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成功争取罪轻情节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12月28日,被告人伙同他人在黄山市屯溪区租赁店面开设“保健养生店”,实际用于组织卖淫活动。店内招揽多名卖淫女从事口交、臀推等色情服务,向嫖客收取每次人民币360元或398元的服务费,卖淫女获得每次220元的提成。被告人作为主犯,负责租赁场地、招聘卖淫女、收取嫖资及分成;涂被雇佣后负责联系嫖客、接待到店嫖客及安排卖淫女上下钟。案发前,店内非法获利超过人民币7万元,其中仅4名卖淫女提成就达11万元以上。
案件难点:
公诉机关初始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起诉(较轻罪名,最高刑期五年),后变更为“组织卖淫罪”(较重罪名,最高刑期可达十年)。案件证据包括16名证人的证言、物证(租赁契约、支付宝记录)、电子数据(微信截屏、视频光盘)等,相当充分。
案件结果:
针对指控从引诱罪到组织罪,我们准备了法理论证,争论周行为更符合“容留”特,避免了重罪定性。此外,我们协助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审查起诉阶段),强化从宽依据。认罪认罚情节被用于从宽量刑(最终刑期五年,符合检察官建议),避免了更重处罚(组织卖淫罪法定刑期上限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