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案件,公安手段了得!

从南京到临洮:两起执法者“制造犯罪”案件的制度反思

近期,南京市一起刑事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一名派出所副所长为完成涉毒查处考核指标,伙同社会人员,向6名未成年人提供含有依托咪酯的成瘾性电子烟,随后以执法者身份将其查获,制造了一起虚假涉毒案件。一审法院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该副所长有期徒刑五年,三名社会人员同时被追责。

这一案件的性质,超出了通常意义上的执法失范或履职疏忽。它表现为执法者主动设局、诱导犯罪,再利用执法权予以“查处”,将无辜公民(尤其是未成年人)作为完成个人考核目标的工具。

一、并非孤例:甘肃临洮系列栽赃贩毒冤案

类似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非首次出现。2001年,甘肃省临洮县发生多起禁毒民警栽赃陷害案件。时任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文卓、缉毒队长边伟宏等人,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缉毒大案考核指标、获取立功奖励和晋升机会,与公安特勤马进孝合谋,将加工后的3.7公斤海洛因藏匿于无辜出租车司机荆爱国的车内,随后设卡查获,炮制出“特大运输毒品案”。涉案民警因此荣立二等功、三等功,并获得十余万元奖金;而荆爱国被一审判处死刑,险些蒙冤丧命。

此后,该团伙又接连制造两起同类案件,将毒品藏匿于其他无辜群众的车内或随身物品中,导致多人被判处死刑、死缓,在狱中蒙冤多年。直至特勤马进孝因其他案件落网后为减刑而坦白真相,这些冤案才得以平反。涉案民警最终以徇私枉法罪、栽赃陷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件本质的共性:公权力滥用与制度性诱因

对比南京案件与临洮系列案件,可以发现以下共性:

1. 行为模式一致:执法者利用公权力主动制造犯罪,再以查处者的身份获取政绩。在这一过程中,执法对象并非真正的违法者,而是被精心挑选的无辜公民。

2. 驱动力一致:畸形的办案考核指标和功绩导向,是上述行为发生的关键诱因。当“办案数量”“大案指标”被量化为唯一的政绩标尺,且与晋升、奖金直接挂钩时,少数执法人员便产生了绕过法律底线、人为“制造”案件的动机。

3. 危害层次多重:

对个体而言,无辜公民面临错误定罪、长期监禁甚至死刑的极端风险;

对司法公信力而言,执法者带头违法会严重削弱公众对法治的信任;

对公安队伍整体形象而言,少数人的违法行为可能损害绝大多数依法履职干警的声誉。

三、制度性根源分析

从上述案例可以归纳出两个层面的制度问题:

其一,考核机制设计存在缺陷。 部分地区在公安执法领域长期采用“唯数量论”的考核方式,将破案数、逮捕数、起诉数等作为评价工作的核心甚至唯一指标。这种机制客观上鼓励了追求数字、忽视质量的倾向,为少数人“制造案件”提供了制度压力。

其二,内部监督与制约机制不健全。 在临洮案件中,多起冤案在数年甚至更长时间内未被发现,说明对公权力运行的日常监督、案件审核、责任倒查等环节存在漏洞。当执法行为本身缺乏有效约束时,滥用职权的风险就会显著上升。

四、对策与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遏制此类公权滥用现象,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系统性调整:

1. 优化公安考核评价体系。 逐步弱化刚性办案数量指标,转而建立以执法质量、证据合规性、群众满意度、社会治理实效为核心的复合评价体系。从制度设计上消除“为指标造案”的原始动力。

2. 健全执法全过程监督机制。 完善案件审核与责任倒查制度,对涉毒、涉黑等重大案件的办理过程进行重点复核。对于发现存在栽赃、伪造证据等行为的,应启动强制性内部调查,并允许外部监督力量介入。

3. 强化法律后果与问责力度。 对于执法者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制造假案的行为,应当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从重追究刑责。同时,畅通受害者国家赔偿及追责申诉渠道。

4. 开展常态化的法治与职业伦理教育。 引导执法人员认识到,法律既是打击犯罪的工具,更是约束公权力的边界。执法行为本身必须经得起法律与证据的严格检验。

结语

南京副所长案与临洮系列冤案,共同指向一个核心命题:当公权力失去约束、当考核指标凌驾于法律底线之上,执法者也可能成为法治的破坏者。解决这一问题,不能仅依赖个体的道德自觉,而应当通过优化制度设计、强化监督机制、严格法律责任,使公权力回归其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公平正义的本质职能。

每一次对无辜者的构陷,都是对法治根基的侵蚀。唯有让制度成为权力的笼子,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评论员:程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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