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私盖公章诈骗三百余万:民刑交叉之下,公安单位岂能置身事外

 

一、这件事到底怎么回事?

2021年到2024年,安徽定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有个叫闫某艳的女民警,利用自己手里的真实公章,跟当地15个做生意的商户说“单位要采购烟、茶、酒”,签了供货合同,拿走了价值356万元的货物。结果这些货都被她个人处理了,货款一分没付。

2025年,闫某艳因诈骗罪被判了八年有期徒刑。但问题来了:商户们拿不到钱。罪犯个人名下没什么财产,追赃基本没戏。商户们去找公安局,公安局最初回复说,这是闫某艳“私自制作并私盖公章”,是“个人诈骗行为”,公安局“无支付责任”。

事情闹大后,当地成立了调查组,公开道歉,表示会配合追赃、安排法律援助、追查公章管理问题。但调查组始终没有明确说一件事:公安局自己要不要赔这笔钱?

二、刑事判了刑,民事就不用赔了吗?

(一)刑事和民事是两码事

很多人觉得:既然法院判了是闫某艳个人诈骗,那她所在的公安局就没责任了。这个想法不对。

刑事判决解决的是“这个人有没有犯罪”,判她八年是因为她主观上想骗钱。但民事上要解决的是“商户的钱交给谁了,谁该付这笔货款”。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一个人犯了罪,不等于他的单位就自动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举个例子:如果某个公司的员工私刻公章骗了客户的钱,员工被判刑后,客户照样可以起诉公司要求赔偿。公司赔完后再找那个员工追偿。公安局也是同样的道理。

(二)法律上有个规则叫“表见代理”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了一个叫“表见代理”的规则。通俗讲就是:如果一个人没有代理权,但他做的事让普通人合理相信他有代理权,那么他签的合同就有效,被代理的单位就要承担合同责任。

这个规则是为了保护普通人的交易安全。你不能让商户去查公安局内部的审批流程,商户只能凭看到的公章和对方身份来做判断。

(三)为什么这个案子符合“表见代理”?

第一,商户有充分理由相信这是公安局在采购。

闫某艳是在编民警,合同上盖的是真的“定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公章。商户肉眼根本分不清这个章是私盖的还是经过审批的。而且她多次以单位采购的名义去订货,换了谁都会觉得这是公安局要买东西。

第二,商户没有过错。

这些商户都是开烟酒店、茶叶店的普通人,他们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去查公安局内部用章的审批记录。他们已经做到了普通人该做的注意——看对方身份、看公章、签合同。不存在明知有问题还交易的情况。

第三,公安局自己有很大过错。

一个在编民警,能持续三年私自拿公章去签几百万元的供货合同,说明公安局的公章管理制度形同虚设。谁管的章?用章有没有登记?审批流程在哪里?如果制度健全,这种事根本不可能发生。正是公安局自己的管理漏洞,才让商户产生了信任。

所以结论很清楚:即使闫某艳被判了诈骗罪,民事上公安局仍然要按表见代理规则,承担支付356万元货款的责任。公安局赔了之后,可以再向闫某艳个人追偿。

三、本地法律援助能保证公平吗?

这次出问题的是定远县公安局。而提供法律援助的是定远县本地的司法系统,调查组也是定远县自己成立的。这就出现一个尴尬的局面:商户要起诉的被告,和提供援助、调查问题的机构,都在同一个县里。

法律援助律师如果受本地行政体系管理,在起诉本地公安局的时候,能不能完全放开手脚?这不是说当地司法人员一定不公正,而是这种利益关联本身就让人不放心。商户心里也会打鼓。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该从其他县市调配法律援助律师,实行跨区域援助。这样援助律师不受本地影响,可以放心帮商户起诉。法律援助法第18条也允许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这个做法有法律依据。

四、商户到底该告谁?

刑侦大队是公安局的内设机构,不是独立法人,没有资格当被告。商户要起诉的对象是定远县公安局。在异地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商户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定远县公安局全额支付356万元货款,并赔偿资金占用等损失。

五、不能搞双重标准

如果普通公民私刻公章去骗钱,会被从严打击。但内部人用真实公章长期作案,造成商户几百万损失,有些单位却只想用“个人行为”四个字把自己摘干净。同样的公章,在不同人手里就变成了不同的法律后果——这显然不公平。

法律是一个整体。刑法处罚个人犯罪,民法典规定单位对外责任,两者之间没有矛盾。不能因为不想让公安局赔钱,就只讲刑事部分,故意忽略民法典给商户的索赔权利。

公安局正确的做法是:先依法赔付商户,然后再通过内部追责和向闫某艳追偿来解决自己的损失。这才是法治思维。

六、几点实在的建议

第一,启动跨区域法律援助。 由滁州市司法局或其他上级机关,从外县市调配法律援助律师,帮商户起诉定远县公安局。

第二,公安局要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不能再用“私盖公章”“个人行为”来推脱。公章是真的,商户的信赖是合理的,这个责任绕不开。

第三,全面整改公章管理制度。 从这起案件倒查,所有公权力机关都要重新梳理用章审批、登记、保管流程,防止类似事情再发生。

只有做到这些,商户的损失才有希望追回,公权力的信用才能重新建立。一枚公章代表的不是一张纸、一个红印,而是老百姓对国家机关的信任。这份信任,不能随便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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