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吸毒罪——减刑情节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2022年10月租用黄山市某出租屋套房吸食毒品,并多次容留其朋友共同吸食“白粉”。2022年11月,为便利吸毒,被告人将套房的另两间房分租给其朋友,三人长期在该处吸毒。2022年12月2日,三人被警方抓获,毒品检测(吗啡)均呈阳性。2022年12月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后因强制隔离戒毒2年,之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2年12月22日被刑拘,2023年1月29日逮捕。2023年6月21日检方提起公诉,建议量刑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最终在我所律师程诠之的辩护下,最终量刑降为1年。

案件难点:

被告人在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时,交代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此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67条“自首”的法定要件,是我们所律师积极辩论的要点。

检方建议量刑1年6个月,但被告存在“自首”“认罪认罚”“悔罪”等情节,如何合理从宽处罚也是我们所律师积极着手点。

此外,也需权衡其吸毒劣迹与容留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叠加影响。

律所贡献:

我所律师程诠之指出被告人在行政询问阶段主动供述未被掌握的容留犯罪事实,符合自首要件。结果是,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自首成立,成为减轻刑期的核心依据。

并且协助被告人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保程序合法性。此行为促使检法依据《刑诉法》第15条从宽处理,为减刑奠定基础。

​促成量刑减少6个月,检方原建议量刑1年6个月,法院采纳律师的“自首+认罪认罚”辩护意见后,最终量刑降为1年,实现实质减刑,且罚金在法定幅度内从低,定为2000元,降低被告人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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