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东交通肇事案——机动车驾驶人未固定载运物,导致行驶过程中载运物掉落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
2023年3月2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东驾驶货车从上海市嘉定区某基地出发,运送4箱模块前往江苏省苏州市。在高速公路行驶途中,因陈某东未按规定将全部车载货物捆绑固定,车上所载模块箱上的1块盖板掉落地面,反弹飞起砸碎在其车右后同向行驶的小型轿车前挡风玻璃,并砸中该车驾驶员马某的面部,致被害人马某颅脑损伤死亡、小型轿车损坏。经认定,陈某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陈某东经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陈某东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2024)沪0114刑初8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综合被告人陈某东自首、认罪认罚、案发后取得谅解等情节,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233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