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在群恒 | 王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不起诉案

本案系长三角数字经济背景下涉数据爬虫技术的典型刑事案件。浙江某买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买公司”)系注册于杭州的互联网企业,主营比价导购业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某授意技术团队,在其运营的比价插件中植入未经授权获取电商平台用户Cookie的功能模块,用以突破京东、淘宝等平台的风控机制,实现商品数据的规模化抓取。经侦查查明,该插件累计非法获取京东平台用户Cookie逾300万次,非法获取商品数据数万条,公司通过该模式获取京东平台返佣金额达数亿元。
王某某系该公司爬虫团队基层技术人员,负责部分辅助性、事务性的代码编写与维护工作。案发后,杭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将王某某刑事拘留,后侦查终结并移送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若罪名成立,王某某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个人职业生涯及家庭生活将遭受毁灭性打击。
王某某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紧急委托我所程达群主任刑事团队介入辩护。团队指派王义虎律师为主办人、邱琪洋(实习)为协办人。王义虎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在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新型诈骗犯罪及涉虚拟币犯罪等新型案件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善于从技术原理与法律构成要件的交叉地带寻找突破口。接受委托后,辩护团队第一时间完成全面阅卷,深入研判爬虫技术原理、公司组织架构及王某某的岗位职责分工,迅速确立了“立足个人角色、逐层切割责任”的精细化辩护方案。
一、王某某作为公司基层技术人员,其主观上是否具备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犯罪故意?其对公司整体行为的违法性是否存在明确认知?
二、王某某所实施的技术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非法获取”实行行为?其在爬虫团队中的工作内容属于核心实施环节,还是辅助性、从属性的日常事务?
三、在公司整体行为构成单位犯罪的前提下,王某某是否应当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个人行为与全案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王义虎律师经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及技术原理调研,精准锁定本案的破局关键在于从单位犯罪中个人责任的构成要件出发,论证王某某不具备犯罪故意、不实施核心行为、与危害结果无直接因果关联,从而将普通技术人员与单位犯罪行为进行有效切割。围绕这一核心,辩护团队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系统论证:
一、主观层面:不具备非法获取数据的犯罪故意。
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指出:王某某作为基层技术人员,其工作模式为接受上级分配的任务指令并进行常规代码编写,从未参与公司决策层关于非法获取数据的整体策划与方案设计。公司从未向技术人员明确告知插件功能模块的真实违法属性,王某某对Cookie获取行为的法律定性缺乏专业认知,其认知范围仅限于“完成上级交办的技术任务”,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同时,其亦不存在明知行为违法仍积极实施的间接故意。主观要件的缺失,是切断王某某刑事责任的第一道防线。
二、客观层面:所从事工作不属于核心实行行为。
辩护团队详细梳理了爬虫团队的人员分工、汇报层级及代码提交记录,证明:王某某在团队中仅承担辅助性、事务性的边缘工作,主要包括数据清洗、日志整理及部分非核心模块的代码维护,其从未参与非法获取Cookie功能模块的设计、开发或部署上线等核心环节。其工作内容具有明显的被动性、从属性与可替代性,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客观方面所要求的“实施非法获取行为”的构成要件。将边缘辅助人员与核心决策者、主要实施者同等追责,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三、因果层面:个人行为与危害结果缺乏直接关联。
辩护律师强调,本案涉案数据的非法获取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某授意、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的单位整体行为所致,系公司经营模式系统性违法的产物。王某某的个人技术行为仅仅是庞大分工链条中微不足道的一环,与全案逾300万次Cookie非法获取、数亿元返佣等危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依据单位犯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立法本意,应当追究的是决策者、组织者及主要实施者的责任,而不应将单位犯罪的风险无限向下扩散至普通基层员工。
四、结合刑事司法政策,论证具备不起诉条件。
除实体法层面的无罪论证外,辩护团队还结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向检察机关提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了解的全部事实,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诚恳,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均极小,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既能实现个案公正,亦能体现对数字经济领域技术人员“审慎入刑”的政策导向。

经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全案证据,并充分听取、采纳辩护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及当庭辩护观点,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 《不起诉决定书》(滨检刑不诉〔2025〕70号) ,认定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构成,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重大意义:
无罪定性:王某某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未留下任何刑事犯罪记录,其个人征信、就业资格、职业资质等均不受影响;
自由保障:避免了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王某某得以回归正常生活与家庭;
边界厘清:本案在司法实践中明确了单位犯罪中基层技术人员的责任边界——并非所有参与人员均构成直接责任人员,需结合主观认知、行为作用与因果关系进行实质性判断;
行业警示与保护并重:本案既对互联网企业数据合规提出警醒,也为类似岗位的技术人员提供了刑事风险防范的参考范式。
至此,王义虎律师以敏锐的技术嗅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准的辩护策略,在审查起诉阶段即成功阻断刑事追诉,以不起诉的终局性结果回应了当事人的信任与托付,亦再次彰显了我所刑事团队在新型网络犯罪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与前沿视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