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在群恒 |我所王义虎律师成功辩护,230万条数据爬虫案当事人获缓刑
同案数名被告人中,法定刑起点均为三年以上。张某某却以“从犯”身份获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在“情节特别严重”的重压之下,这一突破性结果如何实现?
一、案件背景:一场席卷三大电商平台的数据风暴
2022年3月,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某授意研发部经理李某、爬虫组组长黄某,在公司开发的浏览器插件中植入非法功能——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截取并存储用户在京东、淘宝、拼多多等电商平台的登录Cookie。
这些Cookie被用于模拟用户登录状态,突破电商平台的风控措施(如IP限制、滑块验证等),大规模爬取商品信息数据,直接服务于公司C端返佣及B端付费业务。
至案发时,经鉴定并剔除游客Cookie后,非法获取的有效身份认证信息共计约230万条(京东149万余条、淘宝74万余条、拼多多6.2万余条),公司非法获利至少3049万余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500组即达“情节特别严重”标准。而本案涉及230万条——超出法定标准近千倍。Cookie在法律上被明确认定为“用于确认用户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上操作权限的数据”,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身份认证信息”。法院据此认定罪名成立。
二、辩护难点:一个“迟到”的参与者,为何必须争取从犯?
张某某于2022年7月入职该公司,担任研发部总监。此时,非法获取Cookie的核心功能早在2022年3月便已由华某决策、李某和黄某开发完成并上线运行。
辩护面临的核心难题:
第一,入职时间晚≠作用必然小。 张某某作为研发部总监,在知晓非法技术手段后仍参与其中,其后续行为同样构成了犯罪的重要环节。辩护团队需要证明的是:即便参与了,也仅起“次要作用”——而非“重要作用”。
第二,“情节特别严重”的“高压”态势。 涉案数据规模与违法所得双双远超“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在如此巨大的数额面前,法院对“减轻处罚”的适用通常持极为审慎的态度。
更为关键的是,本案犯罪事实包含两个紧密关联的部分:一是通过插件非法截取用户Cookie(“数据获取端”),二是将获取的Cookie用于模拟登录、爬取电商平台商品数据(“数据应用端”)。张某某2022年7月入职时,前端的Cookie截取功能早已上线运行,但其作为研发部总监,在后端的数据应用环节仍有所参与。辩护的难点就在于——如何在“参与了后半段”的事实基础上,说服法院认定其在整个犯罪链条中仅起次要作用。
三、辩护策略:以“结构性从属”锚定从犯地位
面对上述困难,辩护团队确立了“结构性从属”的核心辩护方向——不是简单强调张某某“参与较少”,而是系统论证其在犯罪链条中的结构性边缘地位。
(一)时间维度的切割:未参与犯罪发起
张某某于2022年7月入职,而非法获取Cookie的核心技术功能在2022年3月便已由华某决策、李某和黄某开发完成。张某某未参与犯罪行为的发起与技术架构的初始搭建。这一事实是从犯认定的最有力支撑——一个“迟到”的参与者,与犯罪的“始作俑者”在罪责上存在本质区别。
(二)决策维度的切割:非决策者,仅系执行层面
法院审理查明:华某系决策者;刘某某系积极督促推动者;李某、黄某系具体组织实施者。张某某虽担任研发部总监,但在知晓非法技术手段后仅“予以参与”,从未处于决策或组织指挥的核心位置。
(三)利益维度的切割:非股东,无超额利益
张某某不持有公司股份,属于受雇佣的技术管理人员。这与作为实际控制人或持股的核心管理层存在本质区别——他没有从犯罪收益中获得股权增值的巨额利益,其参与犯罪的动机和深度均与主犯有显著差异。
(四)多重从宽情节的叠加论证
除从犯地位的论证外,辩护团队还充分运用了以下从宽情节: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坦白(归案后如实供述)、单位整体从宽(被告单位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全案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这些情节与从犯认定形成叠加效应,为最终减轻处罚铺平了道路。
四、判决结果:最低刑期,成功缓刑
法院最终认定:张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综合考虑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预缴)。
这一结果的突破性意义在于: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张某某却获得了低于法定最低刑(三年)的二年六个月刑期,并适用缓刑。
在同案数名被告人中,张某某被认定为从犯、获减轻处罚、刑期低于三年的人员。其余同案人员均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以更高额度的罚金。
五、办案启示:单位犯罪中“后来者”的辩护空间
张某某案的成功辩护,为技术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的刑事风险防范提供了重要启示:
第一,“中途加入”本身并不足以构成从犯——关键在于“结构性从属”。 在单位持续性犯罪中,中途入职的技术管理人员与创始团队、核心管理层在罪责上存在本质区别。辩护的关键在于证明当事人在犯罪链条中处于结构性从属地位:未参与犯罪发起、非决策核心、无超额利益。
第二,入职时间、决策层级、利益关联是认定从犯的三大支点。 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入职时间滞后、非决策者、非股东”三重因素,才在单位犯罪这一对从犯认定并不友好的法律框架下,作出了从犯认定。
第三,从犯认定一旦确立,便为减轻处罚提供了法律支点。 从犯是法定减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张某某案中,从犯认定与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形成叠加效应,最终实现了对法定刑幅度的突破。
第四,并非所有参与人员都承担同等责任——关键在于实质性判断。 司法机关对单位犯罪中不同层级责任人员的区分日趋精细化,这既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也为类似处境的技术人员留下了辩护空间。
六、结语
张某某案是单位数据犯罪中精准区分责任层级、罪责刑相适应的典型案例。在涉案Cookie达230万条、违法所得逾3049万元的“情节特别严重”高压态势下,辩护团队以“结构性从属”为核心策略,成功说服法院在单位犯罪中作出从犯认定,使张某某成为同案数名被告人中适用缓刑的人员。
这一案例表明:在数字经济与数据合规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司法机关对单位犯罪中不同层级责任人员的区分日趋精细化。并非所有参与人员都承担同等责任——关键在于实质性判断其在犯罪链条中的决策层级、利益关联与实际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