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非法买卖外汇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摘 要
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非法买卖外汇是网络金融犯罪迭代背景下滋生的新型涉外汇刑事犯罪,也是当前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定性疑难的高频案件类型,该类行为在法律本质上完全契合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在完整的虚拟货币非法换汇犯罪链条中,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认定需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只有同时具备主观意思联络与客观共同犯罪行为的主体,才能依法评价为刑事犯罪,缺少任一要件的参与行为均不宜入罪。在罪名适用界分层面,司法实践需进一步限缩非法经营罪共犯适用范围、扩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适用边界,精准厘清此罪与彼罪的司法界限。在共同犯罪主从犯认定中,对掌控犯罪流程、主导资金调度、不可替代的核心管控人员,依法认定为主犯;对仅执行指令、从事辅助操作、具备可替代性的底层执行人员,依法认定为从犯。在犯罪数额司法认定上,严格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于无完整证据链佐证、无法排除虚拟货币正常投资交易可能性的涉案流水,不得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虚拟货币非法换汇;USDT泰达币跨境汇兑;非法买卖外汇司法认定;帮信罪与非法经营罪共犯区分;虚拟货币犯罪数额认定;网络外汇犯罪主从犯界定
引言
维护外汇市场平稳运行、筑牢跨境金融风险防线、防范外部金融冲击,是新时代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规范跨境资金流动的核心工作。相较于传统线下非法换汇模式,虚拟货币去中心化、匿名化交易、无国界流通、交易便捷、监管空白的独特属性,成为不法分子规避国家外汇管制、突破跨境资金监管的核心工具。行为人借助虚拟货币搭建“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的隐蔽汇兑通道,以“以虚掩实”的隐蔽模式完成跨境本外币价值转换,不仅严重扰乱我国外汇管理秩序、破坏合法跨境资金流动体系,还会冲击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滋生洗钱、跨境资金逃逸、非法资金跨境流通等衍生风险,对我国金融市场稳定与金融监管体系造成极大冲击。因此,精准界定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法律性质、厘清共犯认定标准、规范犯罪数额裁判规则,是当前刑事司法实务的迫切需求。
一、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司法认定分歧
(一)典型基本案情
2020年起,犯罪嫌疑人王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员,在我国境内非法搭建“TW711.COM”“2006TW.COM”等非法换汇网站,专门从事跨境本外币非法汇兑、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涉案网站开设储值充值、跨境代付、货币兑换等业务板块,形成完整的非法换汇交易闭环。我国台湾地区换汇客户通过网站实名认证、注册会员后,可根据自身需求提交换汇订单,选择对应付款渠道,将新台币转入网站指定对公及私人账户,同时预留本人支付宝、微信等人民币收款账户信息。网站客服核实新台币到账后,按照实时约定非法汇率,向客户指定人民币账户划转对应数额人民币,完成单次换汇交易。
为平衡境内外本外币资金体量、消除资金缺口、维持非法换汇业务持续运转,涉案网站全程依托USDT泰达币(U币)完成跨境资金对冲与总量平衡,构建完整的虚拟货币汇兑链路。具体交易流程为:我国台湾地区客户在网站USDT交易板块,将名下泰达币售卖至陈某某、王某等人管控的虚拟货币钱包账户,网站核对交易信息后,向台湾客户支付对应额度新台币;网站归集全部涉案泰达币后,批量对接我国大陆地区虚拟货币承兑商进行线下交易,卖出泰达币回笼人民币资金,最终实现新台币与人民币的双向汇兑平衡,形成闭环式非法买卖外汇交易。
经查,涉案网站整体非法经营流水金额累计超2亿元人民币,其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名下银行卡、虚拟货币账户直接涉案流水达3000余万元。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王某明知涉案网站长期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仍主动提供个人银行卡、OKEX平台虚拟货币账户供犯罪团伙使用,常态化对接虚拟货币承兑商黄某某等人完成资金对冲、货币兑换等核心辅助工作,属于非法经营罪共同犯罪。结合其在犯罪链条中的作用,认定王某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二)案件核心司法争议焦点
本案是典型的虚拟货币跨境非法换汇刑事案件,集中体现了当前此类新型网络金融犯罪的四大司法适用疑难争议问题,也是同类案件裁判的核心难点:第一,行为人依托虚拟货币、在法定外汇交易场所之外开展跨境本外币兑换,是否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变相非法买卖外汇”,能否直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第二,在多层级、分工细化的虚拟货币非法换汇犯罪链条中,不同层级参与者应当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因缺乏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刑事犯罪;第三,虚拟货币非法换汇松散型共同犯罪中,如何精准区分主犯与从犯,明确各行为人刑事责任层级;第四,针对虚拟货币交易匿名化、流水碎片化的特点,如何精准核定非法经营犯罪数额,界定有效涉案流水与合法投资流水的边界。
二、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法律性质界定
相较于传统现金交易、线下对敲的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虚拟货币媒介型非法换汇犯罪具备交易模式更隐蔽、资金链路更复杂、跨境流转更便捷、取证难度更大的特征。该类犯罪不存在人民币与外币的物理跨境流转,表面呈现境内外资金单向循环、虚拟货币独立交易的假象,单一虚拟货币交易行为看似合法合规。但通过刑法穿透式司法审查规则可明确,该系列交易整体实现了本外币价值的实质转换,具备非法买卖外汇的核心违法属性,实务中需结合立法规定与犯罪构成要件精准界定。
(一)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法定规制依据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四条,对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的处置规则作出基础性、概括性规定,明确禁止未经许可的私自换汇、变相换汇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进一步细化定罪标准: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交易行为,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明确界定,变相买卖外汇是指不直接开展人民币与外币的双向交易,而是通过货币代偿、价值互换、中转媒介交易等方式,最终实现本外币价值转换的行为。据此可精准定性,以虚拟货币为媒介的非法换汇行为,本质是不法分子规避国家外汇监管审批、绕过法定外汇交易渠道,搭建“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三段式汇兑链路,最终完成本外币价值对等转换的变相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行为要件。
(二)涉虚拟货币非法换汇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司法认定中,并非所有虚拟货币跨境交易、本外币对冲行为都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需严格满足主观牟利目的+客观汇兑闭环的双重构成要件,主客观相互印证方可入罪。客观层面,必须形成完整的本外币价值转换闭环,实现跨境资金的对冲平衡,单纯的虚拟货币买卖、资金划转、账户出借行为,未参与汇兑闭环的,不构成非法买卖外汇;主观层面,行为人必须具备明确的非法牟利目的,明知交易模式属于非法跨境换汇仍主动参与。
本案中,王某及涉案团伙以跨境电商、虚拟货币投资为虚假外衣,以USDT泰达币交易为核心媒介,搭建隐蔽的非法汇兑体系。涉案网站所谓的储值、代付、充值业务,本质是搭建非法资金蓄水池,通过归集境内外资金、匹配虚拟货币交易流水,实现新台币与人民币的整体资金平衡。从主观要件来看,王某以获取非法佣金、汇率差收益为目的,主动参与犯罪活动;从客观要件来看,其通过虚拟货币兑换、资金对接、账户出借等行为,完整参与“新台币—USDT—人民币”的全链条汇兑流程,最终实现本外币价值非法转换,属于典型的变相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三、犯罪链条参与者行为定性与共同犯罪主从犯认定规则
虚拟货币非法换汇犯罪具备分工精细化、链条层级化、参与主体多元化的特征,不同参与者的参与深度、认知程度、获利金额、行为作用差异极大,直接导致实务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主犯与从犯的认定争议突出。需结合帮信罪与非法经营罪共犯的区分标准,通过类型化、层级化分析,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一)帮信罪与网络犯罪共犯的核心区分通用标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典型的帮助行为独立入罪罪名,大量原本依附于网络正犯的帮助行为,被单独拆分规制,因此主观明知程度、是否存在意思联络与共同行为,是区分帮信罪与网络犯罪共犯的核心关键。二者的本质界分在于主观认知的具体性与概括性:帮信罪的行为人仅对上游网络犯罪存在概括性、模糊性认知,不清楚具体犯罪模式、交易流程与违法本质;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对上游犯罪具备具体、明确的认知,与正犯存在事前或事中通谋。
具体裁判规则可明确:行为人仅为他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撑、账户服务、资金结算、信息传递等帮助,无双向意思联络、无协同配合的共同犯罪行为,依法认定为帮信罪;若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主体存在明确意思联络、形成稳定配合关系、协同实施犯罪行为,应当以对应正犯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事先通谋、形成固定配合模式,为网络犯罪提供账户、账号、资金结算服务的,一律以正犯共犯论处。
(二)“意思联络+共同行为”的类型化层级认定
由于虚拟货币非法换汇犯罪链条高度碎片化、分工精细化,传统单一区分标准难以适配实务裁判需求,需对主观意思联络、客观共同行为进行精细化类型化划分。
从主观意思联络层级划分,参与者认知可分为三类:一是浅层认知,行为人仅知晓自身负责单一环节辅助工作,仅与上下游对接人员存在局部工作沟通,不清楚整体非法换汇链条与违法本质,对上下游犯罪无认知;二是中层认知,行为人明晰自身岗位分工,可对接相邻环节工作人员,对整体犯罪模式具备概括性认知,但不掌握全链条交易流程与核心违法逻辑;三是深层认知,行为人熟知完整非法换汇业务模式,与犯罪团伙核心人员及多环节参与者存在常态化沟通,明确知晓自身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外汇犯罪。
从客观共同行为层级划分,参与行为可分为三类:一是核心支配行为,行为人掌控账户管控、汇率定价、资金调度、利润分配等核心环节,对犯罪交易闭环起到决定性、统领性作用;二是链条必备行为,行为人参与犯罪链条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是交易闭环形成的必要条件;三是辅助支撑行为,行为人提供技术搭建、账户出借、资金划转、信息传递等松散型、辅助性服务,部分长期固定的辅助行为已与犯罪链条形成稳定绑定关系。
(三)罪名适用限缩与扩张的司法裁判规则
结合帮信罪独立入罪的立法初衷,针对虚拟货币非法换汇案件,司法裁判应当坚持限缩非法经营罪共犯适用、扩张帮信罪适用范围的核心原则。只要帮助行为可独立评价为帮信罪,即便与正犯存在微弱的共同犯罪关联,也优先适用帮信罪定罪处罚,严格把控非法经营罪共犯的入罪门槛。
结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可形成清晰的层级化裁判标准:第一,入罪底线标准,只有同时具备双向意思联络+实质性共同犯罪行为的参与者,才能认定为刑事犯罪;仅单纯协助转账、买卖虚拟货币、传递业务信息,对非法换汇违法本质无认知、无能力认知的底层从业者,因缺乏主观明知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尤其是仅参与人民币单向转账、单纯提供虚拟货币交易通道,未接触外币汇兑环节的人员,无法推定其主观明知,应当排除入罪。第二,罪名区分标准,仅深度知晓非法换汇完整模式、参与核心管控环节、提供固定化关键支撑服务的人员,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共犯;仅具备概括性明知、从事普通辅助工作、无深度参与的人员,一律认定为帮信罪。
(四)松散型共同犯罪的主从犯精准认定
虚拟货币非法换汇犯罪属于典型的松散型网络共同犯罪,参与人数多、分工碎片化、行为独立性强,各参与者刑事责任被适度稀释,因此司法实践需严格限缩主犯认定范围,仅将掌控核心犯罪权益、主导犯罪进程的人员认定为主犯,其余执行型、辅助型参与者均认定为从犯。
结合全链条犯罪结构,主犯认定标准为:统筹调度境内外本外币资金、管控境内外虚拟货币与银行账户、自主设定非法汇兑汇率、主导利润分配与业务布局,能够全面操控犯罪进程、决定交易走向,在犯罪链条中处于核心主导地位、具有不可替代性的核心组织者、管控者。
从犯认定标准为:仅接受主犯指令开展工作,负责银行卡出借、虚拟货币对接、资金划转、信息核验、辅助交易等边缘执行性工作,处于犯罪链条末端、岗位可随时替代、无法影响核心犯罪决策的普通参与者。
回归本案,王某主观上明确知晓涉案网站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犯罪,客观上提供个人虚拟货币账户、银行卡参与资金对冲,主动对接承兑商、核对交易流水、参与盈利分成,属于非法经营罪共犯。但其全程无核心决策权,不掌控汇率定价、资金调度、利润分配等核心环节,仅执行核心人员的工作指令,从事辅助性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四、虚拟货币非法换汇犯罪数额的司法认定与查证规则
我国刑事司法坚持定性与定量双重评价标准,犯罪数额是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受虚拟货币匿名交易、链上流水繁杂、去中心化流通、跨境资金无序流转的属性影响,此类案件普遍存在交易频次高、资金链路碎片化、合法交易与非法交易混杂的问题,犯罪数额核定成为控辩双方争议最大、司法认定最难的核心问题。
(一)犯罪数额的实质性认定规则
实务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常提出流水重复计算、合法交易抵扣、参与度不足扣减等抗辩意见,对此需严格坚守主客观统一、证据印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三大裁判原则。非法换汇犯罪数额的认定,必须以行为人主观具有非法汇兑牟利故意、客观完成本外币闭环交易为前置条件,无完整证据链印证的流水一律不予计入涉案数额。
依据央行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规定,我国严禁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但普通民众虚拟货币投资、自用交易并未被法律禁止。据此确立核心裁判规则:无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据证明虚拟货币交易用于非法买卖外汇,且无法排除正常投资、自用交易可能性的,一律不予认定为犯罪数额。具体包含三类情形:一是无境外外币收付凭证、未形成完整汇兑闭环的虚拟货币交易流水;二是无法关联非法换汇业务、交易目的存疑的链上交易;三是行为人个人合法投资、日常自用的虚拟货币交易记录。
本案审理中,法院严格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无法证实属于非法换汇业务的“淘宝代购、系统返还、ATM缴费”等非涉案交易流水,全部予以剔除,仅认定有完整证据印证的非法汇兑流水,确保犯罪数额认定精准无误。
(二)虚拟货币交易链路的链上查证方法
为破解虚拟货币犯罪取证难、数额核定难问题,司法机关需依托区块链溯源技术、链上数据勘验、哈希值比对、虚拟身份关联等专业手段,全面查清资金流转链路。办案机关可对扣押的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进行专项勘验,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区块链浏览器提取钱包地址、交易哈希值、账户注册信息、交易时间、流水明细等核心数据。
通过多维度数据比对与溯源审查,可精准建立虚拟身份与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的对应关系,完整还原“人民币—虚拟货币—外币”的跨境资金流转闭环,区分合法投资交易与非法汇兑交易,精准锁定有效犯罪数额。本案中,办案机关通过哈希值比对、链上轨迹追踪,证实王某涉案账户内全部USDT泰达币,均来源于台湾地区客户新台币兑换交易,最终全部兑付为人民币并用于非法换汇闭环交易,该部分流水依法全部认定为非法经营犯罪数额,证据链条完整、裁判依据充分。
结语
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非法买卖外汇是网络金融犯罪的新型形态,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司法认定复杂。司法实务中需摒弃形式化裁判思维,坚持穿透式司法审查,精准界定行为违法本质,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细化主从犯认定标准,规范犯罪数额核定规则。通过统一虚拟货币非法换汇罪名适用、共犯认定、数额裁判标准,精准打击涉虚拟货币外汇犯罪,同时恪守刑法谦抑性原则,精准划定刑事打击边界,有效防范金融司法风险,维护我国外汇管理秩序与金融市场安全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