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义虎律师赌博罪成功案例 侦查阶段无罪辩护,成功取保回家

一、导读:

不少人认为,陪同好友去赌场并收取介绍红包无足轻重。但根据司法解释,“抽头获利”累计达五千元即达到聚众赌博刑事立案标准。一旦相关酬劳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抽头获利”,当事人将面临刑事追诉风险。

本案中,当事人王某邀约熟人参赌,将赌场支付的介绍酬劳一部分,分给同行友人,但公安机关仍以涉嫌赌博罪对其刑事拘留。家属委托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王义虎律师介入后,律师紧抓“三十七天黄金辩护窗口期”,通过会见固定关键事实并提交无罪法律意见。最终,公安机关采纳辩护观点,主动为王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文旨在结合办案过程,厘清“介绍酬劳”与“抽头获利”的法律边界,并作出风险提示。

二、案情简介

王某常与好友往来。赌场经营者得知其身边有好赌的熟人,遂委托王某带人参赌并承诺支付酬劳5080元。王某邀约多人前往赌场后,将收到的老板转账好处费部分,分给同行朋友。

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涉案金额已达刑事立案标准,对王某刑事拘留。家属委托王义虎律师后,经律师多次会见、递交书面意见及线下沟通,公安机关全面核查事实,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主动为王某办理取保候审。

三、办案难点

第一,涉案金额卡在入罪门槛,办案机关易机械地以数额认定犯罪;

第二,款项性质极易混淆,侦查初期办案机关直接将介绍费认定为王某个人收益,未关注款项部分,分配给同行人员的事实;

第三,当事人羁押初期不熟悉法律,供述稍有偏差便会形成不利笔录,增加辩护难度。

三、 辩护实操

(一)紧急会见,固定有利供述

接受委托后,王义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王某。律师向其讲解赌博罪构成要件及“抽头获利”的法律定义,告知刑事风险;同时强调让当事人客观陈述事实:其仅陪同熟人,未招揽陌生赌客,未参与赌场运营,酬劳一部分,分给同行人员,本次系单次临时行为。本次会见固定了当事人“无营利目的”、个人未“抽头获利”的核心事实。

(二)区分法律概念,击破定罪逻辑

律师在法律意见中指出,司法解释规定的“抽头获利”,是指行为人运营赌场、抽取赌资分成并以此牟利,其核心是主观有营利目的、客观实际取得收益。反观本案,王某无组织赌场行为,所有酬劳已部分,分给同行人员,不满足“抽头渔利”要件。同时,聚众赌博要求主动招揽不特定人员牟利,王某仅陪同熟人,不具备该行为特征。

(三)递交法律意见,争取取保

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司法解释与同类判例,出具无罪辩护意见书并与承办民警当面沟通。律师提出,涉案款项已部分,分配给同行人员,不满足王某个人抽头获利的定罪条件;当事人系初犯、无前科,不存在串供或再犯风险,无逮捕必要。公安机关核查后认定本案定罪事实存疑,主动为王某办理取保候审。

五、 办案总结,本案取保成功的关键

一是把握拘留后三十天黄金窗口期,律师第一时间介入并固定核心事实,避免不利供述;

二是辩护思路未局限于数额,而是从主观目的、资金流向、参与行为三个维度论证不构成犯罪,突破机械定罪思维;

三是当事人、无前科、单次陪同等情节,充分证明社会危险性低,顺利促成取保,为后续无罪辩护奠定基础。

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https://www.qunh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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