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扰乱社会秩序的“顽疾”
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典型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人通常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目的,实施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强拿硬要等行为,破坏社会秩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解释,科普寻衅滋事罪的相关知识,引导大家自觉遵守社会秩序,远离寻衅滋事行为。
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是指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该罪的设立,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遏制街头暴力、流氓滋事等行为。
从构成要件来看,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此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通常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动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仍积极实施,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四种寻衅滋事行为,且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包括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殴打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等情形;“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包括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多次强拿硬要、强拿硬要特殊群体财物等情形;“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需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人数、受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立案标准方面,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四种寻衅滋事行为,达到相应的情节标准,即应当立案追诉。例如,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即可立案;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量刑方面,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此外,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案例:被告人赵某在酒吧饮酒后,因琐事与邻桌李某发生争执,赵某认为自己丢了面子,遂纠集同行三人,对李某及其同伴进行随意殴打,致李某轻伤、其同伴轻微伤,同时砸毁酒吧内桌椅、酒杯等财物,价值2000余元,造成酒吧内秩序严重混乱。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结合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情节恶劣,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律警示:寻衅滋事行为看似是“小事”,实则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旦达到法定情节,即构成刑事犯罪。日常生活中,要学会控制情绪,尊重他人,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切勿因逞强耍横、寻求刺激而实施随意殴打、强拿硬要等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需要每个公民的共同努力,任何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