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打折火车票被控诈骗罪,辩护调整定性为掩隐罪,成功不予批捕取保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份,黄某从职高顺利毕业并被武汉某职业学院拟录取,黄某表哥邀请他过去打杂并给固定工资4000元,他想着刚好暑假找个兼职赚点零花钱。实际上,表哥等人做的事情是联系购买打折高铁票的顾客和诈骗犯,用上家诈骗来的钱购买全价高铁票,再把全价购买的高铁票给顾客,使用购买来的虚拟币支付给诈骗分子,从中牟取利益。黄某按照表哥的指示在闲鱼平台发布广告,获取购票客户信息后,将客户信息录入某国外软件,代为看管盯守账号消息。黄某名下微信、支付宝亦产生了众多涉案流水。

案件难点:

1、本案黄某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从犯,取保难度较大。

2、黄某按照表哥的指示在闲鱼上发广告,收集、转达某国外软件虚拟币交易信息,涉案资金较大。

3、黄某今年职高毕业,是准大一新生,尚未涉足社会,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手足无措,情绪激动,语言表达混乱,一时难以据实陈述案情。

专业应对:

黄某家人在侦查阶段就紧急委托我所程达群主任刑事团队介入辩护,团队指派王义虎律师为主办人、孟杰(实习律师)为协办人。王义虎律师在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取保候审上有着极为丰富的实战经验和老到的办案心得。王义虎律师、孟杰(实习律师)在接到黄某家属委托后,及时会见黄某并制定了专业取保方案。王义虎律师耐心安抚黄某及黄某家人情绪,清晰释明法律规定与诉讼权利,引导当事人如实供述自身行为,明晰案情及具体行为情节。

首先,公安起初认为黄某构成诈骗罪从犯,王义虎律师介入后,从事实和法律层面进行分析,认为黄某的行为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过王义虎律师的充分沟通和法理释明,公安最终认定黄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取保的难度。

其次,黄某客观上仅起到协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黄某名下微信、支付宝所产生的涉案流水,均由其表哥使用黄某手机操作,黄某自始未参与,并未操作、实际支配、占有相关涉案资金。黄某获利仅4000元的工资,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获益。

接着,黄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刑事犯罪前科记录,日常表现良好,一贯遵守法律法规,主观上因法律意识淡薄误入犯罪,无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故意,主观恶性极小。

然后,黄某刚开始不知道表哥所做之事是违法的,只知道按照表哥的指示完成交代的事项。他主观上不清楚自己的兼职行为其实是犯罪,法律意识淡薄,也不知道这样做会使自己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

最后,黄某今年5月份参加了职高高考,高考结束后录取到了某职业学院,有着较好的发展前程,如对黄某持续羁押,将导致其直接错失入学机会,中断学业,对人生发展造成不可逆影响。

 

最终结果:

在我所刑事辩护团队王义虎律师、孟杰(实习律师)的专业辩护与全力争取下,检察机关依法采纳不予批捕法律意见,对当事人黄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准予取保候审。

黄某终于在被拘留的第37天顺利回家,与日日思念自己的家人团聚。

王义虎律师提醒,涉及刑事案件一定要尽早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是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黄金窗口期。专业刑事律师及时介入,可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避免一时失足造成终身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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