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元的“鹅腿”竟是鸭腿?老婆饼里没老婆,但法律里没有“不易”免责条款
程达群律师说:“同情不是欺诈的遮羞布,获利巨大更不是“生活所迫”。
【新闻热点归集】 最近,某地“鹅腿阿姨”摊贩以鸭腿冒充鹅腿销售的事件引发热议。
评论区里,除了愤怒的消费者,也出现了一种“温情脉脉”的声音: “阿姨摆摊不容易,16元的价格怎么可能买到真鹅腿?” “老婆饼里没老婆,蚂蚁上树没蚂蚁,鱼香肉丝也没有鱼,何必较真?”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位商贩的获利并不小。据评论区知情者估算,一天卖几百只“鹅腿”,每只赚取差价十几元,日获利可达数千元。这哪里是“不易”,分明是 “暴利式欺诈”。 作为一名律师,我今天就从事实、常识、法律、伦理四个维度,彻底驳斥这种谬论。同时,我也想对所有的底层经营者说一句真心话:理解你的不易,但不原谅你的欺骗。
一、事实层面:修辞比喻 ≠ 成分直陈,别拿幽默当挡箭牌 “老婆饼里没老婆”——这是一个文化梗,源于民间传说。 “蚂蚁上树”是粉丝肉末的造型比喻,没人期待里面真有蚂蚁。 “鱼香肉丝”是用“鱼香味型”调味,并非用鱼烹制。 这些是约定俗成的菜肴名称,属于文化修辞,消费者对此有共同认知。 而 “鹅腿”二字,是明确的食材来源声明。 消费者走进摊位,说“来一只鹅腿”,支付16元,他期待的是什么?鹅的腿部肉。不是鸭,不是鸡,更不是“随便什么禽类”。 以鸭腿冒充鹅腿,属于以低价、低品质食材冒充高价、高品质食材,在法律上叫 “以次充好”。 用“老婆饼里没老婆”来辩护,等于说“我卖假货是因为有个段子”——这是对消费者智商和法律的“双重侮辱”。
二、常识层面:价格低不是欺诈的通行证,获利大更不是“无奈”
有人辩称:“16元买不到真鹅腿,消费者自己应该心里有数。” 这句话错得离谱。 第一,价格是否过低,应当由商家如实告知,而不是让消费者去猜。 如果16元确实买不到鹅腿,商家完全可以、也应当如实标注“鸭腿”,以更低价格(比如10元)销售。消费者知情后自愿购买,那叫公平交易。 可现实是:商家故意标“鹅腿”,利用消费者“捡漏”心理,让信息不对称变成自己的利润来源。
第二,评论区爆料显示,这个商贩获利巨大。 假设每只假鹅腿比真鸭腿多赚6元差价,一天卖300只,就多赚1800元,一个月就是5万多元。 这不是“生活所迫”,而是精心计算的欺诈牟利。 用“摆摊不易”四个字,掩盖暴利行为,是对所有诚实小贩的伤害。 常识告诉我们: 诚实经营的人,赚10元也是干净的;欺诈牟利的人,赚100元也是肮脏的。
三、法律层面:销售金额达5万元即可入刑,司法判例已明确 法律不会因为“老婆饼里没老婆”就纵容欺诈。 更不会因为“摆摊不易”就免除刑事责任。 1. 构成什么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以次充好,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属于“以次充好”。 鸭腿与鹅腿:市场价格、肉质口感、消费定位均有明确差异。以鸭充鹅,依法属于“以次充好”。 2. 立案标准与量刑 销售金额 5万~20万元:二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0万~50万元: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50万~200万元:七年以上有期;200万元以上:十五年有期或无期。 3. 真实案例,法院已判 北京潘某某、伍某某案(2018-2019):烧腊店以鸭肉冒充鹅肉,销售29万余元,被判两年半至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广州郭某案(2022-2023):鹅肉馆以鸭肉冒充鹅肉,销售30万元,被判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二年,罚金十万元。法院明确指出:“以鸭肉冒充鹅肉属于以假充真,数额较大,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贵州安顺刘某案(2023-2024):销售金额22万余元,被判二年缓刑二年,罚金十二万元。 这些案例说明:司法机关对“以鸭充鹅”的食品欺诈行为,早已亮明态度——零容忍,入刑追责。
4. 所谓“16元买不到真鹅腿”不影响定罪 法律不要求消费者对价格有“专业判断能力”。 商家只要实施了冒充行为,且达到法定金额,无论定价高低,均构成犯罪。 更何况,16元本身就含有欺诈成分——消费者支付的是“鹅腿的心理价位”,得到的却是成本更低的鸭肉。 四、伦理层面:同情弱者,不等于纵容欺骗 我作为一名律师,见过太多底层小贩起早贪黑、诚实经营的故事。 我对“摆摊不易”这四个字,有着发自内心的理解与尊重。 但是,真正的善意,不是为欺骗找借口,而是帮助小贩走向合法经营。 如果一位摊贩因生活所迫,偶尔用鸭腿代替鹅腿,我们可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从轻处罚。 但如果他长期、大量、牟取暴利,并且以“老婆饼没老婆”这种诡辩来搪塞——那就不再是“不易”,而是故意欺诈。 伦理的底线是什么? 是诚实信用。无论你是大企业家,还是路边小摊主,卖什么就标什么,标什么就卖什么。 你可以卖鸭腿,但请写上“鸭腿”。消费者如果觉得鸭腿也好吃,自然会买。 靠蒙骗赚来的每一分钱,都侵蚀着社会信任的基石。 向善的力量,不是同情骗子,而是保护受害者。 那些花了16元买到鸭腿的消费者,很多也是普通打工者、学生、老人。他们省下一顿饭钱,想尝一口“鹅腿”,结果被欺骗。 谁又来同情他们? 五、消费者遇到“鸭腿冒充鹅腿”,该怎么办?
1. 保留证据:购买记录、支付凭证、实物照片或视频。 2. 投诉举报:拨打12315(市场监管)或12345市民热线,要求查处。 3. 主张三倍赔偿: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欺诈的,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最低500元。 4. 金额巨大时报警:如果该摊贩累计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公安机关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 写在最后:不要用幽默解构欺诈,不要用贫穷绑架诚信 “老婆饼里没老婆”是幽默,而“鸭腿冒充鹅腿”是欺诈。 幽默可以博君一笑,欺诈必须依法追究。 法律从不苛求小本经营者完美无缺,但也绝不宽容蓄意欺骗。 真正的情感向善,是告诉那位阿姨: “你可以卖鸭腿,写上鸭腿,价格低一点,大家照样光顾。但你不能把鸭腿写成鹅腿,然后说‘老婆饼也没老婆’——因为法律不认这个笑话。” 愿每一个消费者,吃到的每一只“鹅腿”,都是真正的鹅腿。 愿每一个诚实的小贩,都能被公平对待,不被欺诈者“卷”掉生意。 诚信,才是最长久的“摆摊秘籍”。
本文作者:程达群律师 | 专注刑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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