之前它已经运行了很多年。但它的几个结构性特点,决定了它天然容易滑向犯罪的边缘。
先说信息差。借款人最关心的是借多少钱、还多少钱,但助贷机构最擅长的恰恰是把真实成本藏起来。宣传页上写年化利率百分之四点八,实际加上服务费和担保费可能超过百分之二十四,甚至更高。借款人签的是一堆电子合同,没几个人看得懂。这种信息差,就是诈骗类犯罪的温床。
再说获客。助贷行业的销售压力极大,业绩考核看放款量,话术就成了撬动客户的主要工具。”秒批””低息””不上征信””不用还利息”,每句话都在模糊真实情况。话术本里写什么,销售就说什么,至于客户理解成什么样,公司不管。虚假宣传在这里不是个别现象,而是规模化的运营方式。
风控让位给规模,是更隐蔽的问题。正规逻辑下,风控是金融机构的核心能力。但很多助贷业务里,真正决定批不批的是助贷机构,金融机构只是走过场放款。风控标准越松,放款量越大,助贷机构赚得越多。于是该查的资质不查,该核实的工作不核实,大量不合格的借款人被放进来,坏账风险全部后置。
费用多层嵌套,是把成本藏起来的另一个手段。利息、服务费、担保费分开收,每一层看起来都”合规”,加在一起就突破了法定利率上限。为了规避监管,很多机构用”咨询费””顾问费”的名义包装收费。助贷新规专门规定,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恰恰说明这种包装已经是行业通病。
催收最容易失控。借款人还不上钱的时候,催收就成了利润的保障。正规催收有合规边界,但很多助贷机构把催收外包给第三方,外包公司为了业绩,电话轰炸、爆通讯录、威胁恐吓、上门骚扰,一套组合拳下来,暴力催收和催收非法债务的刑事风险就出来了。
这五个特点叠加在一起,助贷就从金融服务的分工,变成了收割借款人的机器。收割靠的是信息差和话术,后果是借款人背上还不清的债,公司赚走服务费,出事之后老板、负责人、销售一起被追究。理解了这条逻辑,后面的运行机制和辩护思路才有落点。
第二章 助贷怎么运行:从合规流程到变形操作
一、合规流程怎么跑
一套标准化的助贷业务,运行路径大致是六步。
获客。助贷机构通过线上广告、电话外呼、线下渠道把有借款需求的人引进来。客户在App、小程序或者H5页面填写申请信息,这一步决定了后续所有动作的素材。获客渠道也决定客户质量:线上买量进来的客户,很多是被广告词吸引的,对产品一无所知;线下渠道进来的,往往是别的机构拒贷之后转过来的,风险天然更高。渠道越下沉,话术的权重越大,出事的概率也越大。
进件。客户提交身份信息、收入证明、征信授权等材料,助贷机构做初步审核,把符合条件的客户推送给合作金融机构。合规的做法是客户信息真实、授权完整、推送过程留痕。进件环节最容易出问题的是材料:为了通过审批,有的助贷机构帮客户包装收入证明、伪造银行流水、虚构经营信息。材料一假,整笔贷款的根基就假了。
风控。金融机构接到进件后做独立审批。助贷新规特别强调,商业银行应当强化自主风控,不能把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外包给助贷机构。合规的助贷,批不批的决定权在银行手里。但实际链条里,客户的初步筛选、评分卡、定价建议往往都是助贷机构先做好的,银行的风控只是对推荐结果的复核。这个倒挂的结构不解决,风控环节的变形就停不下来。
放款。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直接向借款人放款。资金从银行账户到借款人账户,路径清晰。放款环节要特别盯住资金流向:合规的放款是资金直达借款人,变形操作里,资金会经过助贷机构或者关联方的账户过一手,砍头息、服务费就在这里被扣走。资金流水的走向,是后面认定犯罪数额和性质的关键证据。
贷后。放款之后跟踪借款人的还款情况,提醒还款,处理逾期。贷后管理里的猫腻主要在还款提醒的措辞和逾期认定:有的平台故意延迟入账时间,制造逾期,再收违约金;有的平台在借款人还清之后仍然上报不良征信。这些操作看似只是服务问题,积累起来就是欺诈。
催收。逾期之后进入催收环节。合规的催收有明确的边界:合法、合规、不骚扰第三方,不能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催收也是最容易留下证据的环节,电话录音、短信、上门记录,都会成为未来认定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直接证据。助贷公司如果把催收外包,又对外包公司的暴力手段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委托方的责任很难推干净。
这六步本身没有任何问题,问题出在每一步都可能被”做变形”。
二、常见的变形和违规操作
(一)虚假宣传和诱导借贷
把真实利率藏起来,把借款门槛说低,这是最普遍的变形。宣传话术里常见的是”利息低至3厘””不查征信””秒批秒放”,实际签约之后客户才发现,费率远不止宣传的那么低,或者自己根本没有还款能力却被诱导借了超出承受能力的钱。规模化的诱导借贷,是后面认定诈骗的重要事实基础。
(二)变相高利
利息之外叠加服务费、担保费、咨询费,把综合成本做到年化24%以上甚至36%以上,这是变相高利的典型做法。砍头息也常见:放款时先扣一部分”服务费””保证金”,借款人实际到手的钱比借款金额少,却要按全额计息。这些手法在法律上绕开了利率上限的明文规定,但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时,看的恰恰是借款人实际付出的综合成本。
(三)AB贷
AB贷是助贷领域这几年曝光最多的骗局。模式是:急需用钱的人A资质不行,贷不到款,助贷机构就让他拉一个征信良好的亲友B来”帮忙”。话术是”只是走个流程””你不用承担还款责任””就证明一下你的资质”,实际上B签的是借款合同,银行放款到B的账户或者B认可的账户,钱转手给A用,B背上了债务。B还不上钱的时候,征信受损、被起诉、被催收,而助贷机构已经赚走了高额服务费。
AB贷的定性,实务里已经比较统一。最高检2025年6月在《检察日报》上发表的文章给出了分层认定的思路:当事人一直以为助贷中介是在帮忙增信或联合贷款、并不知道自己就是实际借款人的,助贷中介的套路欺诈构成合同诈骗罪;当事人明确知道自己就是实际借款人的,可能涉及高利转贷等其他罪名;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各地判决也印证了这个方向,从公开报道看,多地法院对AB贷案件按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定罪判刑。
(四)套路贷手法
套路贷和助贷本来是两回事,但部分助贷机构把套路贷的手法搬了过来。典型表现是:恶意制造违约——借款人按时还款也被系统认定逾期;虚增债务——通过”以贷还贷””借新还旧”把利息滚进本金;平账——让借款人在不同关联平台之间反复倒贷,债务越滚越大。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套路贷一旦认定,往往不是单笔犯罪,而是按整个运营链条整体评价。
(五)受托支付回流
经营贷、企业贷普遍要求受托支付,钱必须打到指定的交易对手账户。部分助贷机构帮客户注册空壳公司、伪造购销合同,把钱从银行套出来之后回流给客户自己用。这类操作直接触犯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构成骗取贷款罪。实践中已经出现经侦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助贷中介的案例,也有观点认为应该按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处理,定性上还有争议,但刑事风险是实打实的。
(六)数据和征信问题
助贷业务离不开个人信息。违规采集通讯录、过度收集定位和社交信息、未经授权查询征信、把客户数据卖给第三方,这些问题几乎在每个出事的大型助贷案件里都能找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都是可能被追加的罪名。
(七)暴力催收
催收外包之后,外包公司用电话轰炸、短信骚扰、爆通讯录、威胁恐吓甚至上门堵门的方式要账。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催收非法债务罪,使用暴力、胁迫、恐吓、跟踪、骚扰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催收环节出事,不仅外包公司的人要承担责任,助贷公司作为委托方,如果明知外包催收违法仍纵容,同样可能被追责。
三、各环节的刑事风险点
把上面的变形操作落到环节上,可以画出一张风险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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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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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形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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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涉及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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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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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诱导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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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虚假广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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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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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材料、虚构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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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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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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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松标准、倒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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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共犯、违法发放贷款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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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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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头息、费用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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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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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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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滥用、违规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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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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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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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催收、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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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非法债务罪、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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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表只列了常见罪名,具体案件里还会有数罪并罚和此罪彼罪的问题。接下来的章节,就是把这些罪名和辩护思路一层层拆开。
第三章 涉案后的定性框架:先分清罪名与界限
一、罪与非罪:先问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助贷类案件辩护的第一道分水岭,是罪与非罪。一个助贷公司出了事,先要回答的不是定什么罪,而是这个行为本身构不构成犯罪。
诈骗类犯罪的核心要件,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且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再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缺了任何一个环节,诈骗都不能成立。放到助贷场景里,判断的关键是:客户到底有没有被骗?如果收费高但信息透明,客户对综合成本清清楚楚,自愿签约,那这是高利和不当得利的问题,是民事纠纷,不是诈骗。反过来,如果客户始终以为自己在向银行借一笔低息贷款,签完字才发现背上了服务费、担保费和一份自己根本没看懂的借款合同,那骗局的要件就齐了。
最高检在2025年6月发表的文章里,给助贷中介的套路欺诈划了一条很实用的线。文章以AB贷为例:担保人始终以为中介在帮他增信、在帮他联合贷款,不知道自己实际就是贷款人,这种情况下中介构成合同诈骗罪;担保人明知自己是实际贷款人的,涉及高利转贷等其他罪名;行为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这条线的价值在于,它把”客户知不知道真相”作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分界,也给辩护留下了明确的攻击点。
两高两部2019年关于办理套路贷案件的意见也讲了同一件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意见里的”一般”两个字值得注意,它意味着即使在套路贷的框架下,也要逐案审查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因为行为像套路贷就直接定罪。
二、此罪与彼罪:罪名怎么分
跨过罪与非罪的门槛,接下来是定什么罪。助贷案件可能涉及的罪名,按出现频率排,主要是这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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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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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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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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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贷场景典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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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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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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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错误处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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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真实利率、诱导超出还款能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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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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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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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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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贷中欺骗担保人签署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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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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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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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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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材料、受托支付回流、虚构经营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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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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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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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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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亲友名义套贷再转借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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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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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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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或限制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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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从事放贷业务、变相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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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非法债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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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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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暴力、胁迫、恐吓、跟踪、骚扰等手段催收非法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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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催收高利贷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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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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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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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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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采集通讯录、倒卖客户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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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之间的界限,实务里有几个高频争点。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利用合同:助贷业务全程都在签合同,所以很多案件按合同诈骗罪处理,但合同诈骗罪有数额较大的门槛,部分案件检察院更愿意按普通诈骗罪起诉,两罪的认定标准和数额门槛不完全一样,值得争。骗取贷款罪和诈骗罪的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贷款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并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就够,所以它经常和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要按处罚更重的罪名处理。非法经营罪则要看是否属于未经许可经营金融业务,金融监管总局通报过的”代购买房”变相放贷案件就是按非法经营罪处理的,助贷公司如果实际在放贷而不只是导流,就会撞上这一条。
三、共犯与单位犯罪:定性上的最后一层
罪名定了,还要看责任怎么落在每个人头上。助贷案件几乎都是多人参与的共同犯罪,从老板到销售,每个人都在整个链条里承担一部分角色,共犯结构的认定直接决定每个人的定罪范围。
这里有一个对辩护特别重要的事实: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都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单位实施诈骗行为的,司法机关按自然人共同犯罪处理,对组织、策划、实施的人员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助贷公司涉案后,法律上不存在”公司犯罪、罚款了事”的通道,责任必然落到具体的人身上。反过来讲,正因为没有单位犯罪这层壳,每个人承担什么责任、参与多深、知道多少,就成了辩护的主战场。
共犯认定上,老板通常被认定为主犯,负责组织、策划;销售根据参与程度,可能被认定为主犯、从犯或者情节显著轻微的参与者。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销售类岗位最主要的辩护空间。胁从犯和教唆犯在助贷案件里不常见,但个别被逼参与、完全没有话语权的基层员工,偶尔也能往这个方向争取。
四、数额怎么算
诈骗数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是辩护必争的战场。实务中,诈骗数额一般按被害人实际损失认定,已经归还的部分应当扣除。助贷案件里最典型的争议是服务费:如果整笔业务被认定构成诈骗,客户支付的服务费、担保费属于诈骗所得,全额计入;如果业务本身合法、只是部分环节存在欺诈,那就只能把与欺诈直接相关的部分计入,不能把正常服务收入一概算进去。
共同犯罪的数额认定,按参与的全部数额计算,但不同角色实际参与的范围不同。一个只做了三单业务的销售,不能因为公司整体涉案一个亿就被按一个亿的数额追究;一个只负责贷后催收的员工,也不能因为不了解前端话术就对整个诈骗链条负责。数额之争的本质,是证据之争,后面第五章会展开讲。
第四章 分层辩护:老板、负责人、中层、销售
一、老板:单位意志与组织者的边界
助贷公司出了事,老板几乎必然被列为第一被告人。公诉的逻辑很简单:公司的业务模式是你定的,话术是你批的,钱是你分的,你不负责谁负责。辩护要做的,不是否认公司出了问题,而是把老板的责任边界画清楚。
第一个争点是业务模式本身。如果整个公司从成立那天起就是以骗为核心运转的,老板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定主犯没有悬念。辩护的空间在于:公司的业务模式本来是合法的,骗局是部分人员越权搞出来的。公司有正规的贷前咨询、材料审核、贷后服务流程,个别团队长私自编造话术、伪造材料,老板对此不知情。这个方向能不能立住,取决于证据:公司有没有成文的业务流程、培训材料里有没有虚假内容、客户投诉是怎么处理的、造假的人是按公司指令行事还是自作主张。
第二个争点是知情范围。老板不等于全知全能,尤其是公司大了之后,业务、风控、财务、催收各管一摊。一个只负责融资和资金端的老板,对前端话术的细节未必了解;一个只管区域市场的负责人,对总部财务造假未必知情。司法实践判断知情,靠的是书证和电子数据:聊天记录、会议纪要、审批流程、邮件。老板如果从来没有在虚假话术和伪造材料的审批节点上出现过,这个事实本身就是辩护材料。
第三个争点是主观故意的形成时间。很多助贷公司是合规起步,业务做大了、业绩压力上来了,才一步步滑向变形。公司成立初期的合规记录、早期业务的真实收费、监管检查后的整改动作,都能证明主观恶性不是从头到尾都有。故意形成的时间越晚,能归到老板名下的犯罪事实就越少。
第四个争点是服务与收费的对价。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不能只看收了多少,还要看给了什么。如果公司确实提供了真实的服务——贷前方案设计、材料整理、与银行对接、贷后跟进——只是服务费偏高,那更接近民事争议。如果收钱之后什么服务都没有,纯靠话术把客户骗进贷款,非法占有目的就坐实了。对价关系的证据,是老板辩护里最有分量的一张牌。
涉案财产的处理也值得提前布局。老板的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经常混在一起,冻结、追缴的范围会直接影响量刑和退赔能力。尽早厘清合法财产与犯罪所得,配合退赃退赔,比事后被动应对要好得多。
二、负责人:条线责任与知情范围
负责人这个角色,指的是总经理、业务副总、区域总监这类带”总”字的人。他们的辩护难点在于:既不像老板那样掌握全局,又不像销售那样只干活不决策,责任边界最容易模糊。
负责人的责任,取决于三个因素的组合:主管的条线、知情的程度、决定的权限。主管业务条线的负责人,对前端话术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主管风控的负责人,对审核放水负有责任;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对资金流转和费用包装负有责任。条线之外的事,不该算到他头上。这是辩护的基本盘。
辩护最常打的,是条线隔离。市场部负责人不知道风控部在放水,风控负责人不知道销售在编造话术,这在大型助贷公司里是完全可能的,因为部门之间本身就不共享信息。只要能证明某个环节的造假发生在自己主管范围之外,且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知情,责任就能切下来一块。
权限问题同样关键。名义职务和实际权限经常脱节:挂名总监、只拿分红不参与经营、重大事项都要老板点头。这些事实可以通过审批记录、财务签字、会议缺席来证明。一个从来没有最终决定权的负责人,按主犯处理是没有依据的。
还有一个经常被忽略的点:介入时间。助贷公司往往是经营了几年才出事,犯罪事实也分布在不同时间段。后期空降进来的负责人,只对他在任期间发生的事实负责,前期犯罪与他无关。案卷里按时间轴梳理出任职起止,能砍掉一大块数额。
三、中层领导:上传下达与具体执行
中层领导,指团队长、业务组长、风控组长这一层。他们的处境最尴尬:上面有业绩压力,下面有一帮人要带,出了事又跑不掉。
中层辩护的主线,是执行与决策的区分。公司的话术是总部统一发的,培训是总部组织的,指标是总部定的,中层只是把任务传达下去。这个事实能证明的是:中层没有参与犯罪模式的设计,不是组织者。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执行上级指令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只能作为从宽情节,这一点要跟当事人讲清楚,不要给家属不切实际的期待。
中层的明知程度,是定责的核心。一个团队长如果明知道话术是假的、客户是被骗的,仍然组织团队按话术展业,那他就是共同犯罪中的积极参与者,数额按团队业绩算有依据。如果他只是照本宣科,对利率结构和费用猫腻并不清楚,那就要争取按从犯处理。判断明知,靠的是微信记录、业绩会议纪要、他自己有没有被公司培训过、有没有在客户投诉后处理过纠纷。客户投诉是最好的试金石:中层处理过大量投诉,却仍然让团队继续做,明知就基本成立了;从来没有接触过投诉、完全被隔离在真相之外的,另说。
数额认定对中层特别重要。公诉机关经常把整个团队的业绩都算到团队长头上,理由是团队业绩是在他组织下完成的。辩护要做的,是把数额打回他实际参与的部分:他只亲自做了三单,其他单子是组员独立完成的;他带的团队里,部分客户是自愿借款、没有受骗的;他中途才接手团队,之前的业绩与他无关。这些事实每落实一项,数额就少一块。
四、销售人员:话术执行与个人责任
销售是最早被抓、人数最多、个体金额最小的群体,也是辩护策略上最需要精细操作的群体。一个电话销售,每天按话术本打电话,客户下单他拿提成,出事之后他往往是第一个被刑拘的。
销售辩护的第一个层次,是主观明知。很多销售真的不知道真实利率是多少——公司告诉他们利率就是宣传的那样,他们照着说,客户签的合同他们自己也没细看。这属于被动执行,主观恶性低,是争取从犯、取保、不起诉的基础。判断销售明知的证据,同样在记录里:他有没有在话术之外自己编造过更过分的说辞,有没有私下跟客户承诺过不存在的条件,有没有在客户发现问题后帮忙圆谎。如果他只是照公司话术执行,主观明知这一块就有空间。
第二个层次,是参与深度。同样是销售,责任差别很大。只负责打电话推荐客户的,是链条最末端;帮忙伪造材料、教唆客户拉亲友来担保、诱导客户隐瞒负债的,参与深度完全不同。参与越深,从犯的档位越靠前。辩护要做的,是把当事人在链条里的位置如实还原,该轻的往轻里争,不该他承担的一分不认。
第三个层次,是数额。销售的数额按他实际促成的贷款计算,但有个细节值得较真:客户中有一部分是真实借款需求、自主决策、没有被欺骗的,这部分不能算诈骗。话术记录、客户证言、合同签署过程,都能证明哪些客户陷入错误认识,哪些没有。
第四个层次,是地位作用。销售在整个共同犯罪里通常是从犯,作用最小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实务里,销售争取到位的组合拳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这几步做扎实,加上律师对数额和明知的有效辩护,取保和缓刑的比例并不低。
五、四类角色的共同底线
分层辩护讲的是差异,但有几个原则对所有人都适用。
认罪认罚的现实价值要讲清楚。助贷案件证据量大、电子数据完整,翻供几乎没有空间,认罪认罚换来的量刑优惠是实打实的。辩护律师要做的是在认罪认罚之前把数额、罪名、从犯认定谈清楚,让当事人带着筹码去谈,而不是稀里糊涂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退赃退赔要尽早启动。违法所得退得越早、退得越干净,从宽幅度越大。这里特别提醒:退赔不能只盯着侦查机关的数额认定,律师要同步审查数额的计算方式,该扣的扣除,该争取的争取,避免多退。
还有几件事是当事人和家属最容易做错的。转移财产,会直接被认定没有悔罪表现,甚至被认定隐匿犯罪所得,量刑上雪上加霜。串供和删除证据,会在明知认定上帮公诉机关大忙——本来没有证据证明你明知,你删了记录,反而坐实了。找关系、托人打招呼,在这个时代基本等于给骗子送钱。这些话说在前面,比事后补救有用。
第五章 辩护实战要点与常见误区
一、阅卷:从卷宗里找什么
助贷案件的卷宗,特征非常明显:电子数据多、被害人笔录多、合同文本多。阅卷的时候,脑子里要带着问题去看,不是把卷宗从头翻到尾。
电子数据是助贷案件的核心证据,包括话术本、培训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客户名单、业绩报表、资金流水。话术本和培训录音直接决定明知认定——话术本里写了什么、培训时怎么教的,是认定公司意志和员工主观状态的第一手材料。资金流水决定数额和资金流向——服务费从哪收的、砍头息扣在哪一环、钱进了谁的口袋,都靠流水说话。这些材料里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电子数据的提取程序不规范、鉴定意见超范围、数据不完整。
被害人笔录要按人头逐个看。助贷案件的被害人往往成百上千,笔录质量参差不齐。有的被害人自己都说不清自己签了什么合同、利率是多少,这类笔录在证明”陷入错误认识”上是有疑问的。被害人里还有一部分是自愿借款、事后反悔的,笔录前后矛盾的要重点标记。
二、质证:证据链的断点
质证的目标,是找到证据链上的断点。助贷案件的指控逻辑是:公司以骗为核心商业模式,员工按话术欺骗客户,客户陷入错误认识后签约付款。这条链上任何一环断掉,指控就会松动。
话术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要较真。客户看了宣传页、听了销售话术,然后签了合同——但合同本身写清楚了利率和服务费,客户签字确认过。这种情况下,客户到底是因为话术陷入错误认识,还是因为自己没看合同就签字?合同文本、签署流程、人脸识别确认、回访录音,都是质证的材料。签字确认环节做得越规范,指控的因果链越弱。
明知的证明要单独审查。销售个人是否明知真实成本,不能靠推定,要有证据。很多案子里,检察院拿”行业内都这么干”来推定员工明知,这站不住脚。员工的实际培训内容、他接触的客户资料、他有没有看过费率表,才是判断依据。
三、程序辩护:不能忽略的硬伤
程序问题在助贷案件里特别值得抠,因为这类案件的办案强度高、卷宗量大,程序瑕疵出现的概率不低。超期羁押、取证程序违法、鉴定意见未经质证、电子数据无提取笔录,任何一个硬伤都可能成为突破口。程序辩护单独用往往不够,但程序问题叠加实体问题,在认罪认罚谈判和量刑里都是筹码。
四、量刑辩护:数字里的空间
量刑辩护的核心是数额和情节。数额上,扣除真实借款人、扣除已还款部分、扣除非欺诈环节的收费,每一笔都要落实到证据。情节上,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从犯、初犯偶犯,能争取的都要争取。助贷案件的量刑常常卡在数额档位上——诈骗五十万和诈骗五百万,量刑完全是两个世界,数额能不能打下来,直接决定当事人要在里面待几年。
五、常见的辩护误区
有几个误区,几乎每个助贷案件的当事人家属都会踩。
觉得”公司是合法的,员工不该有事”。公司有营业执照、有银行合作,不代表具体行为合法。合规的外壳和违法的事实可以并存,这个观念不纠正,辩护方向会整个走偏。
觉得”销售只是打工的,肯定没事”。销售是共同犯罪的参与者,从犯也是犯罪。打工的事实只能争取从宽,不能作为无罪的理由。
觉得”找关系比找律师管用”。在这个案子类型里,找关系基本等于被骗钱,还会耽误辩护时机。电子数据都在,翻案不靠关系,靠的是证据和法律的对抗。
觉得”律师接了案就万事大吉”。辩护是持久战,家属的配合——按时到案、如实陈述、积极退赔——和律师的专业工作同样重要。把时间花在证据和法律上,比花在幻想上实在得多。
第六章 写在后面:给从业者、当事人和律师
一、给从业者
助贷新规落地之后,这个行业的生存空间被重新定义了。监管已经把话说得很明白:银行要承担自主风控的责任,助贷机构不能碰核心风控,增信费用不能变相抬高综合成本。还在用老办法做的公司,现在收手还来得及。判断自己做的是不是合规,不需要懂太多法律,只需要问三个问题:客户知道真实的综合成本吗?批不批是银行说了算吗?催收有没有踩线?这三个问题里有一个答不上来,就说明风险已经在了。与其等经侦上门,不如趁早调整业务模式,把话术、费率、风控、催收四条线全部按新规重做一遍。
二、给当事人和家属
如果已经涉案,记住几句话。不要抱有幻想,不要轻信”捞人”的承诺,不要把时间浪费在删记录和串供上,那些动作只会让事情更糟。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把阅卷、定性、数额这些专业问题交给专业的人。家属能做的最实在的事,是配合退赔和安抚被害人,这两件事对量刑的影响比想象中大得多。请记住,从涉案那一刻起,每一个动作都在影响案件走向。
三、给律师同行
助贷案件是这几年增长最快的刑事业务之一,但它不是简单的诈骗案。办好这类案子,需要对信贷业务本身有理解,对助贷新规和监管口径有跟踪,对电子数据证据有处理能力。定性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边界每年都在细化;辩护上,明知认定、数额拆分、程序瑕疵各有打法。这本小书只画了框架,真正的功夫在每一个案子的卷宗里。
第七章 附录:主要法条与监管文件索引
正文反复引用的法条和监管文件,集中列在这里,方便查用。
刑法条文方面: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第二十五至三十一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第六十四条关于犯罪所得追缴的规定、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坦白的规定。
监管文件方面: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2025年4月印发,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代购买房”变相放贷案件的通报。
所有法条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具体案件请以案发地司法机关现行口径和生效法律为准。本书写作时点所引用的公开信息,仅作为一般性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