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逃税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以虚开发票罪论处

以逃税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以虚开发票罪论处

从法定刑看,虚开发票罪的评价也是充分的。依照《司法解释》第13条,虚开发票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票面金额250万元以上,或者5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1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未骗抵增值税款、仅指向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虚开行为,这一刑罚幅度与其不法程度大体相称,既不存在评价不足,也避免了以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罪名相绳所造成的轻罪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