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刑交叉视角下借贷式诈骗的认定标准 —— 胡某特大诈骗案评析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胡某编造虚假投资项目,虚构其可与他人合伙投资医疗器械进口、供货医院项目,宣称该项目收益稳定、回报率高,以此骗取被害人钟某、马某信任,非法获取二被害人人民币100万元。为掩盖诈骗事实、固化虚假资金往来关系,胡某与马某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刻意约定一年的还款期限,营造合法借贷、正常投资的假象。

2019年2月3日,胡某再次实施诈骗行为,虚构项目推进受阻,需要向医院院长输送资金以加快医疗器械款项拨付的虚假事由,再次骗取钟某、马某美元1万元。同时,胡某向马某出具书面借条,承诺当月月末归还款项,持续通过书面凭证掩盖其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案发后,胡某始终拒不履行退赔义务,未向被害人退还任何涉案款项,且在司法机关侦查、审理过程中,不如实供述涉案资金的真实流向、用途,刻意规避调查、拒不认罪悔罪。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辽050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一是被告人胡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二是责令胡某退赔被害人钟某、马某人民币一百万元、美元一万元。一审宣判后,胡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辽05刑终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难点剖析

本案作为典型的借借贷、投资名义实施的诈骗案件,核心审理难点集中在刑事诈骗与民事借贷的界分、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涉案外币金额的定罪量刑适用三大核心问题,也是此类经济诈骗案件的共性疑难要点。

(一)民事借贷与刑事诈骗的司法界定难点

本案中胡某全程签订借款协议、出具借条,具备完整的民事借贷形式要件,极易与普通民间借贷纠纷混淆,是本案最核心的审理难点。司法实践中,普通民事借贷的核心特征是行为人因真实资金需求借款,主观上具备还款意愿,客观上存在真实的资金用途;而刑事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核心,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无真实履约基础。

胡某利用书面借贷凭证刻意制造合法民事往来假象,规避刑事追责。但其所谓的医疗器械投资、疏通关系拨款等事由均为完全虚构,无任何真实项目支撑,自始不具备履约、还款的客观基础。其签订借款协议、出具借条的行为,并非真实借贷合意,而是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信任的犯罪手段,本质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法应当排除民事纠纷认定,纳入刑事诈骗规制范围。

(二)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质认定难点

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属于行为人内心主观状态,无直接证据佐证,需结合客观行为综合推定,是诈骗案件审理的普遍难点。本案中,胡某先后两次虚构不同事由骗取财物,作案具有连续性、刻意性。

从事后行为来看,胡某案发后拒不退赔、隐匿资金去向、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任何补救、退赃悔罪行为。结合其事前虚构项目、事中伪造借贷凭证、事后拒不退赃的完整行为链条,足以推定其自始具有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的主观故意,并非临时无法还款、经营亏损等民事风险情形,完全符合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

(三)多币种涉案金额的量刑适用难点

本案诈骗财物包含人民币与美元两种币种,涉案金额折算、数额认定是量刑环节的关键难点。我国刑事司法中,诈骗外币的,需按照犯罪行为实施当日的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统一核算涉案总金额,进而认定诈骗数额档次。本案中,胡某骗取百万人民币及万元美元,折算后涉案金额远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结合其拒不退赃、拒不认罪的从重情节,法院据此作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律师贡献

本案司法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展开充分对抗,辩护与代理工作精准聚焦案件难点,保障了案件公正审理、罪责精准认定,凸显了刑事法律服务的核心价值。

(一)被害人代理律师:固定证据,夯实犯罪事实根基

被害人代理律师全程协助当事人梳理案件事实,系统性收集、固定核心证据,完整构建胡某的犯罪证据链条。一是留存借款协议、借条、转账记录、汇率凭证等书证物证,证实双方资金往来事实及涉案金额;二是梳理胡某虚构投资项目、疏通关系的虚假事由相关沟通记录、证言,证实其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客观行为;三是针对胡某隐匿资金、拒不退赔的行为,向司法机关提交相关情况说明,佐证其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完整的证据体系,彻底区分民事借贷与刑事诈骗,杜绝被告人以借贷名义脱罪的可能,为定罪量刑提供坚实证据支撑。

(二)精准抗辩上诉理由,维护司法裁判权威

一审判决作出后,胡某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试图推翻原审判决。二审阶段,代理律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逐一抗辩,精准驳斥其无罪、罪轻主张。律师结合全案证据,明确上诉人虚构事实、连续诈骗、无真实履约能力、拒不退赃的完整事实,论证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不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的情形。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抗辩意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效维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与原审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三)明确退赔责任,保障被害人财产追偿权利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律师全程主张全面追缴涉案赃款,明确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全额退赔人民币及美元涉案款项,精准界定退赔范围与标准。最终判决明确责令胡某全额退赔全部涉案财物,为后续被害人通过执行程序追偿损失提供了明确的司法依据,最大限度维护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实现了刑事追责与民事追偿的双重保障。

四、案件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诈骗犯罪事实的经济诈骗案件,案件审理与裁判结果,对司法裁判、社会治理、公民风险防范均具有重要的典型示范意义。

(一)司法层面:明确民刑边界,统一类案裁判标准

本案清晰厘清了民间借贷与诈骗犯罪的核心区分标准,为同类“借贷式诈骗”案件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司法裁判明确,判断行为性质不能仅依据是否存在书面借款凭证、是否约定还款期限等形式要件,核心应当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真实借款事由、履约能力,以及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后是否逃避退赔。对于虚构事实骗取财物、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刑事诈骗,杜绝以民事借贷规避刑事追责的情形,统一了民刑交叉类诈骗案件的裁判尺度。

(二)惩戒层面:彰显罪责刑相适应,严厉打击经济诈骗

本案中胡某连续实施诈骗,涉案金额数额特别巨大,且案发后拒不认罪、拒不退赃、隐匿赃款去向,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法院结合其犯罪情节、从重处罚事由,依法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及高额罚金,并判令全额退赔,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重大经济诈骗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严格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效震慑各类假借投资、借贷名义实施的经济诈骗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社会层面:警示公众防范投资借贷类诈骗风险

本案极具社会警示价值。当前社会中,不法分子常以“高回报投资”“项目疏通周转”为噱头,通过签订借条、协议等合法形式获取他人信任,实施诈骗行为。本案裁判结果警示社会公众,面对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临时资金周转借款,需严格核实项目真实性、对方履约能力,切勿仅凭书面凭证盲目信任,切实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同时,本案也提醒市场主体,合法的民事借贷、投资行为受法律保护,但以合法形式虚构事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必将受到刑事追责。

(四)维权层面:明确被害人财产权益的司法保护路径

本案通过刑事判决明确被告人全额退赔义务,兼顾了刑事惩戒与民事权益保护,充分体现了司法对被害人财产权益的全面保障。为经济诈骗案件被害人维权提供了清晰指引,即便被告人拒不退赃、隐匿资金,司法机关仍可通过判决固化退赔责任,后续可通过强制执行等程序追偿损失,最大限度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实现司法公正与权益保障的统一。

类似文章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