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何某等非法买卖、邮寄枪支案——对非法买卖、邮寄具有免顶隔空击发功能的改制射钉器及其配件的行为定性
被告人何某、刘某容经营某五金配件店铺,二人明知“某某X7射钉枪”系改制射钉器,加装免顶铁片后可以实现免顶隔空击发功能,具有危险性,为牟取经济利益,仍从上游生产厂商刘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并通过代理商董某微(另案处理)等人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销售。购买人员从代理商处下单后,何某、刘某容负责邮寄。二人共计向被告人郭某军以及王某华等35人(均另案处理)非法买卖、邮寄附带免顶铁片的“某某X7射钉枪”36支,获利人民币16324元(币种下同)。郭某军等人收到“某某X7射钉枪”及制造厂商专门定制的免顶铁片等配件后,按照卖家提供的安装教程,将“某某X7射钉枪”主体及免顶铁片等配件进行组装,即可突破普通射钉器顶住坚硬物体的击发方式,能够实现免顶隔空击发。上述36支“某某X7射钉枪”均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均以火药为动力,比动能为3.28-355.46焦耳/平方厘米不等,对人体具有致伤力,属于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第1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