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下游洗钱犯罪的司法认定与量刑规制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一)谢某某犯罪事实
谢某某从朋友孟某某等人处获悉,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并协助取现可赚取 2% 好处费。为谋取非法利益,谢某某主动通过孟某某联络微信昵称 “鼎晟” 的上线,按照对方指引办理工商银行、北京银行卡各一张,配套新电话卡并绑定本人微信支付账户,将整套支付工具交付上线使用。 谢某某主观明知账户流入资金系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赃款,仍遵照上线指令多次取现、购买黄金洗白资金,再将现金、黄金全部移交上线,累计非法获利 48700 元。2025 年 1 月 14 日至 20 日,其两张银行卡流水合计 2435000 元,涉及四起电信诈骗案件,查实流入的诈骗赃款共计 1235000 元,栾川县被害人金某某被骗资金流入其涉案账户。
(二)魏某某犯罪事实
魏某某接到冒充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境外香港来电,对方谎称可发放扶贫款项,诱导其添加微信 “罗老师”,下载虚假 “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 APP,向对方提供本人银行卡信息。对方以刷流水提升额度才能发放扶贫款为由,要求魏某某配合转移资金。
1.2025 年 1 月 11 日,其农业银行卡入账 20000 元,魏某某虚构理由取现,转出 19600 元至指定账户,自留 400 元作为报酬;
2.2025 年 1 月 13 日,银行卡入账 60000 元,银行工作人员询问取款用途时,魏某某谎称儿子结婚,银行联系其子核实骗局并明确告知行为违法,魏某某仍要求儿子配合说谎,又更换网点取现,转出 59500 元,自留 500 元;
3.同日工商银行卡入账 50000 元,魏某某再次取现后转出 49500 元,自留 500 元。 三次截留好处费合计 1400 元,取现后均撕碎回单拍照发送上线。2025 年 1 月 10 日至 14 日,其银行卡总流水 130000 元,查实涉两起电信诈骗,诈骗赃款合计 110000 元,被害人被骗资金流入其账户。
(三)一审、抗诉、二审完整裁判过程
1.栾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 号,旧解释)审理,认定: ① 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10000 元; ② 魏某某涉案诈骗资金 11 万元,达到旧解释 10 万元 “情节严重” 标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3000 元; ③ 对谢某某违法所得 48700 元、魏某某违法所得 1400 元依法追缴。
2.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 (1)一审机械适用旧解释数额标准认定魏某某 “情节严重”,未综合考量全案情节、主观恶性、获利金额、资金处置行为区分度,量刑失衡; (2)魏某某一审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无正当理由上诉,违背真诚认罚承诺,原判未对该情节作出否定性评价,从宽幅度适用不当。
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结果 ① 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以及第二项中魏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罪部分; ② 撤销一审对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 3000 元的量刑内容; ③ 上诉人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改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
二、难点剖析
(一)难点一:主观明知的综合推定,区分 “被蒙蔽” 与 “刻意协助洗钱”
1.魏某某辩称自身系受扶贫项目欺骗,不知资金为诈骗赃款,但在案多项客观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推定主观明知: 一是来源异常:境外陌生来电、虚假基金会 APP、无正规线下渠道; 二是金融行为反常:多次虚构取款事由、银行柜台核实谎言后更换网点大额取现; 三是他人警示后拒不停止:亲生儿子、银行工作人员明确告知系诈骗、涉嫌违法,仍执意转移资金; 四是获取直接利益:每笔资金均截留固定好处费,具有牟利动机。 上述情节结合,并非单一证据直接认定明知,而是综合全部行为综合判断,符合刑事案件推定明知证据规则。
2.谢某某主动主动寻找上线、全套交付银行卡电话卡,全程配合取现、购金洗白赃款,主观明知程度更深,恶性更大。
(二)难点二:精准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两罪不能仅以 “是否出借银行卡” 一刀切划分,核心区分三维标准:
1.事前是否与上游诈骗分子通谋;
2.行为所处阶段:上游犯罪既遂前提供支付结算工具一般认定帮信罪;上游诈骗既遂、赃款已进入行为人账户后,实施取现、拆分、购金、转账洗白资金,属于事后处置赃款,符合《刑法》第 312 条掩隐罪构成要件;
3.行为人是否直接经手、处置赃款。 本案二人均在诈骗资金转入本人账户后,主动实施取现、划转、购买贵金属转移赃款,属于既遂后处置犯罪所得,故统一定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性结论合法。
(三)难点三:旧司法解释框架下 “情节严重” 的综合评价争议(抗诉核心难点)
本案审理全程适用法释〔2015〕11 号旧司法解释,该解释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 10 万元以上即认定 “情节严重”,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1.一审裁判问题:仅依据涉案 11 万元数额直接升格为情节严重,未综合考量分层量刑要素:魏某某被动入局、总获利仅 1400 元、参与链条短、涉案资金体量小、未造成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单纯唯数额量刑,未贯彻宽严相济;
2.法律适用难点:司法解释仅划定数额门槛,但量刑仍需结合主观恶性、获利、行为手段、追赃情况综合裁量,数额达标不代表必须顶格适用加重区间;
3.对比谢某某:涉案诈骗资金超百万,主动对接上线、多手段洗白、高额牟利,法院在三年以下区间量刑,已充分区分二人行为危害性,体现层级化量刑思路。
(四)难点四:认罪认罚后上诉的从宽幅度平衡规则
1.法定权利边界:上诉权是被告人法定诉讼权利,不能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剥夺上诉权;仅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可依法调整刑罚,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制。
2.从宽适用前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在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刑罚的合意基础之上。仅对刑期不服上诉、认可全部犯罪事实与罪名,不属于彻底否认认罪认罚,但无正当理由反悔认罚,司法机关可适度缩减从宽幅度,而非直接全部取消从宽优待。
3.裁判平衡难点:二审既要否定 “签具结换取轻刑后随意上诉” 的投机行为,又不能突破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大幅加重处罚,需在二者之间寻找量刑平衡点。
(五)难点五:三类数额的法律区分与追缴规则适用
1.账户总流水≠犯罪数额:银行卡全部资金往来仅作为佐证主观明知、行为危害性的参考,定罪量刑核心基数为查实流入的电信诈骗赃款;
2.犯罪所得数额:以行为人实际接收、处置的诈骗资金认定;
3.违法所得:二人截留的好处费属于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追缴义务独立于被害人退赔,即便被告人主动向被害人退赔损失,法院仍需全额追缴违法所得,两项处置并行不悖。
三、律师贡献
前置说明
实务中谢某某、魏某某属于同案被告人,存在利益冲突,依法不能由同一辩护律师代理,二人分别由不同辩护人开展辩护工作。
(一)魏某某辩护人二审核心辩护工作
1.针对 “情节严重” 单一数额评判问题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人向二审法院提交量刑类案检索报告,指出一审仅依据 11 万元数额升格量刑,未综合考量主观恶性、获利金额、参与程度等从轻情节,机械适用旧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量刑不均衡,为检察院抗诉意见提供事实与法理支撑,推动二审重新评价加重情节适用。
2.分层论证主观恶性,争取保留基础从宽幅度 辩护人区分魏某某与谢某某行为差异:魏某某系被虚假扶贫信息诱导被动参与,获利微薄、洗钱手段单一;虽上诉对刑期存在异议,但全程如实供述全部资金往来、未否认犯罪事实,不属于完全反悔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保留部分从宽空间,不显著加重处罚。
3.厘清三类数额边界,避免超额评价罪责 辩护意见明确区分账户总流水、涉诈赃款、违法所得三个概念,主张不能以全部银行卡流水加重对魏某某的处罚,仅以查实的诈骗资金作为量刑依据;同时认可全额追缴违法所得的法律规定,主动提出预缴罚金方案,推动财产刑下调。
(二)谢某某辩护人辩护工作
1.论证虽涉案资金巨大,但可在三年以下区间量刑 辩护人提出,旧解释虽规定 10 万元即属情节严重,但量刑需综合全案情节,本案无证据证实存在被害人巨额损失无法追回、多次实施洗钱、拒不配合追缴等从重情节,请求法院在加重区间下限从轻裁量,法院予以采纳,判处二年十个月有期徒刑。
2.完整梳理全案从重、从轻情节,平衡量刑 客观列明从重情节:主动联络上线、全套交付两卡一电话卡、取现 + 购买黄金双重洗白方式、非法获利近五万元;同时提交坦白、如实供述资金流向、配合司法机关核查流水等从轻情节,促使法院罪责刑相匹配。
(三)全案辩护整体价值
1.破除涉 “两卡” 案件唯流水、唯数额机械量刑思路,推动法院综合全案情节裁量;
2.明确帮信罪与掩隐罪区分裁判标准,统一上下游洗钱类案件定性逻辑;
3.细化认罪认罚上诉案件从宽尺度,为同类上诉、抗诉案件提供辩护参考;
4.兼顾被害人追赃挽损与被告人量刑,认可全额追缴违法所得的刑事政策导向。
四、案件典型意义
(一)量刑规范层面:纠正唯数额论,细化掩隐罪 “情节严重” 综合评价规则
本案是适用旧司法解释审理的典型抗诉改判案件,清晰释明:即便涉案资金达到司法解释 10 万元数额门槛,也不能直接升格加重处罚,仍需结合主观恶性、牟利多少、参与程度、危害后果综合评判。本案纠正一审机械适用数额标准的裁判思路,为同类涉电诈洗钱案件提供均衡量刑参考。
(二)罪名定性层面:明确帮信罪、掩隐罪区分标准,精准打击两卡犯罪
本案确立清晰裁判边界:仅单纯出租出售银行卡、未参与赃款处置,多认定帮信罪;诈骗资金转入行为人账户后,主动取现、划转、购买贵金属转移赃款,实施事后赃款洗白行为,应当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助于司法机关精准区分上下游犯罪,避免定性混淆、打击范围失当。
(三)认罪认罚制度层面:平衡上诉权利与认罚约束力,规范程序适用
本案形成可参考裁判规则:
1.上诉权不可剥夺,不能因被告人上诉直接加重刑罚;
2.仅对刑期不服、认可全部犯罪事实的上诉,区别于否认罪名、事实的彻底反悔,可保留部分从宽幅度;
3.无正当理由签署具结后上诉,法院可适度压缩从宽空间,遏制利用认罪认罚制度投机诉讼的行为。
(四)社会治理反诈层面:向公众警示两卡洗钱法律风险
1.不存在 “刷流水领补贴、扶贫款” 合法渠道,此类话术均为电诈引流手段,协助转移资金构成刑事犯罪;
2.银行工作人员、家属提示存在骗局后,仍刻意编造虚假理由跨网点取现,可综合推定主观明知,不能以 “被骗” 作为免责借口;
3.大额取现、购买黄金是电诈分子洗白赃款常用渠道,普通群众切勿为陌生人代办资金转移业务。
(五)被害人权益保护层面:强化违法所得全额追缴司法导向
一、二审均维持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判项,明确: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损失仅作为从轻量刑情节,不免除违法所得追缴义务。坚持追赃挽损刑事政策,最大限度挽回电信诈骗被害人财产损失,彰显从严打击电诈上下游犯罪、保护群众财产安全的司法立场。
(六)宽严相济政策层面:分层区分犯罪链条参与者,差异化量刑
本案对主动联络上线、专业化洗钱、高额获利、涉案资金巨大的谢某某从严惩处;对被虚假信息诱导、获利微薄、参与程度浅的魏某某适度从宽,即便存在上诉反悔情节,也仅小幅调整刑期、下调罚金,精准区分犯罪链条核心人员与底层参与者,实现罚当其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