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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在群恒 | 掩隐案涉案300万且有帮信前科,律师精准辩护助当事人成功取保

开篇导语

涉案金额高达300余万元、上游犯罪系境外博彩网站难以查获、嫌疑人到案后曾隐瞒关键事实、且因帮信罪受过刑事处罚——这是一起几乎“不具备取保条件”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安机关在集中收网行动中将嫌疑人一举抓获后,明确不予取保候审,案件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面对数额巨大、有前科、到案表现不佳等多重不利因素,我所王义虎律师、邱琪洋实习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介入,在有限的时间内指导当事人退出违法所得、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表达认罪认罚意愿,最终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顺利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查,上游系境外博彩网站,上游犯罪分子身处国外,难以抓获归案。刘某某涉案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高达300余万元,已达到“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最初未能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对部分营运金额及相应犯罪事实有所隐瞒。公安机关在集中收网行动中一举抓获多名涉案人员后,明确对刘某某不予取保候审,将案件提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经查明,刘某某此前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受过刑事处罚,属于有前科人员,进一步加大了取保候审的难度。

案件难点

本案辩护工作面临多重不利因素,取保候审难度极大:

一是涉案金额巨大,已达“情节严重”标准。 刘某某涉案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高达300余万元。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且具有相应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300余万元的涉案金额远超该标准,法定刑基础较高,司法机关在逮捕问题上通常持更为审慎的态度。

二是上游犯罪难以查获,加重案件定性压力。 本案上游系境外博彩网站,上游犯罪分子身处国外,难以抓获归案。在上下游犯罪链条不完整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下游犯罪的打击力度往往更大,取保候审的审批尺度也更为严格。

三是嫌疑人有帮信罪前科,逮捕风险显著增加。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属于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之一。刘某某此前因帮信罪受过刑事处罚,属于有前科人员,一旦被认定为“曾经故意犯罪”,将直接面临“应当逮捕”的法律风险,取保候审的希望极为渺茫。

四是嫌疑人到案初期未能如实供述全部事实。 刘某某被抓获时,对部分营运金额及相应犯罪事实有所隐瞒,未能第一时间全面交代。这一到案表现不仅影响了坦白情节的认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对其认罪态度的判断。

五是公安机关集中收网、明确不予取保。 本案系公安机关一举抓获多名涉案人员,侦查机关在提请逮捕前已明确对刘某某不予取保候审。在公安机关已作出不利决定的情况下,辩护工作只能集中在审查逮捕的“黄金救援期”内向检察院争取不予批捕,时间窗口极为有限。

专业应对

(一)紧急会见,全面了解案情、制定辩护策略

案件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后,王义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发经过、涉案金额、资金流向、参与程度等关键事实,并重点核实了当事人帮信罪前科的具体情况、前罪与本案的关系、以及到案后的供述情况。通过会见,辩护团队发现本案虽然在金额和前科方面极为不利,但当事人实际获利极少、主观恶性有限,存在争取不予批捕的空间。

(二)指导当事人如实供述,争取坦白情节认定

针对当事人到案初期未能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的不利情况,辩护律师在会见中向当事人充分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如实供述对于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意义。在律师的耐心引导下,当事人深刻认识到隐瞒事实的法律后果,表示愿意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

(三)指导当事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以实际行动体现悔罪

在律师的指导下,刘某某主动退缴了个人全部违法所得(获利不足1万元),以实际行动弥补了本案对应的违法损害后果。退赃行为是当事人真诚悔罪、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直接体现,也是检察机关考量是否予以逮捕的重要酌定情节。

(四)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围绕逮捕条件逐项论证

辩护律师在案件报捕至检察院后,第一时间递交委托手续,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详细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意见书围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逮捕条件,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证:

关于“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风险评估。 当事人系初犯(帮信罪前科虽属故意犯罪记录,但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且前罪已执行完毕),本次涉案系法律意识淡薄所致,案发后已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彻底悔过,已不具备再犯的主观意愿和客观条件。

关于“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论证。 本案系经济类犯罪,非暴力犯罪,当事人无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或意图,不具有该类现实危险。

关于“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论证。 本案相关证据已经基本固定,当事人户籍、常住地址固定,家庭关系稳定,无潜逃、串供、毁灭证据的动机与条件,变更为取保候审不会妨碍诉讼程序的正常推进。

关于“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论证。 本案不涉及该情形。

关于“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论证。 当事人家庭稳定、有固定住所,无任何自杀或逃跑的迹象与条件。

(五)强化认罪认罚意愿,为不予批捕奠定情节基础

辩护律师指导当事人在检察院提审时主动向检察官表达认罪认罚的意愿,表示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结合当事人已全额退赃、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等情节,向检察机关充分展示当事人认罪悔罪的诚恳态度,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争取不予批捕奠定情节基础。

办案结果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全案事实、证据及辩护意见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核心辩护观点,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随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得以走出看守所,与家人团聚。

本案在涉案金额高达300余万元、嫌疑人有帮信罪前科、公安机关明确不予取保等多重不利因素叠加的情况下,通过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的精准介入和有效辩护,成功扭转了案件走向,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

典型意义

(一)辩护层面:审查逮捕阶段“黄金救援”的实务范例

本案充分展示了在公安机关已明确不予取保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如何抓住审查逮捕的“黄金救援期”,通过紧急会见、指导退赃、指导如实供述、提交法律意见书、与检察官有效沟通等一系列组合拳,在有限的时间内最大化当事人的有利情节,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对于面临类似困境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策略层面:前科背景下取保候审的突破路径

有前科人员申请取保候审,面临“曾经故意犯罪”这一法定逮捕情形的重大障碍。本案的突破点在于:通过退赃、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多重从宽情节的叠加,向检察机关充分证明当事人虽曾有前科,但本次涉案已真诚悔罪、积极弥补、无再犯风险,从而在“应当逮捕”的法定情形中找到了“可以不捕”的例外空间。

(三)社会层面:掩隐犯罪的刑事风险警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等上游犯罪的常见下游罪名。根据“两高”最新司法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且具有相应情形的,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即便获利极少,只要涉案金额巨大,仍面临严重的刑事追诉风险。本案警示社会公众:切勿因贪图小利而卷入违法犯罪活动,一旦涉案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争取最佳的辩护时机。

办案律师

王义虎律师

计算机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擅长领域:

新型案件刑事辩护:计算机犯罪、涉虚拟币犯罪、网络犯罪、新型诈骗犯罪等。

涉黄涉赌案件辩护:线下开设赌场、网络开设赌场、赌博罪、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聊手)等。

个人简介:2012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24年以来在程达群刑事辩护团队,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擅长取保、不起诉辩护、缓刑争取,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和办案机关沟通高效,能精准把握案件突破口。逻辑清晰,注重从细节挖掘辩护点,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邱琪洋实习律师)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

邱琪洋,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协助办理多起刑事案件,在文书撰写、证据梳理、法律研究等方面具有扎实的专业能力,以细致、严谨的工作作风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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